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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錄|道光初年的兩樁自戕案

2024-04-22歷史

蘇軾有雲:「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澎湃新聞·私家歷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

|鄭小悠

刑部尚書的問題意識

道光二年六月,刑部尚書那彥成向皇帝呈上奏折,匯報自己近年來總司天下刑名的心得體會……道光帝登基伊始,就連出兩樁怪案。先是嘉慶二十五年九月,一個叫徐玉麟的中年男子來到刑部大門,既不鳴冤,也不呈狀,而是當眾拔出利刃,朝自己脖頸抹去。很快,他因傷勢太重,救治不及而死,並未留下只言片語。僅過數月,又一個叫徐行的上京告狀,情形和徐玉麟相近,只是把自殺地點改在都察院門前。國家法司重地,青天白日,接連見此慘狀,新君道光帝不能不予以重視。因為兩名徐姓死者籍貫相同,都來自安徽寧國府涇縣,是以皇帝先後下旨兩江總督孫玉庭,令他親自督辦,務必根究明白。

從孫玉庭的結案報告來看,兩件案子並無關聯。頭一件是命案,苦主徐飛隴,嘉慶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夜間,在住家不遠處被人打死。因為審理過程支離混亂,結果黑白顛倒,遂有死者族弟徐玉麟懷揣冤狀,在刑部自戕。相對而言,徐行之死更加匪夷所思。該案起於涇縣徐、吳兩家的墳山所有權爭奪官司,六年時間裏,各級審官都斷徐氏有理,而吳家倚仗權勢,拒不服輸。一樁經濟糾紛久審不下,終以徐氏族人喋血都察院,才算告結。

兩件事雖然性質不同,卻又有許多巧合可疑之處。首先,兩案都出自安徽涇縣,該縣盛產豪族巨賈,但地狹人眾,有「好剛使氣,健訟告訐」之風。第二,前案情節雖重,而徐玉麟僅系死者無服族弟,在本族人微言輕,何至於激憤難忍,以身相殉?後案是族產紛爭,徐家的出頭人名叫徐華,來京自刎的徐行是其胞侄,雖然親屬關系較前案更近一些,但考慮到案情輕微,以死抗爭也顯得十分勉強。第三,兩案都是宗族抱團來打官司,又都與家族間曠日持久的墳山爭奪有關。後案情節明了,姑且不論。即前案徐飛隴被打殞命一事,也混入了與鄉鄰章氏的墳山糾紛——案發後,徐姓控告章姓仇殺,章姓指斥徐姓嫁禍,歷次審訊口供亂改,才做成個延宕多年的大冤案,在刑部門前搭上一條人命。

那彥成歷任督撫,又有一年多的刑部尚書經驗,對全國各地的刁風陋俗,大率有所聽聞。這兩樁京控自戕案,讓他很快聯想到一種存在於湖南、安徽、福建、江西、廣東等地的殘忍做法。在這些族權強勢,民間又頗健訟的地區,一些宗族會以「拈死鬮」方式應對外來沖擊:每年正月初一,族中男子齊聚宗祠,將各自姓名寫在紙上,做成紙鬮。族長隨機拈出一鬮,寫有名字的人就要做好在當年為全族頂兇抵死的準備,故稱「拈死鬮」。所謂頂兇抵死,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或是在械鬥中賣命向前,或是自殺身死借屍圖賴,也包括在訴訟中制造慘烈場景,贏得重視與同情。當然,宗族有義務為抵死者贍養家屬,如果其人事到臨頭不肯舍命,就要形成「父母不以為子,妻不以為夫,而鄉族亦必致之死地,不得生全」的棄絕之勢,確保這一規則的執行力與持續性。拈鬮看似「公正」,但可以想見,那些「甘願」充當犧牲品的男子,必定是族中貧苦可欺之人。富裕強健者哪怕被拈到名字,也自有威逼利誘辦法,可與弱者私相替換。據那彥成猜測,涇縣的徐玉麟、徐行,或許就是「拈死鬮」陋俗下的替死鬼,且因時間臨近,具有模仿效應。

