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社会,尽管法律制度尚未发展至现代意义上的精细与完备,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却并非一片空白。相反,诸多古代法典与司法实践中,均可见到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独特考量与相应处罚措施。
古代法律普遍认识到,未成年人因其生理与心理发育未臻成熟,不宜与成年人同等对待。如【汉书·刑法志】记载,汉代以年龄划分刑事责任,年未满8岁及80岁以上者被视为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受到法律优待。对于前者,即使涉及严重犯罪如「贼斗杀人及犯殊死」,亦需上报廷尉,视情况减免刑罚,反映出对幼童无知与冲动行为的宽宥态度。
战国时期,【法经】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体现了罪责与年龄相关联的观念。据【七国考】引桓谭【新论】所载,「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意味着对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犯罪行为会根据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这种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行为控制能力的体谅,也试图在惩罚与教育之间寻求平衡。
汉代对未满7岁儿童犯死罪的情况,要求将案件上报至最高司法机构廷尉,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慎重对待。唐朝则规定了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免罪、上请与收赎等法律特权。其中,「免罪」即直接豁免刑罚,「上请」则是将重大案件上报中央,由中央酌情裁决,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关注与审慎处理。
古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并非单纯追求严厉惩处,而是注重教育引导与矫正。如唐代可能采取收赎的方式,允许以财物代替刑罚,既减轻了对未成年人的直接伤害,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犯罪所造成的社会损失。此外,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可能伴有诸如劳役、学习礼仪法度等教化措施,旨在通过改造而非单纯惩罚来促进其回归社会。
古代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罪行与年龄关联的量刑考量、特殊审判程序以及教育矫治等理念,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近现代各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尤其在确立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刑事责任、实施教育矫治等方面,古代法制经验成为现代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
古代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尽管受限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与法制环境,但其内含的人道主义关怀、教育优先与个体差异尊重等原则,与现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不谋而合。如对幼年犯罪者的宽宥、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个性化处理,以及重视教育矫治而非简单惩罚,均彰显出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心理、生理特点的深刻理解与人文关怀,为现代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历史智慧。
古代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刑,遵循了以年龄为基础的责任能力判断,实行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程序与处罚手段,并在实践中融入教育矫治理念。这些原则与实践不仅塑造了当时的社会秩序,更为后世乃至现代社会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历史参照与启示。尽管古代法制存在诸多局限,但其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置的探索,无疑体现了人类社会对公正、人道与教育价值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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