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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127個風險點及解決方案(1-43)

2024-03-08辦公

  • 企業所得稅127個風險點及解決方案(1-43)

  • 【風險點1】企業未按規定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作時間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銷售商品計算收入總額時應註意銷售收入的實作時間,不同的銷售方式確認銷售收入的標準不同,企業在計算時應核實其實際采取的銷售方式和收入確認的時點,如果已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而未確認收入,則存在當期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中的規定:(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作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預計風險】

    企業銷售商品已經滿足確認收入的條件而未確認收入的,導致少繳稅款,稅務部門將予以追繳並加收滯納金,並按【稅收征管法】予以罰款,會產生補繳稅款等一系列稅務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在確認銷售額時應重點核實其實際采取的銷售方式和收入確認的時點。根據稅法規定,針對不同的銷 售方式確認其銷售收入實作的時間。若存在延遲確認的情況,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糾正。

  • 【風險點2】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未按照合約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及時入賬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也會產生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例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對於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會存在不按合約約定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風險。

  • 【政策依據】

  • 依據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約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作。

    【預計風險】

    合約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就是確認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日期。企業可能會不及時確認這筆收入,從而產生少計收入,少繳稅款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判斷是否存在對外經營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業對取得的收入是否已在稅法規定期間及時確認收入,若是未及時確認收入,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糾正。

  • 【風險點3】應收賬款未及時計入收入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此類風險是一般企業最常見風險之一。很多情況下,企業收入往來不是即收即付的,收入可能會掛在應收賬款,預收賬款上。例如,企業采取分期銷售方式時就會產生這種情況。收入長期掛在往來帳戶而不及時入賬,會有少計收入,少繳稅款嫌疑,從而帶來稅務風險。

  • 【政策依據】

  • 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預計風險】

    企業將收入長期掛往來帳戶而不及時入賬。此類情況一向是稅務局重點稽查物件之一,一旦被稅務局查獲,不但要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款,還會進入征信名單,對企業帶來不好的影響。

    【解決方法】

    企業要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對當期收入及時完整入賬,若存在上述問題,請及時進行調整糾正,平時要經常對會計賬簿進行自查,尤其是應收預收等往來帳戶,杜絕此種不良情況的發生。

  • 【風險點4】 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未確認收入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存在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長期掛賬不處理,除另有規定外,應該按稅法規定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存在少繳所得稅的風險。【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的規定:

    一、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預計風險】

    稅務局在稽查企業收入時,超賬期應付款項未確認營業外收入是稽查重點,也存在虛列成本風險,會對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產生影響,存在補繳企業所得稅、附加稅、滯納金及罰款等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核查「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明細科目中長期未核銷余額。自查有無超賬期應付款項,重點關註賬齡三年以上的應付款,如果確認無法支付,應及時進行債務重組或采取債權債務抵銷的方法進行沖銷處理,或直接轉入營業外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需要註意:應付利息、應付股利的對方如果是自然人,還可能會涉及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5】未就來源於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未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存在少繳稅款的風險。

  • 【政策依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七條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預計風險】

    企業境外所得未並入境內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存在偷逃稅款的風險。

    【解決方法】

    根據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 【風險點6】企業未能正確核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全部所得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進行日常生產經營主要都是在國內,所得自然也是來源於國內,但是有些特殊情況可能會較難界定,例如轉讓其擁有的境外動產,雖然使用者在境外,但是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為國內,這筆財產轉讓所得也是來源於境內。企業可能界定不清,從而少計收入,少繳稅款。

  • 【政策依據】

  • 依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預計風險】

    企業企圖透過少計收入來少繳稅款的方式在稅法上是絕對不允許的;企圖模糊境內、境外所得界限也是不行的。少計收入一旦被稅務局查獲,不但要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款,還會進入征信名單,對企業帶來不好的影響。