兩族相爭 真兇漏網

徐飛隴被害一事曲折跌宕,不亞於情節離奇的公案小說。涇縣銅山村八門口地方世有徐、章二姓居住,村前流過溪水,向東五裏開了一家豆腐店,店主名叫李象,與徐、章各家都很熟悉。豆腐店旁建有碓屋,用作磨坊,因為夜間常丟東西,李象遂邀幫工同住碓屋,以防盜賊。嘉慶二十一年二月中,徐飛隴前往當塗縣看望二兒子,月底返程回家,路過豆腐店時已是二更分時。正在碓屋烤火的李象見外面閃過人影,就懷疑來了竊賊。他抄起帶有鐵齒的磨楪出門,將毫無防備的徐飛隴摔仆倒地,連翻踩踏毆打。徐飛隴面部朝下栽在溝中,不能掙紮呼救,等李象叫來幫工,認出他的模樣衣帽時,其人早已傷重氣閉,一命嗚呼了。見是誤殺鄉鄰,李象當即嚇破了膽。驚魂稍定之後,他一面將屍體、遺物涉水背過小溪拋下,一面叮囑幫工隱瞞,如果有人問起,就說當夜不曾在碓屋住宿。幫工答應後,二人趁著夜色各自離開。

徐飛隴的屍體很快就被發現,因為豆腐店門前以及溪邊多處散落血跡,李象也作為頭號嫌疑人,由徐姓家族的徐長發看管起來。兩天後,涇縣知縣對其進行提審。李象先說不知內情,後被問到要緊處,又顧左右而言他。支吾提到徐、章兩家近年來常為爭奪墳山打官司,嫌隙頗重,章姓族人曾在自己店中聲言要打徐姓。這是該案審理被引入歧路的最初伏線。

按照命案慣例,除死者家屬和嫌疑人外,街坊鄉鄰是否要作為證人隨案聽審,決定權在辦案差役。為了不被牽扯其中,作為同村近鄰的章氏族人先向承辦此案的差役董慶、舒元許諾送錢三千文,董慶嫌少再要,章家便不買賬。他們當街攔住知縣,說明原委,隨即被釋放回家。敲詐未遂的董慶十分氣惱,他找來李象十四歲的兒子,用食物誘惑,讓他上堂時說自己看見徐飛隴曾被八人圍打,其中就有四個姓章的。小兒嘴饞無知,隨即照辦。而李象為求脫罪,又亂供徐長發曾將徐飛隴扭打致死,以出當日看管之氣。由此,章、徐兩家都被攀進殺人事件,雖經知縣調查均屬子虛烏有,但因先入為主的仇恨情緒,兩家不約而同認定對方為殺人犯,反將李象置於事外。特別是死者之子,堅信殺父仇人必是章姓無疑,想到其族人多勢重,可以在本縣賄買脫罪,於是叠次上控,要求將全案提到省城審斷。

趁著徐、章兩家纏結不清,李象將店鋪水碓拆除變賣,帶著一家人逃往浙江,直到嘉慶二十三年三月回家打聽訊息時,才被官差拿住,送到省城。徐家被命案拖累兩年,族內正為攤派訟資叫苦連天,此時一見李象,便覺大喜過望,約定由李象作證,攀咬徐飛隴是章姓所害,徐氏付給李象銀錢作為酬謝,以期早日結案。然而事機不密,李象與徐家的銀錢往來,很快被章姓得知,並報告給承審此案的懷寧知縣。知縣搜出李象所收贓銀,又問及前次供認的徐長發等事,遂懷疑徐家自行謀死族人,嫁禍章姓,以報舊仇。徐家不服,遣人進京告狀,案件改由安徽巡撫發交首府等官重審。而重審官員也以賄銀為最大疑點,認定徐飛隴致死根由必在徐姓,故將徐長發等人加以刑訊,迫其認罪,又派遣涇縣差役舒元,前往捉拿尚未到案的徐姓族人。

舒元來到桐山村多日,未見要拿之人下落,因恐不能交差,就將一個名叫徐兆的熟人帶回頂替。徐兆是智力低下的糊塗人,舒元將他哄騙,教他上堂供說徐飛隴害病吃藥,死在家裏,由自家仆人將屍體擡到八門口地方,做成被人打死之狀。等到首府大堂,徐兆被審官一哄一嚇,又將徐飛隴患有何病、治病醫生何人、致死者何人、擡屍照明者何人,亂說一氣。審官將他所供之人提堂對質,一通嚴刑拷打之後,眾人無不俯首認罪,是將徐飛隴從當塗縣回鄉日期從二月底改為一月,以證其案發之時在家患病,被本族人合謀害死後擡到八門口地方,借屍圖賴章姓。不過,到了本省臬司堂上,徐姓族人又將前供全翻,案件審理再度陷入停滯狀態。徐家不甘蒙冤,第二次進京控訴。

