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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通(硬剛)中移動:華為(輸)、H3C(贏)

2024-05-06碼農

2023年11月7日,寧波市衛生資訊中心釋出【寧波市新一代衛生業務專網升級計畫】招標公告,預算 413 萬元。

采購需求:

中標結果

2023年11月27日釋出中標結果,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2050000 元(中)。

報價明細表:

開標記錄表:

技術評分明細表:

得分匯總表:

投訴處理結果

2024年3月14日,寧波市財政局釋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甬采購 處字 [2024] 第001號)】。

投訴人: 中國聯合網路通訊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

被投訴人:寧波市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一、投訴受理

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就「寧波市新一代衛生業務專網升級計畫(NBITC-202311789G)」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機關於2024年1月5日收到並受理投訴。為客觀、公正地調查處理本案,保護國家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調查工作實際需要,本機關於2024年2月1日向第三方發出【關於協助政府采購投訴調查鑒定的函】,委托其對本計畫投訴事項提供專業意見和鑒定,協助投訴處理,本機關於2024年2月27日收到第三方【關於協助政府采購投訴調查鑒定的復函】。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經依法對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審查,並向被投訴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二、投訴內容

投訴事項1:對於質疑事項1的答復:經核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投標檔中該技術參數響應招標檔要求,投標檔中配置的下一代防火墻具有負載均衡功能,因此維持原評審意見。我司對以上回復存在異議,予以投訴:

招標檔中第三章招標內容和技術需求中,2台核心交換機為關鍵裝置,其配置方式二:單獨配置下一代防火墻(信創目錄內)和伺服器負載均衡裝置,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以「配置方式二響應」的方式下,裝置數量為2台,即1台核心交換機和1台下一代防火墻,且未提供伺服器負載均衡裝置,屬於重大缺漏,僅依靠防火墻負載均衡功能根本不符合衛生數據中心中大型、復雜的業務場景需要,更不滿足招標檔要求。因此,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該投標行為存在投標缺項,不滿足招標檔要求,其報價應做無效處理。

事實依據:

1根據招標檔第三章招標內容和技術需求,核心交換機裝置若采用配置方式二,要求單獨配置下一代防火墻(信創目錄內)和伺服器負載均衡裝置,需要投標人同時提供下一代防火墻裝置(信創目錄內)與伺服器負載均衡裝置;

2.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投標檔以配置方式二予以響應,僅提供了下一代防火墻,並未提供伺服器負載均衡裝置。

3.招標檔要求核心交換機配置方式二:單獨配置下一代防火墻(信創目錄內)和伺服器負載均衡裝置,方式二正確配置的裝置總數應該是6台,即兩台核心交換機,每台均應該單獨配置1台下一代防火墻(信創目錄內)和1台伺服器負載均衡裝置,而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所提供的裝置清單中裝置數量一共僅為2台,即1台核心交換機,1台下一代防火墻,存在投標缺項,不滿足招標檔要求,其報價應做無效處理。計畫中標公示截圖如下: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檔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廢標,廢標後,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投訴事項2:質疑事項2答復:經核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投標檔中該技術參數響應招標檔要求,投標檔顯示華為8000 M8防火墻特性中的包過濾特性、DOS攻擊防範、抵禦畸形報文攻擊等,維持原評審意見。我司對以上回復存在異議,予以投訴:

招標檔中第三章招標內容與技術需求-4.計畫需求說明及清單已經明確對「市級公共衛生機構接入交換機」的品目分類歸類為「交換機」,而非路由器;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所投裝置華為 8000 M8為路由器裝置,且裝置無防火墻特性,僅依賴保護裝置本身安全的能力和路由器內建ACL規則,根本無法保證全市衛生專網中市屬四家衛生單位安全防護,無法滿足需要招標檔要求。同時,請求重新覆核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該項投標行為是否存在虛假應標的情況。

事實依據:

1.招標檔中第三章招標內容與技術需求-4.計畫需求說明及清單已經明確對「市級公共衛生機構接入交換機」的品目分類歸類為「交換機」,而非路由器。

2.移動所投裝置華為 8000 M8為路由器裝置,不是交換機裝置,不滿足招標檔要求。

3.華為 8000 M8的官網產品文件截圖,文件中沒有內建防火墻特性,所投裝置「華為 8000 M8」路由器,不支持全網的區域間包過濾,DOS攻擊防範,抵禦畸形報文攻擊、泛洪攻擊、掃描攻擊的功能,僅針對路由器本身進行加固防護,而非對進出裝置的業務封包進行過濾防護,與新一代衛生業務網的配置要求完全不符。華為官網裝置說明書查詢地址:https://uniportal.huawei.com/uniportal1/login-pc.html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檔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廢標,廢標後,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投訴事項3:質疑事項3、4、5答復:已經確認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所投的VPN閘道器裝置產品裝置「安恒XC-CDE-SSLSG」,無法滿足質疑事項所提及的問題。但是,僅按每條質疑項各扣1分的方式進行簡單化處理,而並沒有考慮裝置實際用途和計畫無法透過驗收的後果。