    【解決方法】

    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要正確區分銷售過程中取得的收入型別,對於來源於境內的收入,企業要嚴格據實記賬,並且正確預提所得稅,不得少記。平時企業要經常進行自查,杜絕這種情況的發生。

  • 【風險點7】收回已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未確認收入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存在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在以後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份收回的應收款項,透過「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科目核算,未按稅法規定在收回時確認當期收入,存在少繳所得稅的風險。

  • 【政策依據】

  •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登出、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定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二條規定: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份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預計風險】

    企業存在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在以後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份收回的應收款項,通常透過「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科目核算,未按稅法規定在收回時確認當期收入,存在少繳所得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份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 【風險點8】對後續收回的已扣除部份資產損失未計收入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已經確認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部份收回,此時增加收入,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

  • 【政策依據】

  •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一條規定:

    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份收回時,其收回部份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預計風險】

    收回損失,應計收入而未計收入,稅務機關會要求調整,追繳稅款。

    【解決方法】

    企業需查核應計收入而未計收入的計畫,對於收回的資產損失,需在相應納稅年度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補繳稅款。

  • 【風險點9】非貨幣性收入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對於取得財產,無論是否為貨幣形式,未一次性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未計收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機關會要求改正,補繳稅款,繳納罰款等。

  • 【政策依據】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預計風險】

    未計收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機關會要求改正,補繳稅款,繳納罰款等。

    【解決方法】

    查核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 轉讓收入, 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是否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風險點10】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收入的確認時點錯誤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確認時點錯誤會減少企業當期的收入,收入未入賬減少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 【政策依據】

  •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定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作。

    【預計風險】

    收入確認時點的錯誤使當期的應稅收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不符合規定,稅務機關會要求重新進行納稅調整,補繳稅款,繳納罰款等。

    【解決方法】

    企業可以咨詢稅務代理機構,在納稅申報時保證各事項正確完整,避免出現錯誤。

  • 【風險點11】取得產品分成收入未按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及時入賬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取得收入可能並非是貨幣收入,也有可能是采取產品分成形式。對於產品分成收入,可能存在未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風險。

  • 【政策依據】

  • 依據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作,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預計風險】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采取收入分成方式取得的所得未按照稅法規定及時確認收入,影響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影響應納稅額,少計收入,少繳稅款,產生被稅務機關加征罰款和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檢查自身「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的情形,判斷銷售產品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經及時確認收入,若是未及時確認,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在分得產品的日期及時確認產品分成收入。

  • 【風險點12】跨年度租金收入未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確認收入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出租的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如廠房、機器裝置、土地使用權等,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相關折舊和攤銷已經計入成本費用,但租金收益沒有確認收入。

  • 【政策依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約或協定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作。其中,如果交易合約或協定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預計風險】

    企業出租資產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若未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確認收入,會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產生補繳企業所得稅並加處罰金的風險。

    【解決方法】

    核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稽核租賃合約,如果存在出租資產取得的跨年度租金收入未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確認收入的情況,請及時確認收入,並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 【風險點13】 租金收入未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會提供租賃服務。例如經營租賃大型電腦械裝置等固定資產等,對於沒有收到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約約定付款日或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產生被稅務機關加征罰款和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 【政策依據】

  • 依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九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約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一、關於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約或協定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作。其中,如果交易合約或協定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預計風險】

    合約約定租金付款日的,企業可能會不及時確認這筆收入,從而產生少計收入,少繳稅款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判斷是否存在對外經營取得租金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業對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已在稅法規定期間及時確認收入,若是未及時確認收入,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糾正。

  • 【風險點14】股權轉讓所得非貨幣形式的收入未入賬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在將股權轉讓時應該將轉讓人轉讓股權所收取的對價,包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收入全部計入收入。如果以非貨幣形式的股權轉讓收入未入賬則會產生少計收入,使應納稅所得額變小,產生少繳所得稅稅款的風險。