嘉慶二十五年夏天,安徽省迎來新巡撫吳邦慶。新官到任,即刻要燒三把旺火,催促全省上下將大小積案從速審結。徐飛隴一事兩度京控,是巡撫衙門掛名的大案,是以下屬官員馬上行動起來,仍以首府領銜,對徐氏族人重刑問供。徐長發等受刑不過,再度誣認本族合謀殺死徐飛隴,移屍圖賴章姓之事屬實。此次牽連在內,將擬重罪的徐氏族人、奴仆共計八人,甚至包含徐飛隴長子在內。按理說,徐家供認的殺人手段,系用鐮刀柄、背,及石塊毆打,與涇縣仵作驗屍時填寫的致命腰眼墊傷不符,審官念及人命關天,應當提取徐飛隴屍棺,再加檢驗。然而,以速審速結為目標的省府大員並未細加斟酌,即就刑求口供上報巡撫。吳邦慶雖然照例親自覆審,卻並無新見,仍準備以前審結論向皇帝奏報。

嘉慶【涇縣誌】中的涇縣山境全圖,左上角「銅山」字樣,即本案發生地

一條人命換來的真相

涇縣徐姓族大人多,自然不能坐以待斃。除了撰寫冤情傳單,在省內散布,制造輿論外,徐家開始了第三次進京喊冤。族中對此次京控格外重視,多個房枝都遣派子弟,分頭前往,出發前還由族長設酒踐行,以壯聲勢。徐玉麟是此次徐氏京控團隊的成員之一,他與徐飛隴血緣疏遠,只是遠房族弟,且家境貧苦,孤身在外傭工。不過,據徐氏族人聲稱,其人幼年曾受徐飛隴之母哺乳恩情,自願以身相殉,換得舉朝上下對徐家冤獄的關註。

徐玉麟在刑部門前自殺時,新君甫登大寶不過兩月有余,行事尚以謹慎觀望為主。面對事涉督撫的刑名大案,道光帝並未采取乃父嘉慶帝的慣行辦法,派遣欽差重臣親往審斷,而是將案件主導權移交到兩江總督孫玉庭手中,但同時提示孫玉庭,不要顧念與安徽巡撫吳邦慶的同僚關系,回護前審。孫玉庭接奉諭旨後,馬上派員前往涇縣,準備將徐飛隴屍棺起出,運往江寧復驗。然而徐姓家族對地方官已經毫無信任可言,認為江寧與安慶官官相護,屍棺一旦提落入官府手中,遺體必然遭到破壞,形成冤沈海底,不可挽回的局面。是以多次將屍棺藏匿,乃至聚集族人,抗拒官差。

對於起棺一事,孫玉庭奏折交代簡略,僅稱徐氏「阻匿不交」,自己「派委武職大員馳往彈壓,並委員先賫明白告示,大張曉諭,該族等始信」。而在時人筆記中,徐姓家族與起棺使者鬥智鬥勇,過程可謂驚心動魄:

徐之控都也,意必得星使。及飭交江督,意不慊,乃匿屍棺不肯出。屢檄嚴提,迄不獲。時有某令者,緣事獲咎,以能得屍棺白諸孫(玉庭),請以自贖。孫許之,飭使往,則懸重賞密購之。既得,徐舁棺,令诇知棺匿某所,乃深夜往掩之,果得棺。令恐有誤,開視之,則女屍。大驚,歷破傍厝數棺,皆非是。而村民大哄,謂為劫盜,持械群逐之。令急逃匿,而以徐姓拒捕傷官,稟請發兵往剿。兵欲發,孫先使人多張示諭,反復曉譬,令徐姓交棺免罪。兵未至,而徐姓舁棺來。

無論起棺細節是否真如筆記所說這樣離奇荒誕,孫總督的推誠表態,總算換來徐家對等的誠意——除屍棺由其家自行擡出交官外,各涉事人員也從藏匿拒捕,轉為主動投案。據孫玉庭奏報,重審工作由他親自督辦,江寧知府全程主持。復審官從屍傷與供詞的不符之處入手,對李象、幫工,以及被牽連有名的章、徐兩家成員進行隔離問訊,前後二十余日「未用一刑」,眾人無不「吐供如繪」,事情很快真相大白。

