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各旅行社:
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政策,保障拉萨市旅行社健康发展,现就缴存保证金补足期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2022年所有拉萨市区域内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对补足保证金的期限进行了规定,现结合拉萨旅游市场实际,要求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4年7月31日。
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二、依据【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经国家文旅部审核,可在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11家银行以及西藏银行共计12家银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设立合法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
三、按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2),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旅行社在相关银行缴存旅游质量保证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银行存单。未按要求提交存单的旅行社,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我局将完成指导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规经营,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对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处理,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不因保证金政策调整而减弱。
特此通知。
(联系人:索朗多杰 电话:18143806884 地址:拉萨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13室)
附件:
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0日
丨 来源:拉萨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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