  • 【政策依據】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轉讓財產所得包含轉讓股權等權益性投資資產(以下稱「股權」)所得。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凈值後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人轉讓股權所收取的對價,包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收入。

    股權凈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股權的計稅基礎是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股權在持有期間發生減值或者增值,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股權凈值應進行相應調整。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多次投資或收購的同項股權被部份轉讓的,從該項股權全部成本中按照轉讓比例計算確定被轉讓股權對應的成本。

    【預計風險】

    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可能會將部份股權轉讓所得以實物形式來作為部份價格,出現非貨幣形式的收入未入賬的情況,從而少計收入,導致應納稅所得額虛減,在稅務機關檢查的時候,會被檢查出少繳企業所得稅,從而產生補繳稅款、滯納金以及影響納稅人信譽度的風險。

    【解決方法】

    建議企業認真核查股權轉讓收入是否全部入賬,是否存在非貨幣性收入沒有入賬的情況,是否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如果有上述不合規的情況,應該及時改正。

  • 【風險點15】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和時點的確認不符合規定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未於轉讓協定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作,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 【政策依據】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

    三、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定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作。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預計風險】

    未確認收入的實作,違反法規,減少了應納稅款,會面臨補繳稅款,繳納罰款等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要核查存在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及時確認收入。

  • 【風險點16】企業接受捐贈收入未按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及時入賬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會存在接受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捐贈的情況。對於接受捐贈收入,會存在不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及時確認收入,產生被稅務機關加征罰款和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 【政策依據】

  • 依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一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作。

    【預計風險】

    企業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就是確認接受捐贈收入的日期。企業可能會不及時確認這筆收入,從而產生少計收入,少繳稅款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判斷是否存在對外經營取得捐贈收入,若存在上述情形,企業對取得的收入是否已在稅法規定期間及時確認收入,若是未及時確認收入,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糾正。

  • 【風險點17】企業處置資產未按照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處置資產應該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如果企業瞞報轉讓資產的收入,或者按照歷史成本或者重設價格來確定收入,則會帶來風險。

  • 【政策依據】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預計風險】

    企業處置資產應該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如果企業瞞報轉讓資產的收入,或者按照歷史成本或者重設價格來確定收入,則會帶來風險,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會帶來補繳稅款、滯納金等風險。

    【解決方法】

    建議企業對企業處置資產的銷售收入進行核對,對於沒有按照要求按資產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的要及時改正。

  • 【風險點18】視同銷售不確認收入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稅務局重點稽查物件之一。對於企業來說,視同銷售可能存在幾種情況,例如,將自產產品用於投資等。會產生視同銷售不確認收入、少繳稅款的風險。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檢查時,會要求補繳稅款並繳納滯納金和罰款。

    【政策依據】

    依據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預計風險】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符合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未將其確認為收入,會產生少計收入,少繳稅款的風險。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檢查時,會要求補繳稅款並繳納滯納金和罰款。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核查判斷銷售產品取得的所得是否已經及時確認收入,若是未及時確認,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在分得產品的日期及時確認產品分成收入。

  • 【風險點19】政策性搬遷收入掛往來賬,未計入收入總額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發生政策性搬遷,在搬遷完成年度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設、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職工安置支出等搬遷支出後的余額掛往來賬,未計入收入總額,會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產生補繳企業所得稅和滯納金的風險。

  • 【政策依據】

  • 根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五章應稅所得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第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 (一)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二)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預計風險】

  • 企業發生政策性搬遷,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設、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掛往來賬,未計入收入總額,會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產生補繳企業所得稅並加處罰金的風險。

  • 【解決方法】

  • 核查其他業務支出或專項應付款等科目,稽核搬遷合約、立項合約等搬遷過程中相關文書,對收入扣除支出後的余額進行納稅調整。

  • 【風險點20】售後回購方式未按售價確認收入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采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時,未按售價確認收入,未將回購商品作為購進處理,造成收入額偏低,少繳企業所得稅,產生風險。

