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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確認開源授權證 GPLv2 的法律效力

2024-02-21碼農

來源:人民法院報

這份判決給軟體開發者吃了定心丸

——最高法知產法庭平衡保護軟體開源社群建設和軟體開發者權益受好評

「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妥善處理,合理地界定了GPLv2(開源協定——記者註)此類開源授權證軟體二次開發者的權利邊界,為中國正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開源社群樹立了標桿,是中國軟體開發行業的重要裏程碑,意義非凡。」

2023年11月22日,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劉繼明專程來到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向合議庭團隊贈送了錦旗與上述感謝信(節選)。

「你們的判決,提振了軟體研發企業信心,我真正在自己的身上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劉繼明握著法官的手激動地表達著感謝。

是誰泄露了研發秘密?

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國家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自2009年起,該公司陸續投入研發經費約2589萬元,完成了一款名稱為「OfficeTen」的閘道器產品系統軟體,並於2013年取得國家版權局「OfficeTen1800系統軟體(V1.8)」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軟體面向的客戶多為中國移動、中國電信等國內大型通訊營運商,有廣闊的市場前景。

直到有一天,他們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假李逵。

2016年1月,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從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的經銷商處購得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企業閘道器一台,經比對,該裝置軟體執行結果中存在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軟體原始碼特殊標記,且兩軟體執行結果存在其他相同的指標。

是誰泄露了研發秘密?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入調查發現,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在劉某、吳某從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離職後,就與二人接觸並將二人聘為其員工。

劉某、吳某均曾是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曾分別在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硬體工程師、嵌入式工程師。二人在職期間是涉案軟體開發計畫組的重要成員,均能夠正常接觸到該軟體開發所涉及的技術資訊。

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入調查發現,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間接設立了關聯網路公司作為「防火墻」,劉某、吳某名義上受聘於關聯網路公司,實質上直接為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開發閘道器用軟體。他們非法登入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的伺服器,下載了涉案軟體的原始碼,使關聯網路公司在數月時間內完成了與涉案軟體高度相似的被訴軟體;而被訴軟體系專門用於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閘道器產品的嵌入式軟體,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在市場上公開銷售相應的閘道器產品,並直接在各類招標中與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發生競爭關系,搶奪原本與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客戶,獲利不菲。

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於2016年7月以吳某、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向蘇州市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被訴軟體與涉案軟體的1800-c版本非開源原始碼相同率高達90.2%,二者實質相似。

隨後,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又以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等未經授權擅自復制、修改、發行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軟體為由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與關聯網路公司基於GPLv2協定提出了不侵權抗辯。蘇州中院認為,該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蘇州中院最終認定侵權成立,據此判令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權,並賠償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和關聯網路公司不服這份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不侵權抗辯是否成立?

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基於GPLv2協定提出的不侵權抗辯是否成立?軟體開發者自身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違反GPLv2協定,是否就一定不享有新研發軟體著作權?二審中,這個問題是主要爭議點。

據介紹,在軟體行業的普遍操作模式中,軟體開發一般都會涉及開源協定的問題,程式設計師研發軟體時想達到什麽功能,就去尋找相關的模組來實作。而這個模組程式碼,很多就是開原始碼,受開源協定約束。

而開源協定是什麽呢?

本案涉及的開源協定是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 (簡稱GPLv2協定)。GPLv2協定的釋出者為自由軟體基金會,該協定是國外一些元老級的程式設計師撰寫的一種關於軟體使用的授權證,根據其條款,在受到GPLv2協定約束的軟體基礎上開發出的其他衍生軟體同樣受到該協定的約束。因此,雖然開發者可以免費下載、復制、修改受該協定約束的程式程式碼,但由此開發出的新程式碼也要根據該協定的約定保持開源狀態。

本案的承辦法官孔立明在尋找這個協定的過程中,發現它的官方有效文本只有英文版,雖然互聯網上有不同版本的中文轉譯,但部份關鍵條款的譯文並不準確。 這個協定的真實含義是什麽?他決定自己轉譯。協定是按照英美合約檔起草方式寫的,裏面充滿著演算法和邏輯關系。幸虧孔立明法官有過涉外計畫英文合約撰寫與談判經歷,也是國際法專業科班出身,才最終把這份雲山霧罩的英文版自己轉譯成了中文。他還在協定官網上把問答板塊的上百個問與答全部梳理了一遍。一番艱苦的努力過後,孔立明對於開源協定的真正內涵以及開源組織對各類法律問題所持觀點、美國及歐洲相關案件情況有了深度了解。他在專業法官會議上作了分享。

該案審判長原曉爽法官告訴記者,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後認為,開源協定是全球軟體行業高度關註的法律與技術深度交織的復雜疑難問題,需審慎妥善處理此類糾紛,建議合議庭召集行業、學界及有關部門專家召開專項研討會,對涉開源軟體著作權司法保護問題進行深入研討。

知產法庭副庭長周翔告訴記者,對於今後法院如何審理涉開源軟體智慧財產權案件,透過專家研討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思路更加明晰了。辦理此類案件要在加強著作權保護、尊重開發者意思自治、支持鼓勵開源社群建設三者間尋求利益平衡,堅持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結合上述調研成果,最後合議庭達成了一致的觀點。

涉案軟體著作權是否獲保護?

