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各旅行社:
根據【旅行社條例】及【旅行社品質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的規定,並按照【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暫退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相關政策的通知】(文旅發電〔2022〕61號)【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延長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補足期限的通知】(文旅發電〔2023〕42號)的要求,為進一步用好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政策,保障拉薩市旅行社健康發展,現就繳存保證金補足期限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調整暫退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相關政策的通知】(文旅發電〔2022〕61號),2022年所有拉薩市區域內取得「旅行社經營授權證」享受暫退或暫緩交納保證金政策。根據【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延長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補足期限的通知】(文旅發電〔2023〕42號),對補足保證金的期限進行了規定,現結合拉薩旅遊市場實際,要求旅行社補足保證金期限為2024年7月31日。
按照【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品質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品質保證金120萬元。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品質保證金帳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品質保證金帳戶增存30萬元。
品質保證金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
二、依據【旅行社條例】及【旅行社品質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經國家文旅部稽核,可在中國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11家銀行以及西藏銀行共計12家銀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設立合法旅行社的品質保證金儲存銀行。
三、按照【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旅行社需要存繳保證金時,須持【營業執照】副本、【旅行社業務經營授權證】副本到銀行辦理存款手續。存繳保證金的旅行社須與銀行簽訂【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存款協定書】(附件1、2),並將影印件送授權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各旅行社在相關銀行繳存旅遊品質保證金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拉薩市文化和旅遊局送出銀行存單。未按要求送出存單的旅行社,將按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旅遊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授權證。
我局將完成指導相關旅行社企業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及時完成保證金資訊變更和備案工作,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規經營,高度重視旅遊市場秩序問題,對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處理,確保旅遊者合法權益不因保證金政策調整而減弱。
特此通知。
(聯系人:索朗多傑 電話:18143806884 地址:拉薩市政務服務中心4樓413室)
附件:
拉薩市文化和旅遊局
2024年7月10日
丨 來源:拉薩市文化和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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