  • 【政策依據】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中的規定:

  • 一、(三)采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預計風險】

    企業銷售商品時采用售後回購的方式,未按售價確認銷售收入,導致少繳稅款,稅務機關會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解決方法】

    企業應自行檢查、判斷是否存在透過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但是未及時正確確認收入的情形,若是存在上述問題,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糾正,將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並將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 【風險點21】企業接受符合條件的股東投資未計入應稅收入繳納稅款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接受股東投資不滿足「合約、協定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未計入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存在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調整,追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及罰款的稅務風險。

  • 【政策依據】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規定:

  •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 (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約、協定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預計風險】

    未計入應稅收入,未繳納稅款,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調整,追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及罰款。

    【解決方法】

    企業應加強自查,對於接收股東劃入資產首先要認定是否計入收入,再確定是否作為計稅基礎繳納企業所得稅。

  • 【風險點22】限售股解禁前轉讓限售股納稅處理錯誤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若在限制股解禁前將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受讓人,且未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會存在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影響應納稅額,產生補繳稅款的稅務風險。

  • 【政策依據】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的規定:

    三、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轉讓限售股征稅問題

    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其企業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預計風險】

    企業未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產生補繳稅款以及繳納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需要進行自查,及時確定收入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風險點23】少記提供勞務或服務收入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中,除了傳統的貨物銷售收入,也會產生提供勞務收入。例如運輸代理服務收入。這部份收入不是來自於日常活動,存在少計收入、偷漏稅款的風險。

  • 【政策依據】

  • 依據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2號)第十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預計風險】 對於生產銷售企業來說,提供勞務或者服務並不常見,但這部份收入也要及時完整入賬,否則會有少繳稅款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檢查是否存在提供勞務或者服務取得的收入,若是存在上述業務,對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經及時完整入賬,若未進行入賬的,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糾正。

  • 【風險點24】個稅手續費收入未確認收入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對於取得個稅手續費返還的企業而言,其會計核算可以說是五花八門。大部份企業通常將收到的手續費作為其他應付款核算,實際支付時直接沖減其他應付款,不體現任何損益,未並入企業收入,少繳了所得稅。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會計司在2018年9月7日釋出的【關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財會[2018]15號)中明確指出: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計畫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計畫中填列。企業財務報表的列報計畫因此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等的相關規定,對可比期間的比較數據進行調整。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第四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 「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與「三代」業務直接相關的辦公裝置、人員成本、資訊化建設、耗材、交通費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內容,國家已有相關支出標準的,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沒有支出標準的,參照當地物價水平及市場價格,按需支出。單位取得的「三代」稅款手續費以及手續費的使用,應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預計風險】

    企業因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未並入企業當期收入,存在少繳所得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續費」等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及余額,是否存在收到手續費掛往來不作收入。若未將返還個稅手續費記入收入,應補記收入,並入應納稅所得額,上繳所得稅。

  • 【風險點25】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未按稅法規定確認收入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的逾期包裝物押金,未按照稅法規定要及時確認收入,影響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少繳稅款,產生補繳稅款以及被稅務機關加征罰款的稅務風險。

  • 【政策依據】

  • 依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預計風險】

    企業收取逾期包裝物押金要及時確認收入,企業可能會不及時確認這筆收入,從而產生少計收入,少繳稅款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判斷是否存在逾期包裝物押金,若存在上述情形,企業對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已在稅法規定期間及時確認收入,若是未及時確認收入,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糾正。

  • 【風險點26】處置低值易耗品的收入未及時入賬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低值易耗品主要配件、一次性損耗的辦公用品等。這類收入相較於日常貨物銷售收入,數額較小也不經常發生,因此可能會有少記收入的風險。