我司對以上處理方式存在異議,予以投訴: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所投的裝置,存在品牌型號不一致,且沒有ipsec功能,關鍵要求不達標;裝置一無公安部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授權證,二缺乏信創所要求的國產CPU、作業系統互認證書,三沒有國家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質疑函回復已經確認3條負偏離,確認了所投VPN閘道器整體裝置是不符合招標要求的產品,但未考慮錯誤的產品會導致無法透過招標檔要求等保評測、密碼評測,即缺乏計畫驗收所設的必要條件,最終導致整體計畫無法驗收完成。

請求重新評估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所投「安恒XC-CDE-SSLSG」裝置是否能滿足計畫驗收條件,即是否能透過等保評測、密碼評測,我司認為如無以上產品能力,技術方案應判定為0分。同時,請求重新覆核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該項投標行為是否存在虛假應標的情況。

事實依據:按招標檔明確:6)安全要求網路割接和機房遷移後其資訊化基礎設施達到等保2.0的三級要求。VPN閘道器裝置產品參數要求:須在計畫驗收前,滿足國家商用密碼評測的相關要求。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所投的該裝置,存在品牌型號不一致,沒有ipsec功能,關鍵要求不達標,沒有公安部密評證書,無法透過招標檔要求的計畫驗收所需的等保、密評要求等多項問題。

1.商用密碼檢測中心官網顯示XC-CDE-SSLSG型號的產品,品牌為杭州法蘭科資訊保安科技有限公司。

2.商用密碼檢測中心官網並沒有杭州安恒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產品透過檢測認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檔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廢標,廢標後,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投訴事項4:質疑函答復綜述: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省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被質疑的五個事項存在三項技術條款負偏離,如按招標檔規定的評分細則,每項技術條款偏離扣一分,則其綜合得分相應予以調減3分,實為86.6分(原為89.6分),最終排序不變,不影響原評審結果。

我司對以上回復存在異議,予以投訴: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省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205萬低價中標的行為(預算限價413萬),我司認為其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透過評審供應商的報價。尤其是招標檔中「健康大腦衛生專網區及新一代衛生業務專網割接遷移」硬體整合實施服務,屬於計畫最核心組成部份,預算費用為150萬,其投標公示僅為16.5萬,而僅僅是整體機房和全市衛生專網升級所需輔材,例如光纖和網路跳線,及計畫所要求的計畫經理等9名計畫人員一年的人力成本就已遠超16.5萬元,這極大影響產品、服務品質或者產生不能誠信履約,請求予以重新覆核,如有必要重新招標。

事實依據:

1.質疑函答復已確認我司質疑事項3、4、5項成立;

2.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省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本次中標價為205萬(預算限價413萬),「健康大腦衛生專網區及新一代衛生業務專網割接遷移」的硬體整合實施服務預算費用為150萬,其投標公示僅為16.5萬;

3.按招標檔所示:評標委員會認為供應商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透過評審供應商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品質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送出相關證明材料;供應商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檔規定的評審程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廢標,廢標後,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與投訴事項相關的投訴請求:招標檔「7)驗收條件和標準」要求:提供了合約的全部貨物和資料,乙方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的技術規格應與采購檔規定的技術規格及「投標檔」所附的技術條款偏離表相一致;所有裝置、路線均安裝、偵錯成功。

本次中標方所投產品確認的偏離項及存在爭議的偏離項較多,涉及關鍵產品和驗收必要條件,請求重新評估其產品、服務品質及履約能力。如有必要明確招標需求,重新招標。

三、當事人答復

本機關於2024年1月8日向被投訴人和本計畫中標供應商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以及采購單位寧波市衛生資訊中心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

(一)本計畫中標供應商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於2024年1月14日作出投訴答復,答復內容如下:

投訴事項1回復:根據招標檔對核心交換機的裝置規格要求,實際我方采用方式二配置響應了核心交換機和防火墻,其中防火墻具備負載均衡功能。根據招標檔需求表有關核心交換機方式二的具體技術要求「吞吐量≥40G,具有伺服器負載均衡,配置IPS-AV-WAF-套用辨識-信譽庫5年授權升級。」的規定,裝置配置具有負載均衡功能即可,如何配置裝置是投標人的權力。因此,我司認為我司的配置方案不存在重大技術缺漏問題,完全能夠滿足招標檔整體需求。

