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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國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高,財產型別不斷增加,財富的數量也不斷攀升,財富傳承的需求日益顯現。越來越多的國人在海外接業,資產遍布境內外,有的還獲得了外籍身份,或者是在海外定居,這就產生了跨境財富傳承的需求。要知道,財富的跨境傳承可不像普通的遺產繼承那樣簡單。對於跨境財富傳承,很有必要進行提前了解,妥善籌劃。
以下內容均不構成投資建議,僅供參考。
跨境財富傳承的主要型別
現實中的跨境財富傳承可以分為不同的型別,其中,比較常見的是以下兩種型別,分別是「人在外」和「財產在外」。
具有外籍身份/長期居住在境外
所謂「人在外」,是指被財富持有人或者繼承人具有外籍身份或者是長期居住在境外。對於這一類人士來說,外籍身份或者長期在外居住的事實可能會對其傳承境內財富造成影響。
舉例來說,具有外籍身份的人士繼承境內公司的股權,在有些情況下會引起公司性質的變化,從而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造成影響。還有,外籍人士持有國內不動產,在有些城市也會受到限制。另外,外籍人士如果想把繼承的資金匯到境外,也須遵守中國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擁有境外資產
所謂「財產在外」,也就是指需要傳承的財產位於境外。在這種情形下,繼承人想要順利取得境外的遺產,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舉例來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於遺囑效力的認定往往存在重大差別,辦理財產過戶的具體手續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如果事先未了解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可能會對財富傳承造成障礙,導致海外資產因為傳承而大量流失。
財富跨境傳承的常見誤區
生活中,不少人對財富跨境傳承存在一些誤區,導致財富的有效傳承存在隱患。本文選取了幾點常見的誤區進行梳理和說明,具有跨境財富傳承需求的人士應當引起重視,避免陷入以下誤區。
誤區一:
一份遺囑可以用於全球財富傳承
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已經初步具備了法律意識,提前準備了遺囑。但美中不足的是,有的人只準備了一份遺囑,但是資產和財富卻遍及境內外。在這種情況下,僅有的一份遺囑往往無法在全球範圍內實作財富的有效傳承。
就以房產傳承來說,如果外籍人士在境外訂立遺囑,繼承人在繼承境內的房產時,通常可能會遭遇三重阻礙。第一,境外訂立的遺囑在中國法下可能無效;第二,一旦繼承人產生糾紛,可能面臨漫長的訴訟程式;第三,即使繼承人沒有爭議,要依據境外遺囑辦理境內房產的過戶,在手續和流程方面也較為繁瑣。
首先,境外訂立的遺囑在中國法下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這是因為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於遺囑成立及生效條件的規定不盡相同,同一份遺囑一般很難同時滿足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要求。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在中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只要遺囑人立遺囑時的經常居所地、國籍國或者死亡時的經常居所地、國籍國這四個連線點中有一個為中國,中國法院通常會優先適用中國法來認定遺囑的效力。這樣一來,當事人如果事先未征詢中國律師的意見,境外訂立的遺囑在中國法下有可能是無效的。其次,一旦繼承人不認可遺囑,或者是對遺產分配產生爭議,繼承人一般只能在中國法院提起繼承訴訟,處理境內遺產。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來說,一審案件普通程式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二審為三個月,但是法院審理涉外的民事案件卻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涉外案件的繼承人可能面臨好多年的訴訟程式,耗時耗力。
最後,退一步說,即使繼承人都能夠認可遺囑、對於遺產分配沒有異議,想要辦理境內不動產的過戶手續,不動產登記中心等辦事機構通常會要求繼承人提供繼承權公證書等材料,不同的城市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因此,繼承人仍然要準備相關的材料,符合程式和流程上的要求,才能順利實作房產的傳承。
誤區二:
哪國人的問題歸哪國法院管
有人認為,遺產繼承問題應當由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法院管轄,如果是外籍人士的繼承糾紛,則中國法院無法處理。其實,這也是一種常見的誤區。