  • 【政策依據】

  • 依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預計風險】

    低值易耗品收入不入賬這種行為有少記收入企圖少繳稅款的嫌疑,一旦被稅務局發現,不但要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款,還會進入征信名單,對企業帶來不好的影響。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檢查是否有銷售低值易耗品業務,若存在上述情形,判斷對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經及時入賬,即使收入數額相對較少,也要及時完整入賬,及時檢查有沒有遺漏此部份收入的情形。

  • 【風險點27】低估技術轉讓所得而享受了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進行技術轉讓,技術轉讓所得大於500萬元,但為了享受到條款規定的優惠條件,故意降低技術轉讓所得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 【政策依據】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授權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授權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份,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份,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預計風險】

  • 如果企業低估年凈收入而享受了免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將給企業帶來查賬風險,同時因為收入與成本費用之間的對應關系很可能會引起稅務機關的註意,帶來不必要的稅務檢查風險。

  • 【解決方法】 建議企業如實核算進行技術轉讓,加強相關成本費用科目間的聯動檢查。

  • 【風險點28】不符合不征稅條件的政府補助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才可作為不征稅收入。且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和財產,對應的折舊和攤銷不得稅前扣除。

  • 【政策依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

    第一條、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第三條,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預計風險】

    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折舊和攤銷不得稅前扣除,企業如在稅前對其折舊和攤銷扣除,會產生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核實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性資金,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等,如不符合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三項條件的,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不得作為不征稅收入核算。

  • 【風險點29】將應稅收入申報為免稅收入核算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取得的環保計畫所得可享受免征政策,但是企業將其他計畫取得所得也一並計入環保計畫所得錯誤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產生補繳稅款的稅務風險。

  • 【政策依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計畫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計畫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計畫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預計風險】

  • 企業將非免稅計畫取得的所得申報為免稅收入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少繳相應部份稅款。稅務機關在檢查時,企業有無正確適用稅收優惠政策是其核查重點,若企業存在不當適用的問題,會產生補繳稅款與繳納滯納金、罰款的稅務風險。

  •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檢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帳戶的明細金額,準確歸類取得的收入類別,判斷是否存在將不符合稅收優惠的收入劃為減免稅類別,以此少繳稅款,若是存在上述情形,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糾正。

  • 【風險點30】企業虛增銷售綜合利用資源產品取得的收入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透過綜合利用資源進行生產而取得的收入按照稅法可予以減計,企業透過虛增其銷售收入的方式從而縮小其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影響當期應納稅額,產生補繳稅款的稅務風險。

  • 【政策依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預計風險】

    企業虛增綜合利用資源銷售產品取得的收入,從而少計其應按稅所得額。稅務機關在檢查時,企業確認的應稅收入是否真實合理是其核查重點,若存在虛增情形,會產生補繳稅款與滯納金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檢查「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的明細金額與總賬金額,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判斷相關收入的確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若是存在上述情形,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糾正。

  • 【風險點31】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基礎設施計畫經營收入錯誤享受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鐵路、公路、通勤班車等基礎設施計畫,不屬於【公共基礎設施計畫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錯誤享受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

  •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

  •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計畫,是指【公共基礎設施計畫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計畫。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計畫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計畫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計畫,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 【預計風險】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鐵路、公路、通勤班車等基礎設施計畫,不屬於【公共基礎設施計畫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錯誤享受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產生補繳企業所得稅並處罰金的風險。

    【解決方法】

    請企業自查是否存在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鐵路、公路、通勤班車等基礎設施計畫錯誤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若存在,及時做納稅調整。

  • 【風險點32】企業未單獨核算生產經營計畫所得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計畫經營所得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從事【目錄】以外的生產經營計畫取得的所得沒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計畫經營所得分開核算,但卻將所有費用一並在稅前扣除,影響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影響應納稅額,產生補繳稅款以及滯納金、罰款的稅務風險。

  •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計畫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中的規定:

  • 六、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範圍的生產經營計畫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計畫經營所得分開核算,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預計風險】

