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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否繼承宅基地房屋?官方釋出典型案例!

2024-06-02鄉墅

隨著中國城鎮化行程的加快,農村婦女因婚姻關系、戶籍等發生變動,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征地補償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爭議更為復雜,已成為社會普遍關註的問題。

去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聯合釋出維護農村婦女涉土地合法權益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父親去世兒子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外嫁女兒起訴後成功撤銷

支某蘭與支某瑞系姐弟關系,其父支某(2011年去世)在山東省某市某村有宅基地一處。

2015年,支某瑞向某市國土資源局(現更名為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案涉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市國土資源局同意並向支某瑞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2018年10月12日,支某蘭以某市國土資源局為被告、支某瑞為第三人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局為支某瑞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某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認為支某蘭現非案涉土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獲得案涉土地使用權,該土地頒證行為不影響支某蘭權益,裁定駁回支某蘭的起訴。

支某蘭不服一審生效裁定,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4日裁定駁回支某蘭的再審申請。支某蘭向某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經聽取當事人意見、調取法院卷宗和案涉土地登記原始檔案、聽取原審法官意見,查明:某市國土資源局主要基於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房屋繼承協定】,認定支某瑞因繼承房屋獲得土地使用權,從而為支某瑞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但該繼承協定列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5名繼承人,並未寫明僅由支某瑞一人繼承。另查明,支某蘭原系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婚後因孩子上學原因將戶口遷出,目前生活較為貧困。

某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

本案中,雖然訴訟時支某蘭並非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其系支某的合法繼承人,與案涉宅基地登記行為存在利害關系,法院以支某蘭現非案涉土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土地頒證行為不影響其權益為由,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某區人民檢察院提請市人民檢察院抗訴。

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依法提出抗訴。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抗訴意見,於2021年11月17日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某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某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決,撤銷案涉集體土地使用證。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支某瑞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3月6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支某蘭符合司法救助條件,協助其申請司法救助。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婦女依法行使繼承權,不受歧視。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戶口遷出的「外嫁女」雖然不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其透過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份額,可以登記為宅基地的使用權人。


父母去世後被自然閉戶

外嫁女兒訴訟多年終獲安置

張某甲原系江蘇省某鎮某社群居民,其父母曾建有瓦房四間,並育有四女,後四女因婚嫁戶口均從某社群遷出。張某甲父母先後去世。

2005年,某社群將張某甲父母的宅基地、承包地收回,重新發包給張某甲堂兄張某乙經營並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約,某市人民政府向張某乙戶頒發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2007年3月,張某甲離異後,戶口遷回某社群。

2013年5月,張某乙夫婦將張某甲父母所建房屋拆除。張某甲等四姐妹將張某乙夫婦訴至法院,要求恢復房屋原狀,未獲法院支持。後張某甲的其他姐妹均出具書面申明,自願放棄繼承權。

2015年12月,張某甲向某鎮政府遞交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書,請求確認其父母原宅基地、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權歸其享有,確認張某乙與某社群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合約無效。

2017年3月,某鎮政府對張某甲的確權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張某甲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土地已被某社群收回並行包給張某乙承包經營,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屬於土地權屬爭議受案範圍,某鎮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張某甲可依法另行尋求權利救濟,遂判決駁回張某甲訴訟請求。張某甲提出上訴、申請再審,均未獲支持。張某甲不服,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經審查原審卷宗,檢索關聯案件,實地走訪調查,查明:自2013年以來,張某甲因案涉房屋及土地爭議提起財產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土地登記行為違法等13件民事、行政訴訟,其訴求均未獲支持。

相關生效判決雖已確認張某甲因繼承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亦指出某鎮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張某甲多年反映的宅基地被侵占問題妥善做好協調工作,但均未對該問題作出具體明確的裁決,導致案涉爭議始終「訴而不決」。

目前案涉社群已整體搬遷,張某甲回其父母原宅基地處重新申請建房不具有現實可能。張某甲常年在外務工,居無定所,多次訴訟實質是為求得其今後回原籍生活的「容身之所」。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本案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不屬於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受案範圍,終審判決並無不當。但某社群未經張某甲等法定繼承人同意,以自然閉戶處理收回案涉土地,侵犯了張某甲等人的繼承權,且張某甲戶口遷回某社群後,作為村民亦應享有相應宅基地使用權。案涉爭議持續近十年,歷經多輪訴訟,張某甲的合法權益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維護,且有引發新訴訟的可能,兩級檢察機關遂決定一體開展化解工作,徹底解決其多年「程式空轉」難題。

某市人民檢察院致函某鎮人民政府,指出張某甲權益受到侵害客觀存在,鎮政府應重視張某甲合理訴求,處理好當事人房屋土地問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同時,向當地婦聯通報該案情況,共同至某鎮政府開展化解工作。鎮政府充分聽取檢察機關和婦聯意見後,召集政法綜治中心、某社群等部門商討解決方案, 最終確定張某甲可憑村民資格,以拆遷安置價格購買一套安置房用於解決居住問題。

同時,檢察機關向張某甲說明重新建房已不現實,應盡早從訴累中解脫,開始新生活。張某甲同意某鎮政府方案。

2022年10月11日,張某甲與某鎮政府簽訂和解協定,張某甲向檢察機關撤回監督申請。該案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