具體到本案,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研發的「OfficeTen」軟體是以OpenWRT系統軟體(OpenWRT系統軟體是開源軟體,適用的授權證協定為GPLv2協定)為基礎經二次開發形成的衍生軟體,具體可分為兩個部份:一部份是對OpenWRT系統軟體所對應原始碼進行增刪、修改、調整而形成的涉案軟體底層系統(以下簡稱底層系統軟體),另一部份則是與涉案軟體具體功能相對應的新增原始碼形成的上層功能軟體(以下簡稱上層功能軟體)。

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聲稱其在底層系統軟體與上層功能軟體之間采用套接字(socket)與命令列(command line)等技術手段建立了隔離層,且二者之間通訊內容不涉及內部數據結構資訊,由此使得上層功能軟體構成GPLv2協定項下「獨立且分離的」的程式。

最高法院知產法庭在二審判決中認定,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投資研發的名稱為「OfficeTen」的閘道器產品系統軟體,投入了大量成本,涉案軟體具有獨創性且可以復制,構成著作權法項下的作品,依法應當獲得保護。他人未經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授權,不得擅自復制、修改、發行涉案軟體,否則將構成侵害涉案軟體著作權的違法行為。

合議庭依在案證據認定關聯網路公司在開發被訴軟體流程中復制並修改了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軟體的原始碼;認定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實施了銷售被訴軟體的行為。認定該復制、修改、發行行為均未經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授權,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軟體著作權。

二審判決對雙方爭議的、也是軟體開發者普遍關心的開源軟體與軟體開發者著作權權利邊界問題、違反開源軟體協定與侵害軟體著作權之間法律關系問題等予以旗幟鮮明的正面回應:「在軟體尚未被開源、該軟體著作權人認為其軟體不受GPLv2協定約束、被訴侵權人則依據GPLv2協定提出不侵權抗辯的侵權糾紛中,軟體開發者自身是否違反GPLv2協定和是否享有軟體著作權,是相對獨立的兩個法律問題,二者不宜混為一談,以免不合理地剝奪或限制軟體開發者基於其獨創性貢獻依法享有的著作權。」「但需指出,本案最終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侵權並支持涉案軟體權利人部份訴請,並不表明該權利人將來在潛在的違約和/或侵權之訴中可免予承擔其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和/或侵權責任。」

蘇州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德恒(蘇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呂成偉律師告訴記者,二審判決後,被訴侵權人在執行階段履行了全部賠償並刊登致歉聲明,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權利人由衷感謝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並對最高人民法院知產法庭法官的專業程度與敬業態度致以崇高敬意。

二審判決價值何在?

「本案作為疑難復雜案件,最大的爭議在於原告要求保護的涉案電腦軟體是根據開源軟體開發而來的。涉及原告的電腦軟體是否應當根據開源授權合約開源,原告未按開源協定開源是否違反了協定,以及被告未經原告授權使用該軟體的行為是否侵權的復雜問題。」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本案判決書對於原告的行為是否違反開源協定甚至構成侵權和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權,進行了合理的區分。尤其可貴之處在於,沒有受到「開源協定」這一看似復雜的因素的幹擾,而是透過現象看本質,牢牢把握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從而作出了符合著作權法規定和立法精神的正確判決。開源軟體和以開源軟體為基礎獨立開發的新軟體之間的關系,類似於小說和以小說為基礎拍攝的電影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原作品與演繹作品之間的關系。即使演繹作品的創作與後續利用未經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者超越了授權範圍,從而構成違約和對原作品著作權的侵權,也不影響該演繹作品(侵權演繹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他人未經授權利用該演繹作品仍然構成對該演繹作品著作權的侵權。「本案的判決遵循了基本法理,對今後涉及開源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審理闡明了基本規則,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值得稱道。」

「開源協定是全世界電腦軟體開發行業普遍關註的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確立的裁判規則為中國電腦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創造了相對寬松的法律環境。特別是對於一些中小型軟體開發企業來說,他們可以根據其二次開發過程中作出的獨創性貢獻,依照中國著作權法享有相應的電腦軟體著作權。」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外國語學校副校長李鴻彬表示,本案給這些中小企業吃了一顆定心丸,有助於增強企業經營信心,進一步加大研發成本投入。「另一方面,本案也確認了GPLv2這一國際法律文本的法律效力,並未否認有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該司法理念完全符合中國鼓勵電腦軟體開源社群建設的政策導向,很好地平衡了軟體開源社群建設和保護軟體開發者權益這兩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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