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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形加班第一案」,打工人加班認定為何這麽難?

2024-03-05情感

*本文為「三聯生活周刊」原創內容



下班後還要幹活,已經成為當代職場的普遍現象。根據前程無憂釋出的【職場人加班現狀調查報告2022】,84.7%職場人在下班後仍會關註工作相關資訊,40.5%職場人加班後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補償。大部份勞動者接受了線上會議、工作群訊息對休息時間的侵占,但2021年7月,一位33歲的勞動者李女士不願再繼續忍耐,離職後,她申請了勞動仲裁,後來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支付上班期間的「隱形加班」費用。

根據判決書內容,當事人李女士於2019年入職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家互聯網科技公司,擔任營運負責人,所在崗位基本薪資為每月15500元。李女士主張,工作近一年間,她不斷以線上方式,在非工作時間為公司處理工作,各種形式的加班時間共計達595.8小時,公司應支付加班費近20萬元。

這起案件被稱為中國「隱形加班」第一案,入選了「新時代推動法治行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判決書中,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加班費賠償訴求,酌定了3萬元的加班補償,並在該案判決書中明確提出了「隱形加班」的概念及認定標準:當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利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超出了一般簡單溝通的範疇,付出了實質性勞動,並形成了周期性、固定性特點時,應當被認定為加班。

本刊找到了李女士的代理律師汪子元,在此前沒有判例的情況下,他依靠證據幫助當事人扭轉局勢,創造了用法律維護了勞動者「離線休息權」的先例。



記者 | 夏傑藝

從一審到二審的逆轉

三聯生活周刊:在互聯網行業,線上加班一直是個普遍現象,很多勞動者都習以為常,很少會走司法途徑解決。李女士當時是為什麽選擇向公司提起訴訟呢?她又為什麽選擇了委托你?

汪子元: 李女士這份工作加班比較多,給她帶來了很大的壓力,據她所述,就在離職前一個月,她還因為工作壓力導致扁桃體發炎去醫院看診。離職時,她又和老板產生了矛盾,對方在言語上有些不尊重,最後還演變為肢體沖突,以致報了警,所以她才會這麽執著地去起訴,希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選擇我們律所也算是機緣巧合——當事人的愛人跟我們律所在同一個寫字樓辦公,於是就找到了我們。當事人後來和我進行了詳細溝通,可能感覺比較信任我吧,最後選擇由我來代理這個案子。

【何以笙簫默】劇照

三聯生活周刊:當時你有意識到這起案件很特別,和一般的勞動糾紛不一樣嗎?

汪子元: 與一般的勞動糾紛相比,具有明顯的特別之處,因為李女士從事的是互聯網營運工作,基本都是線上加班的形式。

接手這個案子時,我們也認為很有挑戰性,李女士提供了大量的證據材料,證明她確實有長時間加班。但我們在裁判文書網等案例資料庫進行檢索,此前沒有類似的判例,這種情況先前往往很難得到支持。 我認為這起案子很有代表性,不管是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還是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她的主張都應該得到支持。沒有先例,那我們就需要努力創造出先例。

李女士提供的材料大部份是工作中的微信聊天記錄,比如李女士和公司負責人的聊天記錄,公司業務群、客戶溝通群的群聊記錄,還有假期時公司釋出的社群和官方帳號的值班表。

和過去的勞動糾紛案件不同,現在的證據大多是電子記錄而非紙質記錄,內容也比較繁雜。當時我們整理下來,微信聊天記錄大概就有兩三百頁,值班表也有幾十頁。

【無法成為野獸的我們】劇照

三聯生活周刊:在這起案件中,用人單位一直辯稱,只是需要員工回答客戶一兩個問題,其實沒有占用多少時間。如何證明實際上勞動者在提供工作?

