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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社保繳納出事了!稅務局下發通知!公司需按照薪資總額繳納社保!

2024-07-02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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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為了節省人員成本,會按照最低基數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樣真的可以嗎?來看看這個稽查案例吧!

稅局下達通知書

要求企業按照薪資總額繳納社保

最近,某公司收到一份由稅務局下發的【社會保險費事項通知書】:

事由: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以單位職工薪資總額比例按時為全員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告知事項: 請你單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為你單位員工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做好社保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為了節省人力成本都會選擇按照最低薪資給員工繳納社保。

其實嚴格意義上來說, 不是按照最低薪資給員工繳納社保,而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數繳納。 (註意:最低薪資≠社保最低基數)

這種做法通常來說是不合規的,除非員工的實際薪資真的低於最低社保基數。

歸根結底按最低薪資給員工繳納社保,或是讓員工簽署自動放棄社保責任書等等,都是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如何合法合規地降低成本是每個優秀財會人必備的技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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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以按最低薪資繳納社保嗎?

根據【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檔的規定:

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 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資 (或個人上月薪資)來確定,職工薪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

同時,該檔也對繳費基數設定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體來說:

下限: 繳費基數低於各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當地社平薪資的60%),就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上限: 如果繳費基數高於各地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當地社平薪資的300%),就按照最高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註意: 最低薪資標準僅是法律規定的社保繳費最低限額,不是繳費基數,按這個標準繳納社保是不合法的。

而且根據各省市的規定有所不同,部份省市也要求如果公司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離職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一、深圳市

該指引中明確表示: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要求之日起 一個月內未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但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二、天津市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的通知明確表示: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無正當理由停繳社會保險費,或者 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約 ,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約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應予支持

企業都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

後期需要補繳嗎?

看看福建稅務局的回復:

留言內容:

企業員工社保是否可以按最低繳交基數繳交,網上查詢規定是按上一年的平均薪資作為繳交基數,但是大部份的企業都是按最低繳交基數繳交,這樣後期需要補繳嗎?

回復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規定:「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薪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薪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薪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薪資總額的比例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具體可以參考上述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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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這樣交社保

統統不合規

除了單位按最低基數給員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這6個社保繳納的誤區,企業和個人也要避免。

誤區一:員工可以自願放棄社保?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定的強制性條款,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所以,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麽辦法和借口,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 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於違法行為

誤區二:試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誤區三:不簽合約就不用交社保?

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會以沒有簽訂勞動合約為由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豈不知,勞動關系的確定可不僅僅取決於一紙合約,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就必須得交!

誤區四:上下班路上摔傷都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域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算是工傷:

1、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的「上下班途中」;

2、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域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

3、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另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誤區五:單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為法定代表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取決於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稱法人代表)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時,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時,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其不屬於社會保險的強制參保物件。

綜上,需不需要給法定代表人交社保,關鍵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誤區六: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繳社保?

將社保掛靠別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資源服務公司代繳社保,幾乎是很多失業朋友的備選之路。但是,這樣繳納社保是非常不靠譜的。

市面上多數社保代繳服務公司都處於灰色地帶,所謂的「掛靠」社保,其實就是虛構勞動關系,然後騙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職工社會保險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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