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强调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纷纷行动,掀起一场耕地保护热潮。为此,湘湘也综合整理了耕地保护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如有疏漏或不当之处,欢迎给湘湘留言指正。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用地行为。「八不准」之六: 不准违反「 一户一宅 」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 具体内容往下看↓↓↓
关于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 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
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
违反「一户一宅 」 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如何惩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获得批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以案说法
村民陈某某获得审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批准用地面积200平方米。2019年初,陈某某开始建房,但其建房所用土地并非获准使用的地块,而是占用本组村民方某某的承包地及自家牛圈所在地。用地管理部门接到村民举报,经现场查勘,询问陈某某之妻,并与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核对,查明其新建房屋未使用批准的建设用地,另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
用地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向陈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某某未停止建设行为,房屋主体已经建成。其后,用地管理部门向陈某某之妻向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向某某申请听证。听证会上,陈某某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用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陈某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用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实践中,小产权房以及农民在自己耕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他人即应属于此类。该类房屋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占地未经批准,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罚,但对出售行为,因属于民事行为,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农村自建房新政策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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