投訴事項2回復:我司投標響應的華為8000 M8產品具有交換機的所有技術特性,盡管投訴人提供產品官網歸類「路由器」的證據,但所謂的「歸類」並不能否定該產品屬於交換機的客觀事實。同時該產品完全支持防火墻特征中的包過濾特性、DOS攻擊防範、抵禦畸形報文攻擊等,具體詳見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原廠蓋章件掃描件。

投訴事項3回復:我司投標響應的VPN閘道器裝置「安恒XC-CDE-SSLSG」為安恒全資子公司法蘭科產品,我司在投標時雖未特意註明法蘭科品牌,但型號為「XC-CDE-SSLSG」的產品是真實存在,是我司實質性的響應內容,且該產品已獲得「公安部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授權證,信創所要求的國產CPU、作業系統互認證書、國家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針對我司收到的【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相關材料中有關認定我司被質疑的五個事項存在三項技術條款負偏離問題,我司認為我司的技術響應方案是基於采購計畫建設的實際要求角度,本技術響應方案完全可滿足和適用計畫建設要求,雖然存在技術理解上的差異,但我司尊重評審專家的認定結果。同時該三項技術偏離並不屬於核心或重要技術內容,不影響招標檔要求的等保測評、密碼測評。經過對我司所投產品供應商(杭州安恒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法蘭科資訊保安科技有限公司)的進一步查證,可以充分證明本技術響應方案的合理性,投訴人認為本技術響應方案存在不能滿足計畫驗收條件,不能透過等保評測、密碼評測問題屬於人為假設,與事實情況不符。

投訴事項4回復:該投訴事項未依法進行質疑,不符合財政部第94號令第十九條規定提起投訴的條件,應予以駁回。同時我公司對本計畫的投標報價進行了嚴格的計算和評估,本計畫主要采購內容分為硬體裝置部份和整合實施服務部份。硬體部份透過我公司采購部門合理的規劃供應鏈,在滿足招標檔要求的基礎上成本得到了良好的控制。整合實施服務部份是我公司自主實施,我公司在保證計畫品質滿足招標檔要求的基礎上,透過合理的資源配置和高效的計畫管理,對整合實施服務成本進行了合理的控制,同時根據系統整合計畫行業規範,系統整合實施費用為裝置總價的8%-14%左右,我司報價在這個範圍內。綜合上述情況,同時考慮到本計畫為我公司重要的戰略性計畫,經過深入分析計畫需求和同類產品情況,因此制定了對應的報價策略。

(二)本計畫被投訴人寧波市國際招標有限公司於2024年1月16日作出投訴答復,答復內容如下:

投訴事項1回復:投訴事項1為對質疑事項1答復不滿意的投訴。質疑事項1關於質疑中標人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投標檔技術參數響應不滿足招標檔要求,因涉及技術評審問題,我公司依法按照本計畫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協助處理的結果進行答復,我們認為該質疑事項答復「維持原評審意見」的處理,不存在不當。

招標檔第12頁技術要求中核心交換機的要求為:雙主控,五電源,四交換網板,雙風扇。CLOS架構設計,交換容量≥645Tbps,包轉發率≥230000Mpps。整機業務插槽數≥8,集群采用多虛一技術。埠數:25G埠24個,100G埠4個,萬兆光口48個,25G堆疊線纜≥2;12個40GB多模、38個10GB多模、70個10公裏單模光模組。配置方式一:下一代防火墻板卡;方式二:單獨配置下一代防火墻(信創目錄內)和伺服器負載均衡裝置。吞吐量≥40G,具有伺服器負載均衡,配置IPS-AV-WAF-套用辨識-信譽庫5年授權升級。專家認為中標人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投標檔提供了采用方式二配置的形式響應了核心交換機和防火墻,其中防火墻具備負載均衡功能,結合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提供的佐證材料,認為能夠滿足招標檔的要求。

中標人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投標檔對核心交換機的響應不存在投訴人所述的「裝置數量一共僅為2台,即1台核心交換機,1台下一代防火墻,存在投標缺項」的問題,中標公示附件的裝置清單中沒有上述表述。

投訴事項2回復:投訴事項2為對質疑事項2答復不滿意的投訴。質疑事項2關於質疑中標人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投標檔技術參數響應不滿足招標檔要求,因涉及技術評審問題,我公司依法按照本計畫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協助處理的結果進行答復,我們認為該質疑事項答復「維持原評審意見」的處理,不存在不當。

