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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杨昆灏:欧洲人权法院首个气候问责诉讼有何影响

2024-06-11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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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欧洲人权法院公布了瑞士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等诉瑞士联邦案的判决,判定瑞士联邦政府未能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充分的应对措施,致使生命权等受到损害,违反了【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简称【欧洲人权公约】)。本案在气候问责诉讼领域开创了重要先例,将人权法律延伸适用于气候变化议题,明确当事国政府有责任保护公民人权免受气候变化的影响。这一判决或将对全球气候谈判和气候问责诉讼产生重要影响。

2024年4月9日,欧洲人权法院裁定瑞士政府未能履行应对气候变化和碳减排目标的职责,侵犯了妇女权利。

气候「不作为」违反人权

本案由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的大审判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欧洲人权法院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设立的超国家司法机构,受理和审查任何个人、非政府组织或团体就缔约国侵犯【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所保障的人权的申诉。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的判决是本案的终审程序。该判决对涉诉缔约国具有直接法律约束力,缔约国政府有义务执行生效的判决文书。

本案的申诉方由四名瑞士妇女和瑞士年长妇女气候保护协会组成。早在2016年11月,申诉方根据【瑞士联邦行政程序法】要求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实际行动,停止在气候保护领域的违法「不作为」。该诉求被驳回后,申诉方先后向瑞士联邦行政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均以败诉告终。最高法认为,申诉方未能说明瑞士联邦政府在气候保护领域的「不作为」对其个人的生命权等人权构成了损害。判决称,申诉方不能构成【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下可以提起申诉的「受害者」。

申诉方在用尽国内行政法律程序但仍未能取得效果后,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正式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申诉。2020年11月,申诉方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气温上升和热浪等气候问题对其生活条件、健康和福祉造成不利影响。瑞士政府对减轻气候变化的影响负有法律责任,但并未采取充分和有效措施应对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这违反了【瑞士联邦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的人权保护条款。同时,瑞士政府所设定的国内减排目标和政策也未能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减排目标和国际承诺。

最终,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以16∶1作出判决,认定瑞士联邦政府及其法院在气候保护领域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人权保护条款。判决指出,【欧洲人权公约】的「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条款中蕴含一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国家的有效保护,使其免受气候变化对生活、健康、福祉和生活质量的严重不利影响。这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切实和逐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以如期实现碳中和目标。判决认为,瑞士联邦政府未能积极履行【欧洲人权公约】中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积极作为义务,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如设计、制定和实施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在建立国内相关监管框架的过程中也存在严重不足,比如未能采用碳预算量化和计算未来国内温室气体的排放限制。此外,瑞士也未遵守其过去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判决还认为,瑞士国内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未能充分考虑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科学证据,没有认真对待申诉方的法律诉求,这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公正诉讼条款。

2022年瑞士日内瓦遭遇高温热浪,民众在河中戏水消暑。

气候保护的新路径

本案在理论和实务界引发了广泛讨论。该判决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区域性乃至国际性司法先例,即气候保护的人权法路径。欧洲人权法院首次将气候保护议题纳入人权等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范畴。基于这一判决,【欧洲人权公约】的人权保护条款在事实上延伸适用于气候变化议题。这重申了各缔约国政府在气候保护领域的积极作为义务,要求缔约国政府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积极行动。部分环境和气候变化学者将这一先例视为气候保护领域的重要里程碑,它推动了欧洲气候问责诉讼的范式转型。鉴于【欧洲人权公约】在部分缔约国及欧盟具有宪法性法律地位,本案的判决将对欧洲范围内气候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在国际层面,本案或将推动欧洲以外其他国际和地区性司法机构主动运用人权法路径实现气候治理目标。除欧洲人权法院外,美洲人权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等正在处理涉及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咨询案件。尽管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对上述司法机构并不具有约束力,但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与人权保护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及其互动提供了重要的示范作用,甚至将推动形成新的全球性司法实践。

不过,也有不少人对欧洲人权法院在本案所创设的先例持不同的态度。有学者表示,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充分行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同时也需要承认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具体减排目标和政策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考虑到各国实施方式的区别,这一模糊安排或将削弱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实施效果。部分欧洲和瑞士政客则对该判决提出批评,指责欧洲人权法院「司法越权」,认为行政机构比法院更适合评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实施方式,在国际层面将气候问题司法化可能使得未来气候变化的全球合作更加复杂。

气候领域的法律规制加强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与近期欧洲极端气候频发紧密相关。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对欧洲的影响日益突显。根据欧盟气候监测机构哥白尼气候变化服务局和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发布的【2023年欧洲气候状况】报告,欧洲是变暖最快的大陆,气温上升速度约为全球平均速度的两倍。随着气候的恶劣变化逐渐侵袭整个欧洲,近年来欧洲经历了大范围洪水、热浪等历史性的气候灾害,数百万人受到极端天气事件影响。如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市民社会的高度关注。本案中,申诉方主张,不断上升的温度和热浪带来严重的健康风险,损害了其生命健康权等。

为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欧盟及欧洲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应对。立法层面,近年来欧盟通过了一系列框架性政策和单边法律工具,推动经济社会的绿色转型。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推出「欧洲绿色新政」,作为欧盟应对环境与气候挑战以及推动经济社会转型的政策路线图。2021年7月,【欧洲气候法】正式生效,以欧盟条例的形式首次将气候中立和减排目标上升和转化为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政府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款。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公布了实施气候目标的具体行动方案——「适应55」(Fit for 55)一揽子政策工具和立法提案,涵盖排放交易机制、减排目标、可持续金融、能源、交通和公司治理等。

除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定目标,欧盟也要求跨国企业在市场经营中承担更多的气候责任。即将通过的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要求在欧盟内部市场经营的大型公司对自身经营、附属实体和全球供应链业务关系开展人权和环境尽责调查,以识别、降低和应对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人权和环境法律风险。该指令同时也要求公司就应对气候变化制定专门计划,说明公司应对气候变化和降低碳排放的目标和实现方式。该指令还引入了专门的法律责任条款,要求违反尽责义务的公司承担行政罚款和民事问责。民事问责条款规定,违反尽责义务的公司致使人权和环境权等基本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方可直接向该公司主张民事赔偿。这一条款未来将为在气候保护领域对公司经营行为在欧盟成员国开展跨国问责诉讼提供法律基础。

总之,欧洲气候立法和司法实践要求欧洲各国政府和企业承担更多的气候变化责任,体现了欧洲在气变领域成为全球引领者的政策雄心。事实上,除了单边举措,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还需要各国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加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法律框架下的平等讨论和真诚合作。在此过程中,各国应坚持【公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通过双边和多边形式的绿色合作等共同推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得以真正有效解决。

(作者为欧洲大学学院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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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在【世界知识】2024年

第11期

责编:邹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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