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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缴费基数调整
一、内蒙古自治区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
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4315元(300%),下限为6484元(80%)或4863元(60%)。
2.申报人员范围及口径
(1)申报人员范围:参加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且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
参加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2)申报所属期: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3.申报时间
(1)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时间用人单位应于7月1日至7月22日完成2024业务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申报工作,并在7月22日前完成费款所属期为今年7月的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时间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具体以各医疗保险统筹区规定为准)。
二、福建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现就调整福建省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2164元,下限4433元;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433元。自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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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市
7月1日起
住房公积金缴存新基数确定
一、安徽省蚌埠市
1.调整缴存基数上限
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蚌埠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3281元,按3倍确定2024年度我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3320元,调整后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2798元。缴存基数下限仍按1930元执行。
2.做好缴存基数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3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
二、山东省淄博市
1.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自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缴存基数上限。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统计部门公布淄博市在岗职工2023年平均工资前,缴存基数上限不变,仍按24683.5元执行。待统计部门公布淄博市在岗职工2023年平均工资后,执行新的上限标准,执行时间仍从7月份开始。
(3)缴存基数下限。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调整为22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调整为2010元,高青县、沂源县调整为1820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以上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
2.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单位缴存比例的调整,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缴存地分中心备案。
会计菌帮大家汇总了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需要的朋友扫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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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陕西省西安市
1.缴存基数
(1)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23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30918元,下限不得低于现行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限金额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处于上下限区间范围之内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西咸新区最低工资2160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2050元/月。西铁分中心缴存单位职工最低工资参照2160元/月执行。
2.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四、海南省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市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市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本通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参照标准执行。
3.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定两调整,各缴存单位应于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202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工作,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按2024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进行调整与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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