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鄉村治理的大背景下,村幹部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但總有一些村幹部自視甚高,濫用職權,將自己淩駕於法律與村民之上,對村民的權益造成侵害,今天董叔明確指出村幹部,無權行使的五項行為,同時提出保障村民權益的一些措施。
第一、村幹部與土地征收的界限 ,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也是鄉村發展的重要資源, 但一些村幹部卻以土地征收為名,行損害村民利益之實, 他們擅自組織土地征收,甚至代替村民簽訂安置補償協定,嚴重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權和自主權, 事實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村幹部在土地征收中只能發揮協助作用,無權主導整個征收過程, 他們應當積極宣傳政策,引導村民合理表達訴求,而不是越俎代庖、替民作主, 村民應當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積極參與征收協商,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第二、違建認定與拆除的合法程式 , 隨著城鄉建設的加速推進,違章建築問題日益凸顯, 在這個過程中,一些村幹部往往憑借個人主觀判斷,隨意認定房屋為違建並組織拆除,給村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壓力, 違章建築的認定和拆除,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式, 村幹部無權單獨作出決定,更不能隨意組織拆除行動, 他們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確保每一起拆除行動,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同時,村民也應當增強法律意識,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因為無知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第三、農民土地的出租與轉讓規範 , 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之一,也是他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但 一些村幹部卻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出租或轉讓農民的土地,從中牟取私利, 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也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村幹部在未經村民同意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出租或轉讓農民的土地, 他們應當尊重農民的意願和選擇,積極引導和幫助農民合理流轉土地,實作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同時,村民也應當加強,對自己土地的管理和保護,防止被不法分子侵占和利用。
第四、征地補償款的分配與監管, 征地補償款是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後獲得的經濟補償,是他們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 但一些村幹部卻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截留農民的征地補償款,導致農民無法及時足額獲得補償, 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切身利益,也破壞了鄉村治理的公平性和正義性, 針對這一問題,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和監管力度, 村幹部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進行操作,確保每一筆補償款都能,及時足額地發放到農民手中, 同時,相關部門也應當加強,對村幹部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建設,防止他們濫用職權、以權謀私, 此外,村民也應當積極參與到,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和監督過程中來,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第五、以租代征與農民土地的合理利用 , 以租代征是一種常見的土地利用方式,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土地資源的緊張狀況, 但一些村幹部卻利用這一政策漏洞,以低價騙取農民的土地,用來建廠蓋樓等商業用途, 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也破壞了土地的合理利用秩序和鄉村生態環境, 為了防止這一現象的發生,我們應當加強對以租代征政策的宣傳和教育力度, 讓農民充分了解政策的真實意圖和適用範圍,避免被不法分子誤導和利用。
同時,相關部門也應當加強 ,對以租代征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鄉村生態環境的保護, 此外,村幹部更應當以身作則、遵紀守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損害村民利益。
總之,村幹部作為鄉村治理的重要力量之一 ,必須時刻牢記自己的職責和使命,他們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尊重和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和利益訴求,只有這樣,才能贏得村民的信任和支持,推動鄉村治理的良性發展和社會穩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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