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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英國簽證或移民申請可能是一項相當漫長且緊張的工作。雖然在提出簽證或移民申請時必須做到徹底誠實,但有時您可能會記錯某些細節,誤解某些問題或提供不準確的資訊。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錯誤和虛假陳述之間是有區別的。虛假陳述是移民決定中的一般拒絕理由,如果申請人被發現做了這種陳述,可能會有嚴重的後果。
因此,在提出移民申請之前,了解什麽是虛假陳述是至關重要的。這篇文章將闡述有關移民申請中虛假陳述規則的關鍵細節,以幫助澄清這一問題。
法律框架
虛假陳述受【移民規則】第9部份的管轄,特別是第9.7.1和9.7.2段。
在考慮這些具體條款之前,應該註意的是,第9部份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移民規則第9.1.1段列出了第9部份規則,包括虛假陳述條款不適用的情況。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以適合性為由的拒絕可能被第9部份以外的規定所涵蓋。例如,第9.7.1和9.7.2段不適用於附錄FM申請,但附錄FM在S-EC.2.2和S-LTR.2.2中有自己的虛假陳述條款,這些條款反映了第9.7.1的措辭。
關於第9.7.1段和第9.7.2段,這兩條規定之間存在一個關鍵的區別,即內政部是有酌情拒絕權還是有強制拒絕權。
第9.7.1段的措辭規定,如果提出虛假陳述,申請 "可能會被拒絕",因此,決策者在是否行使拒絕權方面擁有自由裁量權。相反,第9.7.2段規定,"如果決策者能夠證明申請人在申請中使用欺騙手段的可能性較大,則必須拒絕申請"。這一區別應牢記在心,並將在我們考慮下面的不同章節時提及。
「陳述」的定義
這一要素相當簡單明了。從本質上講,作出陳述涉及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內政部作出陳述或主張。
內政部的提供了一些認為是 "陳述"的例子,包括:
• 面試中的口頭回答
• 申請表中的答案
• 進一步送出的材料或陳述
什麽是「虛假」的陳述?
虛假這個詞有一定的含糊性。在這個詞的普通意義上,它可以指的是申請人提供的資訊完全不正確的情況。然而,在移民申請中,情況變得更加復雜,正是在這裏,自由裁量權和強制性拒絕理由之間的區別變得非常重要。
指南明確指出,第9.7.2段規定的強制性拒絕理由是由故意不誠實引發的,如果決策者能夠證明申請人使用了欺騙手段,那麽拒絕申請就是強制性的。至關重要的是需要有不誠實或欺騙的行為,才能使虛假陳述 "成為強制拒絕的理由"。
相比之下,第9.7.1段規定的酌情拒絕理由並不要求不誠實或欺騙。該指南確認,如果申請人犯了一個錯誤,或包括了對申請不重要的小錯誤,這將不足以成為內政部以虛假陳述為由拒絕申請的理由。這方面的一個很好的例子是提供錯誤的姓名拼寫、地址或類似性質的錯誤(在指南中被稱為 "印刷錯誤")。因此,這裏提出的觀點似乎是,如果申請人犯了一個介於無辜錯誤和故意不誠實之間的錯誤,這就產生了以虛假陳述為由拒絕的自由裁量權。
該指南提供了一份考慮清單,以指導決策者確定申請人的虛假陳述是否是基於一個無辜的錯誤:
• 犯一個無辜的錯誤有多容易?
• 申請人有多大可能不知道已經提供了這些資訊?
• 申請人或提供資訊的人知道資訊不正確的可能性有多大?
• 虛假資訊是否對申請人有利?
• 它是否與申請表上的其他答案,或與本次或以前的申請所提供的任何檔中的任何資訊相矛盾?
• 護照或身份證明檔中的任何批註或印章是否與給出的任何答案相矛盾?
"一個無罪的虛假陳述可能只是一個錯誤,或一個不誠實的錯誤",因此,"沒有什麽理由要求強制拒絕,盡管有權力,甚至推定,酌情拒絕也是可以理解的。"
屬於這一類的虛假陳述會引起自由裁量權的拒絕,但這一權力是否會被實際利用,取決於內政部是否確定該錯誤是一個無辜的錯誤,對申請只有非實質性的影響。這一點將在下面的章節中進一步闡述。
「實質性的好處」
如上所述,在屬於第9.7.1段的虛假陳述案件中,並因此引起酌情拒絕權,內政部在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時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申請人提供的虛假資訊是否給他們帶來任何好處。
該指南規定,在酌情拒絕的情況下,決策者必須考慮虛假資訊是否對申請人有利。指南中提供的一個例子涉及這樣一種情況:申請人提供銀行對賬單以支持其申請,但實際上他們所送出的是偽造的,以滿足申請中的財務要求。在這個例子中,透過這種虛假陳述獲得的移民優勢是滿足了財務要求。
作出虛假陳述的後果
總的來說,介於無辜錯誤和故意不誠實之間的虛假陳述,仍然可以引起第9.7.1段規定的酌情拒絕權。正如指南中所指出的,如果有關的虛假陳述是一個無辜的錯誤或包含輕微但不重要的不準確之處,內政部應行使其自由裁量權,不以虛假陳述為由拒絕。
相反,如果申請人的虛假陳述很可能是在故意欺騙的基礎上做出的,指南指出,這將引起第9.7.2段規定的強制性拒絕理由。
在提出申請時,將由申請人證明他們滿足所有必要的移民要求。然而,當內政部指稱申請人作出虛假陳述時,這種舉證責任將被顛覆。例如,在涉及欺騙的虛假陳述方面,內政部將負責證明所做的任何陳述是不真實的,而且是不誠實的。在得出這一結論時,內政部根據機率權衡的標準進行工作,這意味著他們需要證明申請人故意作出虛假陳述的可能性比不可能大。
申請人的選擇
如果內政部想以作出虛假陳述為由拒絕申請,申請人仍有一些選擇來挑戰該決定。
法院在Balajigari訴內政部長案(2019年)中確認,根據程式公平原則,內政部應該:
• "向申請人清楚地表明,[他們]有這種懷疑"
• "給申請人一個回應的機會"
• "在得出有這種行為的結論之前,考慮到這種回應"
因此,如果內政部指稱有虛假陳述,在拒絕之前,申請人應該有機會解釋任何錯誤的陳述。
上訴的權利
根據所提出的申請型別(因為不是所有的申請都有上訴權),申請人在尋求挑戰拒絕決定時有幾種選擇:行政審查、司法審查或基於人權的上訴。
首先,如指導意見所述,如果涉及人權的申請被拒絕,將有上訴權。其次,如果決策者以虛假陳述為由發出拒絕通知,申請人將被邀請在做出決定之前作出回應。在這裏,如果申請人在答復中提出了人權要求,這可能會引起基於人權的上訴權。
行政復議,如果有的話,是一個內部程式,申請人要求內政部重新考慮一項申請,如果認為決策者在拒絕申請時犯了案件工作錯誤。
司法審查不涉及挑戰決定的是非曲直,而是側重於挑戰決策者得出結論的過程。透過司法審查對基於虛假陳述的拒絕提出質疑,必須在特定的審查標題下進行(非法性、不合理性和程式不公平)。只有在所有其他法律補救措施都已用盡的情況下,申請人才可以在此基礎上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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