事實上,徐飛隴屍體被發現時,豆腐店門前及棄屍路上的斑斑血跡,已經將李象的殺人行跡充分暴露。案件審理過程中,李象父子變賣產業逃亡浙江,更是做賊心虛表現。然而徐、章兩族因結怨在先而互誣不已,甚至各以李象父子為賄賂物件,以至於在案件發展的中間階段,殺人者李象完全洗脫了嫌疑,儼然以證人姿態周旋於徐、章二姓之間。至於衙門差役為謀取私利,在辦案過程中誘導愚民、教供誣陷;基層仵作業務水平低下,驗屍填單敷衍了事;各級審官預存偏見,動輒刑求……清代刑審中的種種弊端,在本案中都有集大成式的體現,連見多識廣的老官僚孫玉庭也不禁感慨,這件案子「幻出層層謊證,實屬荒謬離奇」。

在隨後的定罪量刑環節中,李象以鬥殺罪被處以絞監候,混淆視聽的教供差役發往邊地充軍,參與誣告、抗官的章、徐兩族主事者各斷徒、流、枷號等刑,刑訊逼供的安徽審官革職前往軍台效力。安徽巡撫吳邦慶本擬革職,經皇帝特旨從寬處理,改降翰林院編修。

一樁纏結了五年多、屢審屢翻的大案,甫經徐玉麟血濺京師,便在三個月之內悉行告破。不過很顯然,孫玉庭陳述全案時,並不願對徐玉麟「舍生取義」的原因多加評論——避免在奏折行文中橫生枝節,激起皇帝窮究細問,是地方督撫的慣常做法。而作為「天下刑名總匯」的負責人,那彥成敏銳察覺到這個問題,並將其與隨後的徐行自戕事件並案審視,再聯系到強勢宗族的「拈死鬮」傳統,認為朝廷不應糊塗了事,任其蔓延發展。

用晚明族譜爭北宋祖墳

與徐玉麟刑部自戕背後的沈冤難雪、生死攸關不同,徐行刎頸都察院的前序事件,是南方丘陵地區常見的墳山爭奪案。該案「提省三年、案懸六載」,歸根到底不過土地糾紛,卻最終付出了生命代價。因為案發還在涇縣,於是道光帝仍舊下旨給兩江總督孫玉庭,令他親提全案人證卷宗,秉公研鞫,務得確情。

本案徐姓居住在涇縣茂林都,與前案之徐並非同宗。所謂「都」,是南方地區常見的基層建制組織,與裏、保等性質相近。嘉慶二十一年,當地勢力最大的吳姓家族欲強買徐姓山地。此地名瑤煤壟,世歸徐姓所有。因為徐姓拒絕賣地,吳姓便指著眾多徐姓墳塋間一處長八十一弓、寬九十八弓的闊大舊墳,稱系自家祖墳,並著手修繕立碑。徐姓不肯,被對方告到縣衙。

吳姓的呈告依據是一部萬歷年間修纂的族譜。族譜上說,吳姓七十九世祖生於北宋太平興國年間,死後便在此建墳,往後八十六世祖也葬在一旁。到南宋紹定年間,八十九世祖將這片山地作為女兒嫁妝,陪送給徐姓。吳姓族人據此提出,現在瑤煤壟土地雖已屬於徐姓,但這塊祖墳仍是自家的,要求知縣斷給。

按照清代律例及審斷習慣,土地糾紛類案件,只以山地字號畝數、魚鱗圖冊、繳納稅糧填單,以及近年的土地房屋交易契約為評判依據,那些年代較遠的地契、族譜、碑刻,都不能算數。吳家的萬歷族譜與事發相隔二百年余,本身已不具有證明效力。不過,吳姓在涇縣衙門的控詞頗有技巧,訴狀內稱:「爭墳而不爭山,一冢之外地皆徐有,不敢侵占寸土。」似乎對徐氏的利益並無多少損害。涇縣知縣顧忌吳姓勢大,又想早日完結官司,遂允許其族在那塊殘破舊墳前立碑祭祀,認作祖墳——避免窮究是非曲直,將解決問題的重點放在平衡實際利益上,以求盡快達成雙方和解,這是清代州縣衙門審斷經濟糾紛的基本策略。