招標檔第12頁技術要求中市級公共衛生機構接入交換機的要求為:配置雙電源,雙風扇。交換容量≥696Gbps,包轉發率≥300Mpps;萬兆光口≥20,千兆電口≥12;內建防火墻特性,支持包過濾,支持DOS攻擊防範,可以抵禦畸形報文攻擊、泛洪攻擊、掃描攻擊。專家認為中標人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投標檔中進行了響應且無偏離,結合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提供的佐證材料,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投標響應的華為8000 M8產品具有交換機的技術效能,同時該產品完全支持防火墻特征中的包過濾特性、DOS攻擊防範、抵禦畸形報文攻擊、泛洪攻擊、掃描攻擊等,認為能夠滿足招標檔的要求。

投訴事項3回復:投訴事項3為對質疑事項3、4、5答復不滿意的投訴。質疑事項3、4、5質疑中標人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投標檔技術參數響應不滿足招標檔要求,因涉及技術評審問題,我公司依法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協助處理,根據中國聯合網路通訊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的質疑函中提出的質疑事項3.4.5事項、對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的投標檔及佐證材料進行覆核,判定其實際存在負偏離。但該三項技術參數偏離並不是「▲」實質性技術條款,負偏離僅能扣分,不能做無效標處理。

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投標響應的VPN閘道器裝置「安恒XC-CDE-SSLSG」為安恒全資子公司法蘭科產品,在投標時寫成了安恒品牌而不是法蘭科品牌,但型號為「XC-CDE-SSLSG」的產品是真實存在,經核實,該產品已獲得「公安部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授權證,信創所要求的國產CPU、作業系統互認證書、國家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

我們認為對本質疑事項3、4、5的處理並無不當。

投訴事項4回復:投訴事項4為對質疑答復函綜述答復不滿意的投訴。質疑答復「綜上所述,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被質疑的五個事項存在三項技術條款負偏離,按招標檔規定的評審細則,每項技術條款負偏離扣1分,則其綜合得分相應予以調減3分,實為86.6分(原為89.6分),最終排序不變,不影響原評審結果。」並無不妥,質疑處理中對供應商得分的分值調整依據只能是招標檔規定的評標標準,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投訴人投訴「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205萬低價中標的行為,認為其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透過評審供應商的報價。」該投訴事項未依法進行質疑,不符合財政部第94號令第十九條規定提起投訴的條件,建議不予受理。

四、調查結果

寧波市新一代衛生業務專網升級計畫(NBITC-202311789G)采購預算金額413萬元,於2023年11月7日釋出采購公告,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該計畫於2023年11月27日開標,共有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以下簡稱「移動寧波分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訊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寧波英石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和寧波鼎旺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供應商參與投標,並於2023年11月27日當天釋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中標供應商為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投訴人於2023年12月4日提出質疑,又於2023年12月7日就質疑函送出了補充材料。被投訴人於2023年12月25日作出質疑答復,投訴人對質疑答復不滿,於2024年1月4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計畫尚未簽訂合約。

(二)因質疑事項主要涉及產品技術參數是否偏離問題,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復質疑」,被投訴人寧波市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成員於2023年12月21日對質疑相關內容核實,依法協助質疑答復,認定移動寧波分公司被質疑的五個事項存在三項技術條款負偏離,按照采購檔規定的評審細則,每項技術條款負偏離扣1分,將移動寧波分公司的綜合得分相應調減3分,但最終排序不變,不影響原評審結果。

(三)移動寧波分公司投標響應的VPN閘道器裝置「安恒XC-CDE-SSLSG」,實際為杭州安恒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恒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杭州法蘭科資訊保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蘭科公司)的產品,根據移動寧波分公司在投訴答復中提供的證明材料,型號為「XC-CDE-SSLSG」的產品真實存在,且該產品已獲得「公安部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授權證,信創所要求的國產CPU、作業系統互認證書、國家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各項證書顯示的生產制造商名稱均為「法蘭科資訊保安科技有限公司」。

(四)為客觀、公正地調查處理本案,保護國家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調查工作實際需要,本機關於2024年2月1日向第三方發出【關於協助政府采購投訴調查鑒定的函】,委托其對本計畫投訴事項提供專業意見和鑒定,協助投訴處理,要求其在收到本函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本機關於2024年2月23日收到第三方的【關於協助政府采購投訴調查鑒定的復函】,就相關問題發表了鑒定意見。