    企業沒有單獨核算優惠範圍外的生產經營計畫所得,未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卻將所有相關費用一並在稅前扣除,全額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導致少繳稅款,產生補繳稅款以及繳納滯納金、罰款的稅務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核算是否同時存在稅收優惠事項和應稅計畫,若同時存在,企業是否能夠對該事項產生的成本分開核算,若是不能對其分開核算的,其是否已就全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若是未享受的,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與糾正。

  • 【風險點33】財政資金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財政資金超過5年以上仍未支出或繳回財政,在第六年應作為應收收入總額中,目前很多單位仍然掛賬專項應付款中,存在企業所得稅風險。

  • 【政策依據】

    根據【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份,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預計風險】

    已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資金5年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又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存在少繳所得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核查其他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等科目貸方發生額,以及其相關撥付檔是否符合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的相關規定。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份,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風險點34】免稅的國債利息收入未準確劃分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在國債到期前轉讓國債,僅持有期間國債利息收入免稅。轉讓國債金額減去本金超持有期間利息的部份,無法享受免稅。若企業就國債轉讓利息全額免稅,存在稅務風險。

  •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的規定:

    一、關於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

  •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作。

    2.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作。

    (二)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三)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預計風險】

    收入時點的錯誤影響納稅年度應納稅額的確定,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調整。

    【解決方法】

    企業需查核已作為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國債利息收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條件,是否準確計算免稅利息收入,有無將非免稅債券利息收入混入。

  • 【風險點35】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未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企業若不均勻計入若幹個年度,會導致企業在不同年度收入會畸高或者畸低。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定:

    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預計風險】

    未分期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會導致不同年度收入差異較大,不利於稅務機關的管理,而且也是違反規定的行為,稅務機關會責令限期改正。

    【解決方法】

    企業需要做好自查,核實是否將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

  • 【風險點36】企業存貨計價方法前後不一致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銷售存貨錯誤適用計價方法,或者是隨意變更適用的計價方法,影響其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影響其應納稅額,產生補繳稅款與繳納滯納金、罰款的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

    依據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十三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預計風險】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企業隨意變更存貨計價方法,會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需要做納稅調整。

    【解決方法】

    請企業自查是否存在隨意更改存貨計價方法的情況,若存在上述情形,請及時調整存貨計價方法,前後保持一致並做相應納稅調整。

  • 【風險點37】企業將不符合規定的薪資支出計入薪資薪金支出總額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發放的薪資薪金,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的部份,錯誤計入企業稅前扣除的薪資薪金總額,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薪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

    二、關於薪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薪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薪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薪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份,不得計入企業薪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預計風險】

    國有企業錯誤扣除超過限定數額部份的薪資薪金,會導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實際值,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部門將追繳稅款並加收滯納金。

    【解決方法】

    企業應檢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薪資薪金,如果有超過限額的扣除額,應及時調整。

  • 【風險點38】已預提匯繳年度薪資薪金未實際支付錯誤在匯繳年度扣除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預提匯繳年度薪資薪金可能出現在匯算清繳之前無法全額支付給員工,或者虛增預提匯繳的薪資薪金的情況,這樣在匯繳時扣除會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產生補繳企業所得稅和滯納金的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薪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

    二、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薪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預計風險】

    企業在納稅籌劃時可能會虛增實際支出的薪資薪金來增加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有可能對已預提匯繳的年度薪資薪金無法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發放。在稅務局稽查時很可能被認定為逃避繳納稅款,有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影響納稅信譽等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準確計算薪資薪金支出,對於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薪資薪金,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自查是否有不符合規定的薪資薪金稅前扣除的情況,有則及時改正。

  • 【風險點39】國有企業虛增稅前扣除的薪資總額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資源開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虛報員工的薪資薪金,以此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多扣費用,進而影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少繳企業所得稅,產生補繳稅款和繳納滯納金、罰款的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資委監管企業實行工效掛鉤辦法薪資稅前扣除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4]209號)第三條的規定:

