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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產假、年休假等,2024年執行新規→

2024-02-21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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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經常有小夥伴問2024年休假的天數以及休假期間的薪資待遇。婚假、產假、陪產假、帶薪年休假等規定,有什麽變化嗎?

自2024年起,吉林、山西等多地釋出了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對2024年產假又有了新規定。

為方便大家查詢,下面整理了最新關於假期的規定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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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產假新規定

一、吉林產假、陪產假、育兒假又有新標準

1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發【吉林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明確:

1. 實施生育獎勵假、育兒假和獨生子女父母照護假制度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歲前,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兒假累計20天。

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後患病住院的,其獨生子女每年享受累計15天照護假。除生育津貼承擔部份待遇保障外,其他假期待遇保障均由用工單位承擔。

2. 切實維護女職工勞動就業合法權益

規範機關、企事業等用人單位招錄、招聘行為,禁止就業性別歧視。對符合條件的生育再就業女性,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開展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維權行動,督促用人單位依法依規落實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

暢通就業性別歧視、孕產期、哺乳期特殊勞動保護、婦女勞動權益投訴舉報渠道。充分發揮工會律師團作用,對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二、山西長治產假延長、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貼

山西省長治市人口和生育政策保障領導組釋出的【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明確:

1. 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及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

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符合政策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每年不少於15日的育兒假,並可以分別每月發放不低於200元的嬰幼兒保教費。

符合政策規定生育二孩家庭,享受一次性生育補貼3000元,符合政策規定生育三孩家庭,享受一次性補貼5000元。

對懷孕7個月以上、哺乳未滿 1周歲嬰兒的女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薪資、福利待遇。對不落實相關優待規定的單位和企業,由市級人社部門按照規定責令整改或處罰。

2. 完善生育保險制度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孕產婦住院生育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執行全省統一支付標準,無合並癥或並行癥政策範圍內住院生育醫療費用實行醫保限額支付,自然分娩1500元,剖宮產3000元,住院分娩每多生育一個胎兒增加300元;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孕產婦發生的產前檢查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生育保險參保女職工產前檢查費實行按人頭定額付費,無合並癥或並行癥住院分娩的實行按病種付費,伴並行癥或合並癥的按計畫付費。

休假規定匯總

一、休息日

正常情況下, 星期六和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雙休日不計薪,全年104天。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薪資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資報酬。

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 應將貫徹相關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業將40小分時攤在6天裏,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節假日

國家法定休假日,共計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日,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薪資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資報酬。

三、部份節假日

部份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主要有: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數由用人單位透過制訂規章制度的方式確定。事假是無薪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有規定可發薪水的則從其規定。

需要註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不扣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的薪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發了薪資,且事假達到20天的,勞動者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

關於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的天數,是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24個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長)。

員工病假期間,企業需要支付病假薪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數遵循當地的規定。婚假內照發薪資,不影響福利待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薪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根據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婚假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往往會延長一定期限。因此,有些地方的婚假達到30天(甘肅和山西)。

七、產假

產假的天數是:98天+各地獎勵天數。

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有「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的規定,14周即98天。

隨著各地計生條例的修改,產假有所延長。

八、產前假

即女員工懷孕滿七個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帶薪休假時長,每個地區的具體規定有所不同。

九、護理假(男方)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均在本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了男方的護理假或者陪產假(福建稱照顧假、青海稱看護假)。

根據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陪產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蘇、廣東等十幾個地區是15天,上海是10天,遼寧、湖南、重慶、四川是20天,內蒙古、廣西、寧夏是25天,雲南、江西、西藏、甘肅是30天,河南是1個月,山東為7天。

十、孕期產前檢查假

國家並沒有統一規定產檢假的次數和天數,實踐中認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

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產檢假按醫囑來進行,只要是醫生認為有必須檢查,那就必須檢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關的便利條件。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寶寶出生後的一年內,媽媽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時間內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

十二、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薪資可按病假薪資標準發放。

十三、喪假

即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

實務操作中喪假的天數基本上為3天,且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內照發薪資和福利待遇。

十四、帶薪年休假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個人的累計工作年限應該是包括但不限於現就職單位的工作年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薪資收入。

十五、工傷假(停工留薪期)

職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 原薪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十六、探親假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十七、獨生子女護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區作出類似的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5—20天的護理時間。

據悉,福建、廣西、海南、湖北、黑龍江、重慶、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寧夏、內蒙古、雲南、貴州等多地出台了「獨生子女護理假」相關的具體規定。

十八、育兒假

自2021年來,各省市逐漸推出育兒假,時間從5—20天不等。

比如,【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子女三周歲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別享受累計十天的育兒假,育兒假視為出勤。【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雙方每年享受育兒假各十天。【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兒假。【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育兒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三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兒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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