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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申報個稅的薪資能否稅前扣除?

2024-04-11辦公

一、稽查案例簡介

對於企業沒有依法申報薪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其支出到底能否稅前扣除,我們先看看一個具體的稅務稽查案例,詳細內容見下面【稅務行政處罰書決定書(簡易)】:

被處罰人名稱:紹興市越城區***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紹越稅簡罰[2021]110號

違法事實及處罰依據:2017年8-11月個人所得稅(薪資薪金)未按期申報;

2017年7月、10月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按期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罰款金額:***

繳納方式:限15日內到銀行繳納

處罰機關: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越城區稅務局

【稅務行政處罰書決定書(簡易)】的內容清楚表面:被處罰企業的違法事實就是沒有依法按期申報個人所得稅(薪資薪金),以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最後稅務局給出的處罰決定中,並沒有出現要求被處罰企業對沒有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薪資薪金不得稅前扣除,要求做納稅調整並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決定。

因此,說「沒有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薪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這種觀點就有失偏頗了。

理由如下:

1.國稅函[2009]3號並沒有明確規定,「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就一定不能稅前扣除」;只是把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作為「合理薪資薪金」一個判斷標準之一。

2.如果「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就不能稅前扣除」的觀點成立,當稅務稽查發現一家存在沒有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時,處罰就會陷入「尷尬」的境地。

企業沒有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是不是違反了征管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稅務局處罰的結果,是不是需要企業:

(1)補繳個人所得稅;

(2)滯納金甚至罰款。

請問:如果說因為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而不得稅前扣除,是不是這時還必須補繳企業所得稅(假定沒有虧損)?

接著:企業如果按照處罰決定,補繳了個人所得稅,請問:補繳個人所得稅後,支付的薪資已經扣繳了個人所得稅,還不能稅前扣除嗎?雖然扣繳時間晚了點,但是企業已經依法接受懲罰,難道不能追補扣除嗎?

如果已經補繳了企業所得稅,這時稅務局是不是多收了企業所得稅?稅務局現在該不該退稅?

因此,才會出現稅務局檢查後,發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裏面,也僅僅是對個人所得稅做出處罰,並未牽涉出企業所得稅不得扣除的問題。

二、稽查案例簡評

如何正確理解薪資薪金支出的「合理性」?

之所以會出現「沒有申報個稅的薪資就不得稅前扣除」的錯誤認識,根本原因還在於對於稅法規定的薪資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的正確理解。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也是給「合理薪資薪金」判斷給出一些指導原則,其核心都是圍繞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需要遵循的真實性、合理性、相關性等原則。

在實務中,經常有些企業透過虛假申報薪資薪金支出,來達到逃避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但是,這些企業本身就是為了偷稅,當然按照他們的想法就不願意再去繳納一些「冤枉錢」,比如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費等。在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後,實行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可以申請退稅後,很多人登入個稅app發現自己「被入職」到一些不認識的單位或已經離職的單位等,其實就是這些單位在虛假申報薪資薪金支出。

正是基於實務中有企業透過虛假申報薪資薪金支出來偷逃企業所得稅,所以國稅函[2009]3號把是否申報並繳納個人所得稅作為判斷「合理薪資薪金」的條件之一。但是,並不能把申報個人所得稅作為判斷「合理薪資薪金」的唯一條件。正如前面提及的「被入職」情況,那些企業確實已經申報了個人所得稅,但是申報的卻是虛假的,因此,即便是已經申報了個人所得稅的「薪資薪金」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企業的薪資薪金是真實發生的並實際支出,也是有規範的薪資薪金制度,薪資水平也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等,僅僅是沒有依法扣繳並全員全額申報個人所得稅的,不能直接武斷的認定為不得稅前扣除。

對於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對員工的薪資薪金所得扣繳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如下條款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如果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企業的「薪資薪金支出」是合理的,只是沒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不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三、薪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存在的「誤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薪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薪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合理薪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薪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薪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薪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薪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薪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薪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薪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薪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薪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有人根據上述規定,得出一個結論或走進了一個「誤區」:「只有依法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才屬於合理的薪資薪金,沒有履行扣繳申報義務的薪資薪金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每到企業所得稅匯算的時候,很多販賣「焦慮」的財稅大咖們就開始在自媒體或培訓課程中售賣這種奇談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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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彭懷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