徐姓不服縣斷,上控到府。寧國府知府歐陽衡辦案頗為老道,接案後,他派人對瑤煤壟一帶進行實地勘察,又比較了前後卷宗與文獻記載,繼而指飭吳譜的種種荒謬,駁回了涇縣原審結論,將舊墳仍判徐氏管業。

府審階段,吳家雖然灰頭土臉輸了官司,卻也挺身而出一位更厲害的領頭人。此人名叫吳恕恒,本來是雲南的實缺知州,沒有參與到家族糾紛中來,後因丁憂守制回到原籍,開始充當本族告狀的急先鋒。因為對府審結果大不服氣,吳恕恒率領本族到省城的布政司、按察司控訴。布政司接案後,專門調出全省山林字號抄冊、魚鱗圖冊等官方檔案進行核查。據檔冊記錄:茂林都一圖來字號分為一千二百個小區域,按數位編號。其中二百二十八號至二百四十六號,以及七百八十號,都稱作瑤煤壟,屬於徐家產業。此外,來字號內編號在七百八十三以前的土地,分別由徐、梅、王、章四姓承管,七百八十三號以後才有吳家字樣。再派人詢問當地看守舊墳的佃戶,亦稱該墳系徐家祖墳,從未聽說與吳家有關。又說徐家土地與梅、王、章等姓接壤,而不與吳姓相連。

後來孫玉庭重審此案時,也曾派人到茂林都詳細勘測走訪,又將吳、徐兩家族譜、歷代涇縣方誌,以及各式官方檔冊逐一比較,提出許多質疑。譬如,吳譜記載該族七十九世祖葬在瑤煤壟,八十六世祖附葬在側,但寧國府勘查時確認該地只有一冢,於是吳恕恒改稱兩棺合葬一冢,不但供詞前後矛盾,也沒有相隔七代的祖孫合葬一冢的道理。又如,民間無論貧富,從沒有將祖宗墳墓所在土地作為嫁資贈予他姓之事,哪怕本家父母授權,宗族親枝也難以接受。再者,根據徐姓族譜記載,其族自明朝洪武年間遷到此處,嘉靖年間購買了這片山地,吳姓所爭舊墳,是徐姓十八世祖夫婦的合葬之冢,且徐姓嘉靖以前從未娶過吳姓女子,吳譜所稱嫁往徐家之女生活在南宋後期,二譜嚴重矛盾。此外,吳譜模糊、塗改之處甚多,刊載的祖墳既未註明坐落山向,也沒有勾畫圖形,只是在譜冊相應位置粘上兩個浮簽,標註了瑤煤壟,和七十九、八十六兩代祖墳字樣。至於浮簽系何時貼上,則無可追考。凡此種種,足見吳姓的占墳訴求確系強詞奪理,寧國府與安徽兩司所審應屬準確無誤。

嘉慶【涇縣誌】中「鄉都」劃分記載

豪族的威力與弱族的抗爭

兩司審理過後,吳姓族人大多輸服畫供,甚至承認此前指墳告狀,是欲強買徐姓土地。而以吳恕恒為首的少數人則堅持繼續上告,一邊向本省巡撫呈遞訴狀,同時派遣族人北上京控。都察院將案件批回,又與巡撫所接呈狀合二為一,再發兩司、府縣復審。前後六年間,對於這件是非不難分辨的墳山爭奪案,一省之內或擱置,或拖延,或推諉,縣而府、府而司,寒來暑往,反復纏結。各級審官雖然明知吳姓理虧,卻不敢采取強硬態度,勒其就範。實因該族職官、紳矜眾多,吳恕恒等為人又極刁橫,前者寧國府知府歐陽衡將舊墳斷歸徐有,就引得吳恕恒大發淫威,對他肆意詆毀,使之毀譽丟官。

