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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婦人哭得不夠悲傷引發一連串刑偵大案…… |北宋的「犯罪嫌疑人行為分析」

2024-05-22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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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是中國古代法制文明發展的又一高峰。這時不僅湧現出了諸如範仲淹、王安石等心憂天下的士大夫,還出現了像包拯、宋慈等著名的司法官員。尤其是包拯,其事跡被後世的戲劇、影視等藝術形式進行了多重加工與演繹,最終形成了「包青天」的形象,成為古代司法公正的重要象征。在眾多關於包青天的傳說中,有一個名叫「雙釘記」的故事,其情節跌宕起伏,扣人心弦。而這個故事在歷史上也確有其事。只不過這一事件的主理官員並非包拯,而是同為北宋名臣的張詠。

張詠 (946—1015) ,字復之,北宋著名官員。少年任性,不拘小節,太平興國五年 (980) 考中進士。他在擔任益州知州期間,不僅勸課農桑,發展經濟,還推動了世界上最早的紙幣——交子的出現。由於政績突出,宋真宗贊嘆「有卿在蜀,朕無西顧之憂了」,足見其才能卓越。而「雙釘案」正是在其治蜀期間發生的……

明察秋毫:路遇殺夫案

中國古代案例集【折獄龜鑒】卷五記載了這件「雙釘案」的始末:

張詠尚書鎮蜀日,因出過委巷,聞人哭,懼而不哀,亟使訊之。雲:「夫暴卒。」乃付吏窮治。吏往熟視,畧不見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頂發,當有驗。及往視之,果有大釘陷其腦中。吏喜,輒矜妻能,悉以告詠。詠使呼出,厚加賞勞,問所知之由,令並鞠其事。蓋嘗害夫,亦用此謀,發棺驗屍,其釘尚在,遂與哭夫俱刑於市。

從史料記載來看,雙釘案的案情比較簡略。大致是講:張詠在治理蜀地期間,一日外出,路過偏僻的小巷之時,突然聽到有婦人在哭。哭聲雖然恐懼,卻令人無法感到哀傷。這一下就引起了張詠的註意,於是他派遣吏員前去一探究竟。婦人說:「丈夫突然死了。」這讓張詠感到更加可疑。因為按常理,丈夫去世,作為妻子不可能沒有哀傷之情。於是,他將婦人帶回官府,交給吏員審理,以查明真實情況。

現代如果出現命案,往往需要法醫進行司法檢驗。宋代也是一樣,對於可疑的案子,也需要派出仵作等專業人士對屍體進行詳細地初檢與復檢,以明確死因,確定證據。南宋時期的法令集【慶元條法事類】中載有檢屍格目 [驗狀(驗屍報告)的輔助檔] 的完整形式,中國古代的法醫學著作【洗冤集錄】中還載有「檢驗正背人形圖」,詳細地區分了人體的致命處與非致命處。

然而,當吏員前往屍檢時,卻並未找到有什麽致命的傷痕。他一籌莫展地回到家中。他的妻子見狀詢問事情經過,便胸有成竹地對吏員說:「你去看看死者的頭頂的發髻,或許能發現什麽。」吏員將信將疑,返回現場,照著妻子的話,檢視了死者頭部。不料大吃一驚,果然在死者頭頂發現了一顆大釘子,深深地陷入死者的腦中。吏員趕緊將這一情況報給張詠。張詠提審了死者的妻子,面對官府的檢驗結果,婦人只好供述了殺害親夫的犯罪事實。自此,真相大白。

尋根問底:離奇犯罪手法牽扯案中案

如此離奇的犯罪手法讓吏員的妻子發現,使吏員不禁對妻子刮目相看,逢人便誇耀妻子的賢能,並在張詠詢問破案經過時,詳細地將妻子的提醒進行了匯報。按理說,案件發展到此,兇手已經供認不諱,就該判刑結案了,但是張詠感到十分好奇,一個婦道人家怎會知道如此怪異狠毒的犯罪手法呢?

張詠讓吏員將他的妻子帶到衙門裏來。厚加勞賞之後,張詠問出了心中疑惑,可吏員的妻子卻支支吾吾,顧左右而言他。這引起了張詠的警覺,作為司法官員,常年的職業訓練使他能夠註意到任何可疑的蛛絲馬跡。

「這不是你的原配吧?」張詠突然向吏員詢問道。

吏員果然回答:「是再嫁的」,並且補充道其妻子的前夫乃是病死,這才改嫁於他。

這一回答使張詠進一步確定了心中猜想。於是,他一面派人繼續審訊吏員妻子,一面找到其前夫墓地,發棺驗屍,竟然在其亡夫的頭頂也發現了一顆大釘子!原來,吏員的妻子曾經以同樣的犯罪手法殺害了丈夫,並謊稱丈夫是病死,才改嫁吏員,所以才會熟知這種怪異的犯罪手法。這種方法能造成身體沒有傷痕的假象,騙過了吏員的檢驗,但最終在明察秋毫的張詠面前露出了馬腳。

宋代基本法典【宋刑統】規定:

「諸謀殺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

在中國古代「夫為妻綱」的社會背景下,謀殺親夫乃是重罪,因此,「雙釘案」中的兩位兇手均被處以極刑。

除了「雙釘案」的故事,在【折獄龜鑒】中,還有莊遵和韓滉兩名官員斷案之事。它們與「雙釘案」的情節如出一轍,均是聞聽婦人哭聲的怪異,進而發現以釘子釘入頭部殺害親夫的犯罪。正如春秋時期的子產所言:

「夫人之於所親也,有病則憂,臨死則懼,既死則哀。今其夫已死,不哀而懼,是以知其有奸也。」

而張詠能夠發現犯罪,也正是因為察覺出了婦人哭聲「懼而不哀」。盡管這一系列小故事可能是後人附會而成,但是古今雖殊,事理無異。子產的話是具有普遍適用性的。

良吏善法:雙釘案背後的宋代法制建設

雙釘案得以勘破,其重要原因有兩點:一是得益於司法官張詠超乎常人的洞察力;二是案件偵訊過程中,屍體檢驗的套用。這兩點的出現恰恰得益於宋人對法制的不斷完善。

趙宋政權建立在五代十國分裂割據的局面之上。為避免五代時期司法黑暗、軍事政權草菅人命的現象,宋朝的統治者認為「法制立,然後萬事有經,而治道可必」,著力重建法制秩序。立法上,不僅沿襲唐律制定基本法典【宋刑統】,還廣泛地開展編敕 (指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 ,使得國家各項事務「有法可依」。司法上,構建將審與判分離,由不同官員分別執掌的鞠讞 分司制;以及保障犯人申訴權利,減少冤假錯案的翻異別勘制等。

而正如荀子所提出的著名論斷:「有治人,無治法。」兩宋統治者在力行法制的同時,也十分註重司法官吏的選拔和任用。

熙寧四年 (1071) ,神宗下詔創立新科明法科 (針對科舉士子的法律考試) ;同時,除進士科外,明經科以下全部廢除——意圖透過這種辦法,鼓勵士子改學法律。在這次的科舉改革中,新科明法取消了經、疏等儒家經義內容,專註考察【刑統】大義和斷案,而且新科明法的地位大幅提升,「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註司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這些政策使得士子對「學法」抱有極大熱情。

除此之外,宋代還有專門針對現任及任滿遷轉官員的試刑法,其目的在於選拔高級法官。它與科舉考試不同,是由刑部、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機構主持的,針對官員的法律考試。其應試標準也較明法科嚴格,此後雖放寬參試條件,但反而擴大了應試範圍,提高了官僚隊伍的整體素質。關於試刑法的考試內容,真宗鹹平六年 (1003) 十二月規定:

自今有乞試法律者,依元敕問律義十道外,更試斷徒已上公案十道,並於大理寺選斷過舊條律稍繁、重輕難等者,拆去原斷刑名、法狀、罪由,令本人自新別斷。若與原斷並同,即得為通。如十道全通者,具狀奏聞,乞於刑獄要重處任使。六通以上者亦奏加獎擢,五通以下更不以聞。

試刑法不僅考察法律的基本原理、立法原意等,還挑選大理寺所判決的疑難案件,只保留案情,將其作為案例分析題,讓應試者重新擬判。只有應試者的擬判與大理寺原判相同,才能合格。根據成績劃分等級,十道案例分析全部合格者,將擔任司法要職。六道合格及以上者,也會給予相應的獎賞。此後,仁宗、神宗等皇帝均對試刑法進一步完善,以適應官僚隊伍建設的需要。

除了選拔良吏之外,雙釘案背後還反映出宋代司法檢驗制度的發達。其實,自西周始,我們就有一套比較科學的「測謊技術」 (五聽決獄) 。【周禮·秋官·小司寇】記載「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

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曰目聽(觀其眸子視不直則毦然)。

也就是在審訊時透過觀察嫌疑人的神態、語氣、言辭等來判斷供詞之真假。前述以哭聲判斷事有蹊蹺實際上也屬於五聽。宋代仍然重視五聽斷獄,以口供作為定罪的決定性證據,但這種導向往往催生刑訊逼供。中國古代的立法者為了防止刑訊逼供的濫用,一方面限制刑訊的範圍和頻率,一方面始終在提高物證的重要性。【宋刑統】規定:

「若贓狀露驗,理不可疑,雖不承引,即據狀斷之。」即在物證確鑿的情況下,可以據此定罪,不需口供。

宋代正是中國古代物證理論的發達時期。【折獄龜鑒】一書收錄395個案例來介紹治獄之道、破案之法,並提出了審案需要「察情」與「據證」並重,要求將二者兼用,互相補充,互相印證。據證就是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物證,並據以定罪。可以說,雙釘案的破獲是人和制度共同作用的結果。具有較高法律素養的張詠於細微之處發現異樣,推動這件不起眼的事件進入司法程式,透過細密完善的司法檢驗制度找到證據,最終伸張了法律的正義。

正是良吏與善法的雙管齊下,推動中華法制文明在宋代走上又一個高峰。

參考文獻:

1.(南宋)鄭克:【折獄龜鑒】卷5,【察奸】,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71頁。

2.(北宋)竇儀等編:【宋刑統】,嶽純之點校,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234頁。

3.(南宋)鄭克:【折獄龜鑒】卷5,【察奸】,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71頁。

4.【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43,慶歷三年九月丙戊。

5.【荀子·君道】。

6.【宋史·選舉誌】。

7.【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五之三三。

8.【周禮·秋官·小司寇】。

9.(北宋)竇儀等編:【宋刑統】,嶽純之點校,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397頁。

*本文系「國家人文歷史」獨家稿件,歡迎讀者轉發朋友圈。

END

作者 | 呂曉鼎

編輯 | 胡心雅

排版編輯 | 韓其娟(實習)

校對 | 火炬 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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