汪子元: 在庭審的過程中,我們花了大量時間向法官介紹了李女士的工作性質。她是公司的營運負責人,平時負責「搭建營運組織構架、負責程式、人工智慧助手整體營運、管理內容團隊、負責投放計劃制定和實施、研究產品優劣並做跟蹤、負責商務拓展」。 這些工作大部份都是線上上完成的。

而且她的工作本身很瑣碎,比如,公司的系統壞了要去維護,客戶有了問題要及時回復,公眾號被投訴了要申訴,這些內容看似簡單,實則繁雜,占用了大量實質性勞動時間。

我們整理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反映,李女士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依然在和領導開語音會議,線上上群裏回復客戶的訊息,維護公司系統、網路平台帳號等等,這些能夠證明,這一天是由她來負責,她在實質性提供工作。而值班表直觀地反映了,公司在假期和休息日還安排員工值班。 這也成為了本案中的關鍵證據,因為值班表是勞動者李女士從公司系統上調取出來的,是經過用人單位認可的客觀證據。

【武法律師】劇照

三聯生活周刊:一審時,法官並不支持李女士的加班請求,為什麽?你們有沒有灰心,二審是如何扭轉形勢的?

汪子元: 一審時,我們梳理的「加班」的證據已經很完善了,而公司方辯稱,在勞動合約中與李女士約定了「不定時工作制」。 一審法官認為,既然已經約定了「不定時工作制」,就不存在嚴格意義的「非工作時間」,因此也不再關註我們提供的「加班證據」,駁回了李女士的加班費訴求。

拿到一審判決後,我們也很詫異,李女士也有些灰心。我記得那是一個寒冷的晚上,她和我討論要不要上訴,李女士當時表示,「我聽你的,如果你覺得一點希望都沒有,咱們就這樣算了。」

我認為, 一審法院認定李女士是不定時工作制是錯誤的,按照法律規定以及人社部、最高法的典型案例顯示,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必須要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透過後才可以實行,而不是僅僅在勞動合約中約定。 並且,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一般僅適用於少數特殊工作,比如長途運輸、港口、鐵路的部份裝卸人員、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等崗位,但李女士的工作是存在固定工作時間的。所以說是否支持加班費仍應當以她是否存在實質性加班來判斷。當然,由於缺少先前判例,加班費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仍然是未知數,不過我當時對此是有信心的。

最終,在我與李女士反復溝通後,因一審對「不定時工作制」的認定,明顯不符合現有法規,李女士據此提起了上訴。

三聯生活周刊:二審時的形勢似乎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汪子元: 二審時,我們沒有送出新的證據,而是對「不定時工作制」是否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展開辯論 ,在法官的詢問下,公司方回答說沒有相關審批。之後,二審的法官對我們提供的加班證據進行了詳細詢問,尤其是上面提到的假期值班表,這是經過用人單位認可的客觀證據,而且能夠直觀反映出公司在非工作時間對員工進行了工作安排。

我們透過聊天記錄,證明李女士值班期間提供了很多實質性工作——包括回復客戶資訊、釋出公眾號文章,維護智慧機器人套用系統,回復公眾號投訴,解決網路掉線等等。這些事情看起來可能都不大,但累積起來占用了很長的勞動時間。

最終,根據雙方的表述,法官認定構成了實質性加班,酌定了加班費3萬元。

勞動者對於加班的容忍度越來越低

三聯生活周刊:根據您近幾年辦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情況,您觀察到哪些變化?勞動者和企業對於加班的態度是否產生了變化呢?

汪子元: 我之前辦理的勞動糾紛案件也很多,有時候是代理勞動者一方,有時候是代表用人單位一方。我感覺互聯網時代的「線上加班」確實越來越普遍了,下班之後用人單位也繼續安排工作,大家的「離線休息權」得不到保障。很多勞動者都選擇「算了」,畢竟還有養家糊口的需求,不太可能拒絕或者去主張相關權利。

但是近年來,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越來越高,勞動爭議案件數量變多了。 一個直觀的例子是,有的勞動仲裁委立案處排隊的人越來越多。我記得去年我去現場立案,基本要早上八點半就到,如果你九點以後到,可能得排到下午才能立案。雖然現在北京地區勞動仲裁委可以線上立案了,但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辦結的周期也在變長,有些勞動仲裁委至少要三到六個月才可能有結果。

【我,到點下班】劇照

為了避免勞動糾紛,用人單位也會采取一些規避措施。 比如有的企業會從薪資構成上做文章——員工薪資8000元,但公司在做薪資條的時候,把他的薪資分解為基本薪資3000元,另外5000元則是績效或者說加班費,從而變相規避支付加班費。