當時,寧國府衙破損嚴重,歐陽衡先是自行捐俸對大堂進行修繕,後因儀門及兩廊房屋多有坍塌,本地紳士認為有礙觀瞻,遂有集資捐款,整體修葺之舉。這件事由知府衙門的經歷官熊增負責統籌,巧的是,熊增之父曾在吳姓所開錢莊借錢。因為這層關系,錢莊主人向熊父打探案件進展,並求其為吳姓說情。當時熊父隨口應聲,並未理會,等到府審完畢,聽說舊墳斷給徐姓,吳姓大損顏面,極為氣惱,遷怒於熊父不肯從中照應。吳恕恒尤其激憤,他要見知府歐陽衡說話,卻被對方拒之門外,於是大耍威風,甚至「闖府咆哮,遞稟詆毀」。歐陽衡也不示弱,一紙批文,把身為職官的吳恕恒發交宣城知縣審訊,並向省內上司進行集體通報。吳姓憤恨不已,寫下訴狀,將歐陽衡、熊增一齊告到巡撫衙門。稱吳增以修繕衙署為名,向本地紳士勒捐,並慫恿歐陽衡以多報少,蒙混克扣。知府大員被本地紳民舉報借題攤派、貪墨捐款,這無疑觸及了清朝官場的政治紅線。很快,巡撫就委派專員,到寧國府核查府衙維修賬目。歐陽衡得罪吳氏一族的嚴重後果,不能不令接審此案的同僚為之悚然。

對於打官司,作為豪族的吳姓可以倚仗財勢長期支應局面,而徐姓人少力薄,一旦懸案僵持,便要備受拖累之苦。挨至道光元年,這樁官司已經持續了六年時間,徐姓各房不願再接受訟資攤派,一時怨聲載道,讓在省城出頭的徐華,以及他負責籌措經費的侄子徐行陷入兩難境地。為了及早與吳家做個了斷,當年秋天,徐華命徐行進京告狀,同去的還有族人徐奧。來到北京都察院門首,見其建築巍峨,防範嚴密,二人十分畏懼,不敢向前喊冤遞狀,可要就此返鄉,也未免太丟臉面。他們在京城逗留多日,因為盤纏不足,徐奧便先回了老家,而徐行心中憤懣,抑郁難當,最終都察院衙門前刎頸而死,一了百了。

關於徐行的身份與死因,吳姓錄供時,給出過另一番解釋。他們說徐行並非徐華胞侄,而是同姓不同宗的無關之人,意指徐姓為了博取同情,買命告狀。後經孫玉庭訪得徐行之母,訊知徐華、徐行確系叔侄至親,吳姓張冠李戴,是故意混淆視聽。

和徐玉麟刑部自戕案一樣,徐行的鮮血與生命,換來了墳山爭奪案的迅速審結。那位不可一世的吳恕恒,雖然在孫玉庭親自提審時仍然「謬執譜據,逞臆狡展,不願畫供」,卻被按照「問刑衙門審辦案件,其有實在刁健,堅不承招者,即具眾證情狀,奏請定奪」的例文強制定罪,從重發往新疆效力。本案中,幾個踴躍出頭的吳姓族人,都被革去官銜、功名,按律治罪。兩位丟掉監生身份的徐姓成員,也借此得以恢復。惟是歐陽衡、熊增命運不濟,雙雙被吳恕恒的胡攪蠻纏連累丟官——歐陽衡所涉寧國府捐款修衙一事,雖查明並非強派,但因事前未經上報,事後落人口實,而被勒令休致,回家養老。熊增雖無蒙混貪墨情節,但並未阻止乃父在轄境之內借貸銀錢,以致瓜田李下,引起事端,遂被冠以有乖職守罪名,參革罷官。

從兩徐自戕案看清代的個體、家族與法制

關於道光初年的涇縣兩徐案,因為沒找到其他視角的系統性記述材料,筆者只能基於兩江總督孫玉庭的定案奏折對其進行整體勾勒與細節填充。至於事實是否確乎如此,對於兩百年後的敘事者來說,實在難以判斷。畢竟,欽案關系涉事官民的前途命運,上奏者基於利害,行文時避重就輕、避實就虛的主觀意圖十分強烈,對皇帝思路與情緒的引導性明顯重於對案情本身的陳述性。且措辭嚴謹出於常格,不易覓得邏輯漏洞。我們可以閱讀史料接近歷史,卻無法透過史料獲知真相,這是筆者在對兩案進行講述後,必須加以說明的。

在孫玉庭奏折中,二徐自戕與拈死鬮的可能性關聯,是被完全規避的。但在那彥成奏折的提示下,我們也不能不與這位視野更高的刑部尚書產生些許同感:哪怕徐玉麟、徐行之死,是出於報恩心切或抑郁難當的自主行為,而非迫於宗族壓力或是圖財輕生,但類似拈死鬮的思路與手段,也形如魅影,在兩案背後若隱若現——因為現有資訊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二人行為的出發點,自然變得撲朔迷離。

