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3%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特定项目外,适用13%税率。
所称货物,是 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所称修理修 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9%税率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注:1.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
2.食用植物油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3.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包括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4.图书,包括 、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
5.农机,包括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6.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7.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8.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R—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9.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10.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 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11.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 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2.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14.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一)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二)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 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三)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15.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16.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 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 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17.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 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 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8.居民 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9.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单一饲料:指作饲料用的某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或其加工品。
(二)混合饲料:指采用简单方法,将两种以上的单一饲料混合到一起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各种营养 成分的不同需要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将不同的饲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并均匀地搅拌,制成一定料型的饲料。
20.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化肥的范围包括:
(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二)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三)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四)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六)其他 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21.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一)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四)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六)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七)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 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
三、6%税率
纳税人销售服务(除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及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外)、无形资产,适用6%税率。
注: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四、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 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政策依据:
五、征 收率
按照【 】第十二条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截止目前,增值税存在以下两档征收率:5%、3%。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对于部分特定应税行为,在适用征收率时存在减征政策。比如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减按1.5%、减按0.5%征收等情况。具体业务类型见下文总结。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可以选择三种征收率,分别是5%,3%,另外,对于二手车经销业务适用5%征收率减按0.5%征收的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销售营改增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第二种是出租全面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第三种是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第四种是以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开展融资租赁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项目,适用3%的征收率,如销售特定货物、销售营改增试点前购进未抵扣的固定资产等。
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对应适用的征收率就是5%。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3)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3.差额征税项目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4)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4.不动产融资租赁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5. 中外双方签订的石油合同合作开采陆上原油、天然气,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法规,即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 抵扣进行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9号)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
5.销售货物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注: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5)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6)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7)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8)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9)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10)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
(1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六)特定应税服务
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6.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7.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甲供工程、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8. 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9.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0.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1.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1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13.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截止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有两档:5%、3%,另外,还有适用3%(5%)征收率减按2%、减按1.5%、减按1%和减按0.5%四种减征政策。
1.销售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 本政策全集由德新税悟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 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出租不动产(非住房)适用5%征收率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 )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5)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3.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差额征税政策适用5%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3)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三)减征政策
其一: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二: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涉及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政策依据:【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 )
其三:3%征收率减按1%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其四: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上述政策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应纳税额=销售额×0.5%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注:增值税征收率政策较多,本文受限于篇幅,未全部列举。
六、税率调整权限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政策依据: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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