還有企業會在員工離職時,第一時間要求簽署「結算協定」,約定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勞動糾紛了。簽署之後,如果勞動者再去仲裁,可能仲裁委也不會支持了,因為你已經在協定中放棄了相關權利。當然這都是少數比較極端的企業。

很多企業也存在就是不願意給勞動者加班費的現象,有的時候倒不是因為勞動者加班費訴求多高,而是害怕其他員工效仿。但八小時工作制自始至終都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該得到法律保護。

【無法成為野獸的我們】劇照

三聯生活周刊:根據您以往幫勞動者維權的經驗,「加班」認定困難嗎?為什麽?

汪子元: 還是比較困難的。加班的舉證責任在勞動者。 一方面,許多勞動者法律意識較差,沒有在日常加班時固定證據。許多勞動者提供的都是「主觀證據」,比如口頭回憶、個人工作日誌。這種單方面的、沒有經過雙方認可的證據,一般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均不予采納。另一方面的難點在於,勞動者很難證明自己到底加班了多久。比如聊天記錄裏,老板讓員工梳理一個材料,過了三個小時,員工回復完成了,但能證明這三個小時就完全是在加班嗎?這裏往往會產生爭議。

如果沒有充分的客觀證據,「加班費」的主張很難得到勞動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比如公司審批的考勤表、負責人在群聊中釋出的值班記錄等,這是經過雙方認可的。 需要註意的是,僅有釘釘上帶定位的打卡記錄,一般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都不太會采納,因為你也可能下班後在工位上吃晚飯、聊天甚至坐著打遊戲到晚上很晚再走,無法證明一定是在工作。

【三十而已】劇照

所以勞動者如何證明自己在加班,的確是一個難點,但畢竟走法律途徑的話,肯定要看證據,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委、法院也沒法支持你的訴求。 互聯網時代,不少工作都透過線上溝通、完成,多多少少會有一些痕跡。如果說你真的加班比較頻繁,有維權的訴求,那平時就要註意收集、固定證據。

三聯生活周刊:對於想要維護自身權益的勞動者,你還有哪些提醒?

汪子元: 簽訂勞動合約時,一定要註意工作地點、工作時長、工作崗位、薪資標準等的約定,這幾個基本要素是否和入職時雙方談的一致。 比如,合約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哪一天企業搬遷了,勞動者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但如果合約寫明了具體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一旦變更工作地點,就可能構成變更勞動條件,那麽勞動者這個時候維權就會相對容易很多。再比如,有的企業為了避稅,勞動合約只約定最低薪資,實際發放薪資遠高於這個金額,一旦雙方產生糾紛了,認定實際薪資收入就可能存在困難,給維權造成很多的障礙。

【都挺好】劇照

三聯生活周刊:這次的案件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力,你自己是否也感覺到了呢?

汪子元: 是的,這個案子之後,我們律所很多同事也接到了隱形加班的案子,據他們反饋,法院、仲裁委已經開始酌定加班費,都得到了一個不錯的結果。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透過線上方式提供工作,但同時也讓用人單位在下班後繼續安排工作更加方便。 在以往的判例中,「加班」認定往往受工作場所限制,但本案的判決中,創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實質性」和「占用時間明顯性」,作為隱形加班的認定標準。 我記得判決書中的一句話特別好:解決加班問題,一定要緊跟時代發展,而不是機械套用思維慣性,一定要回歸到本質上——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以外,還在提供實質性工作,這種行為本身就應當認定為「加班」。

經過媒體的廣泛報道,相信這起案件也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離線休息權」,不要覺得下班後還可以隨時在微信上發訊息布置工作,這樣可能要支付加班費。 而對於勞動者,如果你不斷面對單位不合理的加班請求,也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安家】劇照

三聯生活周刊:您自己加班嗎?

汪子元: 為了案件取得更好的結果,我們律師經常需要加班。就拿這個案子舉例,如果我當時不加班加點梳理證據材料,反復與當事人進行溝通,那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終也會很難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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