本機關於2024年2月23日就投訴事項中有關內容邀請2位專家作了進一步咨詢,特別就投訴事項1中移動寧波分公司按照配置方式二的要求提供的配置方案進行專業解答。

本機關認為:

對於投訴事項1。本計畫采購檔第三章招標內容與技術需求中的「5.技術要求」對核心交換機部份配件的配置方式有兩種選擇,配置方式一為「配置下一代防火墻板卡」,配置方式二為「單獨配置下一代防火墻(信創目錄內)和伺服器負載均衡裝置」,且均需滿足「吞吐量≥40G,具有伺服器負載均衡,配置IPS-AV-WAF-套用辨識-信譽庫5年授權升級」的要求,投標供應商可以根據對本計畫需求和技術要求的理解以及公司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響應方式參與投標。移動寧波分公司選擇「配置方式二」響應,提供的安恒NGFW-A800-FU防火墻確實具備負載均衡功能,在移動寧波分公司的投訴答復中也強調了該防火墻具備的是「負載均衡功能」,但移動寧波分公司提供的現有配置方案無法滿足本計畫要求的「伺服器負載均衡功能」。 本機關認為移動寧波分公司透過提供「華為 S12700E-8」核心交換機搭配「安恒NGFW-A800-FU」防火墻裝置響應配置方式二,雖然具有負載均衡功能,但並不能夠滿足采購檔「具有伺服器負載均衡」的要求,投訴事項1部份成立。

對於投訴事項2。本計畫招標檔第三章招標內容與技術需求中的「4.計畫需求說明清單」中要求購買四台「市級公共衛生機構接入交換機」,品目分類名稱為「交換機」,並在「5.技術要求」中說明了裝置的參數規格要求。根據移動寧波分公司提供的佐證材料,其投標響應的華為8000 M8產品具有交換機的技術特性,該產品支持防火墻特征中的包過濾特性、DOS攻擊防範、抵禦畸形報文攻擊等,本計畫評審專家也認可該產品的技術參數響應滿足采購檔要求。投標產品是否滿足計畫采購需求,需要看投標產品的效能參數功能是否具備或者滿足技術要求,即是否實質性響應采購需求,投標產品的名稱與是否滿足采購需求並無直接關系。因此,對於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對於投訴事項3。根據本計畫招標檔第三章「4.計畫需求說明及清單」要求,投標人應提供VPN閘道器裝置並進行報價,移動寧波分公司響應的閘道器裝置「品牌型號」欄明確為「安恒 XC-CDE-SSLSG」,正如投訴人所稱,無法證明該品牌型號存在並符合要求,移動寧波分公司辯稱「XC-CDE-SSLSG」產品真實存在,並提供了子公司法蘭科XC-CDE-SSLSG的「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授權證」「通訊軟體產品互認證明」「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三證。本次采購VPN產品屬於【商用密碼產品認證目錄】範圍,根據【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目錄內產品必須具有「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方可銷售,但移動寧波分公司未在投標檔中提供所投產品「安恒 XC-CDE-SSLSG」的「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授權證」等材料。移動寧波分公司的投標檔所有資料中並未出現「法蘭科」名稱資訊,也沒有出現能證明所投產品是法蘭科XC-CDE-SSLSG的各種證書、技術資料等其他證據,也即除了型號外,在投標檔中兩者之間無法建立實質性、明確的關聯,提供的包括「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授權證」在內的證明材料都是事後提供,也無法證明兩者之間是指向同一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和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與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兩個主體,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屬於各自的公司,子公司有權獨立地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的商標,母公司並不能直接等同使用。因此,移動寧波分公司投標的產品不存在,不符合本計畫采購要求,投訴事項3成立。

對於投訴事項4。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第一項「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本投訴事項未依法進行質疑,不符合提起投訴應當符合的條件,因此,本機關不予受理。

綜上,投訴人的投訴事項1部份成立、投訴事項3成立,由於本計畫采購檔「計畫需求說明及清單」的備註中明確「投標人必須按本格式報出每項的投標報價(格式詳見‘第七章 附件’),如有漏報或缺項的,或超出每項的最高限額的報價,均作無效報價處理」,移動寧波分公司屬於漏報或缺項的情況,投標無效。

五、處理決定

鑒於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投訴處理決定如下:

投訴人的投訴事項1部份成立、投訴事項3成立,其他投訴事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予以駁回。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投訴人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同時,根據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約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相關規定, 鑒於本計畫還有3家合格供應商,采購人應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寧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寧波市財政局

2024年3月14日

更正公告

2024 年 4 月 1 日釋出更正公告,中國聯合網路通訊有限公司寧波市分公司 4092000 元(中)。

報價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