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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權轉讓個稅影響

2024-04-25辦公

一、新公司法規定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於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依照前款規定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註冊資本並登出該股權;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登出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

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透過修訂 )(2024年7月1日開始實施)

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規定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檔,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檔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三、實務問題

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後轉讓:

1. 算不算 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視為有正當理由 」的其他理由?

如公司章程中約定 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 股權後的轉讓價格,算不算正當理由?

2.如何算「 凈資產核定法 」中的「 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 」。

公司法發生變化,稅法也需要跟進政策和征管,同時需要考慮反避稅的問題,別出現股權轉讓時 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 股權 」的情形。大家也別急,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才實施,應該會有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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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小陳稅務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