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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沒繳滿15年該咋辦?人社局最新回復:2024年起,3個方案可以處理

2024-01-28鄉墅

對於密切社保的朋友們而言,無論是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計劃還是職工養老保險計劃,一個共同的前提條件是,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必須確保至少已連續繳納社保滿15年,這樣才能有資格領取養老金。

換言之,15年的繳費年限構成了獲取養老金權益的「基礎線」,若未能達到這一標準,就意味著無法充分享受到社會保障體系帶來的核心保障。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部份人在臨近退休時發現自己並未能完成15年的社保繳納。面對這種情況,應如何妥善處理呢?

近期,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釋出了一項新政策,明確指出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一次性補繳未滿的社保年限,直至達到15年整。

那麽,具體什麽樣的情況允許一次性補繳?又該如何操作呢?接下來,大家就跟著我一起來詳細了解這一新政策吧。

2024年起,社保沒有繳滿15年的,3個方案可以處理

最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其官方微信平台上針對「臨近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應如何處理?」這一問題給予了詳盡的解答。

政策原文: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當個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時,若其累計繳費年限已滿十五年,則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然而,倘若面臨達到退休年齡,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卻未滿15年的狀況,應該如何應對呢?

無需焦慮,針對這一問題,官方也提供了以下3種解決方案:

第一種:延長繳費至滿15年

當參保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若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足15年,按照中國相關政策規定,可在待遇領取地選擇繼續繳費直至滿15年。

具體來說,對於在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已參保的人員,若在延長繳費5年後,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允許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以滿足領取待遇的條件。

第二種: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同樣有權申請將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從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權益。

第三種: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若個人尚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權送出書面申請以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保經辦機構將依據既定程式,在得到本人書面確認後,正式結束該參保人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一次性將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支付給本人。

拓展:

對於部份使用者關註的「社保繳費年限未滿15年是否允許一次性補繳」的問題,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僅在兩種特定情形下,參保者可以申請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第一種情況:早於2011年7月1日參保

若個人在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之前首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發現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首先可選擇延長繳費期限,最長可延至繳費滿5年。若延長期限結束後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則允許一次性補繳剩余年限,以達到15年門檻後辦理退休手續並開始享受養老金待遇。

第二種情況:2011年7月1日之後參保

而對於2011年7月1日之後加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的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當繼續按月繳納直至滿足15年的繳費要求,然後方可領取全額基本養老金。在此情況下,不允許直接一次性補繳,而是需持續繳費至規定年限。

社保沒有繳滿15年,就一定領不了養老金嗎?

實際上,對於一部份群體而言,在未繳滿15年社保的情況下,依然存在途徑可以辦理退休並享受養老金待遇。這是因為社保累積年限的計算不僅包含實際繳納養老保險的時段,還涵蓋了視同繳費年限。

1、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或個體參保者已經按照規定足額繳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時間段。

2、視同繳費年限則是指在國家相關政策要求開始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職工或個體參保者所擁有的符合規定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並且這一部份年限不包括折算工齡。

在現實生活中,面對這樣的問題:若某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職工養老保險的實際繳納年限尚未滿15年,應當如何妥善處理呢?

那麽,針對不同人群,應如何確定其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標準呢?

1、對於國有企業及其改制後企業的原固定職工群體

自1992年7月起實施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策以來,企業和職工共同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將被認定為繳費年限。在此之前,即1992年7月以前,按照國家和省級規定的連續工齡計算方法,這部份工齡將被視為等同於已繳費年限。

2、對於國有企業原有的勞動合約制工人(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在編的勞動合約制工人)

其實際繳費年限是根據企業和職工本人在此期間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時長來確定的。若他們在成為企業職工之前曾有軍齡或知青下鄉的經歷,這些時段也將被視作等同於繳費年限。

3、對於那些經由原勞動部門正式批準招錄並進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該類企業在改制後的形態)工作的職工

從市或區(市)縣政府開始實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政策的當月起,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將被用來確定繳費年限。在這項統籌政策實施之前的符合國家和省級規定所計算出的連續工齡,同樣會被視為已繳費年限。

4、針對非公有制企業或單位的職工,其繳費年限將按照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來確定。 若職工曾有軍齡或知青服務期,這部份時間也將被視為等同於繳費年限。

在滿足原為國有企業或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況下,這些職工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以及視同繳費年限將會被累計計算。

5、對於個體參保人員,其繳費年限同樣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為準。若有軍齡或知青年限,這部份經歷也將被視作等同於繳費年限。

同樣地,若個體參保人員原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的職工,並已充分參與基本養老保險計劃,按要求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則他們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也會一並累積計算。

6、對於轉業和退休軍人,當他們進入企業工作或選擇自主創業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其在軍隊服役期間的軍齡將被視為等同於繳費年限,並與他們在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後實際繳納保險費的年限一並累計計算。

7、針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編制內的職工,若他們離職到企業工作或選擇自謀職業,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符合國家和省級規定的連續工齡同樣會被視為等同於繳費年限。其中,如果他們在轉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後有實際繳費記錄,則這部份年限按照實際繳費年限進行計算。

8、參保人員因工作調動而在不同地區參保的情況下,無論戶籍所在地為何處,其在最後一個參保地所積累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應與其在其他地區工作期間的實際繳費年限以及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但需要註意的是,在同一自然年度內,其累計繳費月數不得超過12個月。

9、針對職工及個體參保人員,在其服刑或接受勞動教養前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將合並計算。然而,其原實際繳費年限之前所對應的連續工齡,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並不被視為視同繳費年限。

10、對於被企業開除或除名的企業職工,其在開除、除名前後所積累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一並計入累計。同樣地,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職工在被開除、除名之前的連續工齡並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計算。

以上就是社保新政策的相關資訊,不知道大家看完之後,還有什麽疑問呢?歡迎留言交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