譬如前案銅山村徐姓,雖然全族多人被牽連進殺人案,將有冤沈海底之勢,但徐玉麟作為死者遠枝族弟,此前從未參與案件過程,在死者子侄眾多,各房聯袂京控的情況下,何以突兀地拼著性命不要,到了刑部門前一言不發,有死而已?奏折中雖稱其曾受死者之母哺乳,故有感恩取義之舉。但這樣的婦孺內事,因果相隔數十年,又純以當事人主觀情感聯結,單憑徐氏族人的一面之詞,無論事實的可靠性,還是邏輯的有效性,都有很大推敲空間。孫玉庭對其盡予采信,而未求諸旁證,顯然缺乏承審欽案應有的嚴密,也容易讓人產生陰謀論式的聯想:徐玉麟生活貧困,孤身傭工,與拈死鬮場景中被犧牲的弱勢族人畫像十分吻合,而其自殺的受益者,也正是以集體形象呈現的徐氏宗族。

再如後案茂林都徐姓,徐行的身份被孫玉庭調查得較為清晰——他確系本案的主要參與者,又與徐家帶頭人是叔侄近親,由他代表家族挺身京控,較徐玉麟似是而非的同乳情深,在倫理與利益關系上都更加符合常理。即便如此,作為官司對頭,吳姓族人仍欲透過錯亂徐行叔侄的親緣關系,擾亂審官視聽。這本身就意味著:在涇縣當地,大家族有僱用無關遠宗、同姓代興訴訟,或是充當犧牲品的傳統與經驗,否則這樣的誣陷方式,很難被憑空想象產生。

這裏有一點值得我們註意:兩案中,自戕者背後的家族,都處在艱難弱勢處境,自戕行為無論出於自覺還是賄買,都代表著家族背水一戰的姿態。銅山村徐姓起初誤判章姓殺人,雖不斷控告,但因二族勢均力敵,並未采取極端手段。隨著形勢變化,徐姓的對立面變成本省官僚系統,非殊死一搏而絕無勝算。茂林都徐姓雖未面臨生死考驗,但被本地豪族無端染指祖產,上下拖累六年,也已陷入進退兩難境地。在地方官僚系統疲弊無力,難以主持公道的情況下,以自殘方式把事情鬧大,才能盡快擺脫窘迫現狀。推而言之,類似拈死鬮式的社會行為,在家族內部,是強勢集體對於弱勢個體的主動脅迫霸淩;而在家族與政權、弱勢家族與強勢家族之間,則表現為前者對後者脅迫霸淩的被動反擊。

當然,對於刑部而言,即便二徐自戕案「所控得實」,但這樣的「戕生興訟」行為,仍令他們極為反感,且不能任由民間相率效尤。除了抑制家族對弱勢個體的脅迫霸淩,以申明「人命關天」的基本人道理念外,更重要的是彰明政權在刑案審斷領域的絕對權威——如果一個家族靠派人自殺自殘就能左右官司走向,那麽京師省城的大街小巷,很快就會變成「拈死鬮」活動的填屍場,這是對國家權力、刑名體制、人心風俗的嚴重異化。

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在奏折中,那彥成提出日後對自戕控告者的訴求應不予審理,且需嚴追主使的建議。道光帝將其提議交付相關大臣討論,形成處理辦法,並添入【大清律例】。新例規定:此後各省軍民人等赴京控訴,有在刑部、都察院、步軍統領各衙門前自傷自殘者,要嚴厲追究主使教唆之人。自殘者本人傷而未死的,要處以杖九十、徒二年半刑罰。如果自戕之犯當場死亡,也不能就此罷休,還要究明主使教唆及預謀人員,分別治罪。

兩樁延宕多年的大案透過京控自戕得以解決,卻隨之形成嚴禁自戕控訴的法律規定。皇皇國法、鑿鑿的論,不過是一身一命,陰差陽錯的合力使然,在個體、宗族、地方、中央的賽局中擺來擺去,猝然定格於一條一款的白紙黑字之間。而按照再現實不過的歷史邏輯,新例的制定與執行,又將開啟一個新的輪回,民間幻化出的種種應對辦法,無疑會將它漸次解構。形形色色的案件糾紛,正是這一過程的鮮活展現,雖然色調幽暗,卻為我們了解歷史、社會與人心,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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