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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邯鄲三個未成年人謀殺案

2024-03-18職場

河北省邯鄲市肥鄉縣一名初中生,被三個未成年人殘忍謀殺。有讀者問我的看法。

我認為,這三個謀殺犯應被判處死刑。既然他們有能力實施謀殺,則足以證明他們有能力受死。

事實上卻不太可能,因為這三個謀殺犯未滿14周歲,他們即使被起訴,也不會被判處死刑。如果他們早幾年謀殺,甚至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有現成的例子:2020年12月,河南鎮平兩名13歲初中生設局灌醉、殺害同學並焚屍,被羈押37天後獲釋。恰好在2020年底,才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把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14周歲下調到12周歲。

既有的法律我們得遵守,但不意味著我們不必討論某些法條與判例的合理性。法律本身是在變化的。可能變得更壞,可能變得更好,我們應該讓它變得更好。

法律應該替受害者報復施害者。欠債的令其還錢,殺人的令其償命。這才是天理人情,這才是公序良俗。當法律不講報復,去講「愛」,去講「寬容」,去追求敵我不分的「人性」,那麽,法律就背叛了法律,法律就會變壞。當法律寬容保護未成年人謀殺犯時,受害者(包括受害的未成年人)誰來保護?當法律都只能對這些受害者說,算你倒黴,殺你的人未成年,所以沒辦法。那麽,人民能夠共情這樣的法律嗎?能夠尊重這樣的法律嗎?

在我看來,更好的法律,就是邯鄲這三個殘忍的謀殺犯必會被處死的法律。不管他們多少歲,凡謀殺者就自證他們能夠承擔刑事責任。這個標準更簡潔、更合理、更可行。我希望法律朝這個方向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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