從法律上來說,確定管轄權是法院處理民事糾紛的前提。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在法律上稱為「專屬管轄」。因此,對於外籍身份當事人在中國境內財產的繼承糾紛,中國法院一般具有管轄權。
誤區三: 不同國家和地區的
繼承法差別不大
還有人認為,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於繼承方面的規定差別不大,所以無論在哪訂立遺囑或者是進行法定繼承,結果都是一樣的。事實上,這是屬於對法律的重大誤解。
世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存在根本的差別,主要可以分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這兩種,前者包括英國、美國、澳洲、新加坡、中國香港地區等,後者則包括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也屬於廣義上的大陸法系,和美國、新加坡、中國香港地區等熱門移民地的法律體系存在重大的差別。
具體到繼承法律來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也是千差萬別。 單從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這一規定來說,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地區、新加坡的規定就很不一樣。按照中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兩類。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則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但是,在新加坡和中國香港地區,父母並非當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定繼承方面的規定和中國存在重大差異。
跨境財富傳承必然涉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尤其是繼承法,而法律法規的不同也會導致完全不一樣的法律後果,對財富的有效傳承造成困擾。
誤區四:在國內起訴可以
有效解決境外財產的所有爭議
有些高凈值人士雖然保留了中國國籍,仍然定居國內,但是會在海外接業,擁有公司股權、不動產、現金等境外資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產生糾紛,往往會在國內法院提起繼承訴訟。那麽,國內法院能否一次性解決境內外所有財產的爭議呢?
事實上,國內法院在處理境外遺產時,通常會遭遇兩道障礙,導致無法有效解決境外遺產的糾紛。
首先,繼承人在國內提起訴訟,法院有可能不會處理境外的遺產。以不動產為例,根據目前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國內法院一般不會在繼承訴訟中直接分割遺產中的境外房產,而是告知當事人要另行主張權利。這是繼承人維權面臨的第一道障礙。
其次,即使國內法院一並處理了境外的財產並作出了生效判決,繼承人想要實作權利,還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由於遺產位於境外,繼承人想要依據國內法院的判決獲得境外的財產,這在法律上稱為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涉及復雜的國際法規則,在現實中存在困難。如果無法有效執行,則國內法院的判決也只是一紙空文。
因此,國內法院一般無法有效解決境外資產的爭議。一旦繼承人對境外遺產的分配產生爭議,當事人維權存在現實的困難。
誤區五:中國沒有遺產稅,
繼承遺產不會產生費用
不少人認為,中國目前沒有實施遺產稅,遺產的傳承不會產生任何的費用,所以沒必要進行提前的籌劃,但事實卻並非如此。
以房產的繼承為例,上海地區要求法定繼承的房產過戶時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遺囑繼承的房產過戶時繳納百分之三的契稅,繼承人將來再次出售房產時,也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由此可見,房產的繼承還是會產生一定的稅費,並非免費。
另外,雖然中國目前尚未正式開征遺產稅,但是財富傳承事關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對於高凈值人士來說,有必要未雨綢繆,預先進行籌劃。事實上,國務院早在2013年釋出的一份檔中便明確提到了「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參見世界上一些已開發國家的做法,遺產稅一旦實施,將使財富傳承產生巨大的成本。因此,遺產稅的問題值得持續關註,籌劃安排宜早不宜遲。
結 語
古人雲:「君子之澤,五世而斬。」財富傳承問題,尤其是財富的跨境傳承,是一項十分復雜的話題,應當引起高凈值人士等相關人士的重視,避免陷入誤區。在提前籌劃安排的過程中,專業人員和專業機構在法律、稅務、投資、理財等各個方面所提供的專業意見是非常有必要的。
而在財產傳承的過程中,合理運用遺囑、保險、協定、信托等工具,對於有效實作財富傳承、維護財產和人身權益,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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