    企業稅前扣除的計稅薪資不得超過根據經稽核批準的工效掛鉤方案提取的效益薪資總額。企業在效益薪資總額範圍內實際發放的薪資可以稅前扣除;效益薪資中用於建立薪資儲備部份只能在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提取的效益薪資改變用途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預計風險】

    企業虛報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員工的薪資薪金所得,使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多扣除相關費用,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稅務風險,會被稅務機關加征罰款和滯納金。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檢查實際發放的薪資薪金總額,並結合本企業實際工作人數和繳納社會保險情況判斷是否存在上述虛增薪資薪金稅前扣除的情形,若存在上述情形,請企業及時調整與糾正。

  • 【風險點40】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入換出成本錯誤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將對透過將產品、機器裝置與其他企業交換其他產品,企業對這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未按照稅法和相關財務準則的要求正確確認換入換出成本,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帶來相應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

  •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財會〔2019〕8號)第九條規定:

    第九條 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補價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預計風險】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未準確計量換入以及換出產品的計價,影響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影響應納數額。稅務機關在檢查時,對企業有無按照稅法規定正確確認產品成本是其核查重點,若存在上述情形,會產生補繳稅款與繳納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檢查「主營業務收入」、「存貨」等帳戶的明細金額,判斷是否存在有對該非貨幣資產交換錯誤確認交換成本的情形,若存在上述問題,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與糾正。

  • 【風險點41】私車公用賬面無車輛租賃費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 公司名下沒有汽車,員工個人汽車用於公司公務,公司采取實報實銷的方式,承擔車輛的相關費用但賬面無車輛租賃費發生額。

    企業未與個人簽訂租車協定,個人也未向企業提供代開的租賃發票,這種情況與車輛相關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存在被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查補所得稅、滯納金、罰款等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預計風險】

    私車公用,如果企業未與個人簽訂租車協定,個人也未向企業提供代開的租賃發票,不允許稅前扣除與車輛相關的費用,否則存在被查補所得稅、滯納金、罰款等風險。【解決方法】

    企業應自查有無車輛租賃協定,企業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憑租賃費發票稅前扣除,租賃合約約定的在租賃期間發生的,由企業負擔的且與企業使用車輛有關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停車費等,憑合法有效憑據稅前扣除;與車輛所有權有關的固定費用包括車船稅、年檢費、保險費等,不論是否由企業負擔均不予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整。因此,企業職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應與企業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簽訂租賃協定並提供租賃發票。租賃合約約定其他相關費用一般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等租賃期間發生的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變動費用憑合法有效憑據準予稅前扣除。

  • 【風險點42】離退休等三類人員費用稅前扣除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統籌外退休津貼、統籌外費用,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企業向離退休、遺屬、內退和下崗人員(簡稱三類人員費用)支付各種費用全額在稅前扣除,未做納稅調整,少繳了所得稅。

  •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薪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

  • 關於職工福利費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薪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薪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預計風險】

    企業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統籌外退休津貼、統籌外費用,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企業如果全額在稅前扣除,則少繳了所得稅。【解決方法】

    (國稅函[2009]3號)檔關於福利費的規定為正列舉,不在列舉範圍的不能作為福利費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統籌外退休津貼、統籌外費用,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企業向離退休、遺屬、內退和下崗人員(簡稱三類人員費用)支付各種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整。

  • 【風險點43】專項資金改變用途後繼續進行稅前扣除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由於行業特性,會對環境造成一定負擔。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改變用途後,不得扣除。企業可能會對這部份專項資金繼續扣除,從而少繳稅款。

  • 【政策依據】 依據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五條規定:

  •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預計風險】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繼續扣除會產生多計支出,少繳稅款的風險。稅務機關一旦查獲,會要求補繳稅款並繳納滯納金和罰款。

  • 【解決方法】

    建議企業自查是否有上述情況,存在的話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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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 中稅協、地產財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