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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土地轉讓、土地征收、土地托管?

2024-05-08鄉墅

土地流轉, 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土地仍歸村集體所有。 流轉面積一般較大,按法律規定,流轉的農用地也只能用於農業開發,不能改做他用,每年向土地所有者繳納租金或一次性付清多少年的租金。

舉例來說就是,我是某村的村長,我們有100畝的耕地,但村裏的壯勞力都出去打工賺錢了,那地不能就這麽荒著啊。於是我就召集村裏的村民代表啊黨員啊一起開個會,討論把這些耕地流轉出去,會上大家都沒意見,那我們就定下來把這100畝地流轉給誰去種。(不用經過政府審批,這屬於村民自治行為。)然後我們就可以透過招標或其他方式,把這100畝耕地就流轉給承租人了,承租人要付給村裏一定的租金,比如買斷10年租金50萬,或每年租金5萬,村裏拿到這筆錢,一部份可以分給涉及農戶,一部份可以留作村級經費。承租人拿到這100畝地,他可以種水稻啊、玉米啊、番薯啊什麽的,但註意只能用於農業開發不能用於建設,不能流轉了100畝地,分個10畝地去造個農莊,這是違法的。

不過規模經營,也需要有農機維護、農產品堆放、農產品初級加工等等,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少面積的農業設施用房。 說簡單點就是村裏把地出租出去進行規模化農業開發。不涉及土地性質、所有者的轉變。

土地轉讓, 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移 。前提是國有建設用地,因為農村的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所有,非本村集體成員是沒有資格使用本村土地的。土地轉讓受很多限制,國家有專門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如果非法轉讓土地,是會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舉例來說就是,市政府門前有一塊地空著,規劃部門想要在這裏造一個酒店。於是國土部門先看這塊地的性質,如果是村裏的集體土地,那先要把這塊地征用收歸國有,其中涉及到土地的征收、原有舊房的拆遷安置等等復雜的前期工作。

等到這塊地都轉成國有建設用地,地上的建築物和農作物也已經補償安置到位,就可以進行出讓了。(以前拆遷矛盾多,就是因為沒有將地上建築物等賠償安置到位,就把土地出讓出去,開發商拿到手的土地上還有舊房,要開發怎麽辦,有些就硬來了。)出讓現在一般都是公開出讓,也有特殊的掛牌、劃撥等方式,之後比如A開發公司中標了,那這家公司就取得了這塊地的使用權。A公司會和國土部門簽訂一份【出讓合約】裏面有具體的地塊面積、坐落、價格等,還有許多的限制條件,比如這裏就是商業用地或者商住兩用,容積率是多少、綠化率是多少、建築限高多少、幾個月內要動工、多久能造好並透過驗收、符合什麽條件才能進行轉讓等等。這裏就有轉讓的相關規定啦,向本例中是酒店,那政府可能要求必須評到五星級酒店才可以進行轉讓。

再如【浙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中也規定,必須滿足1、已繳清出讓金等稅費;2、不改變合約規定的要求;3、實際投資開發20%以上;4、合約規定的其他轉讓前提條件。所以本例中就必須滿足浙江的實施辦法中的前3個條件,及合約規定中的評下五星酒店,才能進行土地轉讓。終於A開發商滿足了以上條件,可以進行轉讓了,他可以找B公司談,我把這計畫1個億賣給你公司,簽個轉讓合約。B公司拿著轉讓合約,就可以去辦房產、土地的權證過戶啦,當然裏面還涉及很多費用,契稅啦、增值稅啦等等,不交清是沒辦法過戶的。這樣才是進行了合法的土地轉讓。

土地征收, 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征收後,不再享有使用權。

近年來,隨著中央一系列放活土地經營權政策的出台,農村土地經營模式日趨多樣。土地托管作為一種新型經營模式,透過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把分散經營的農戶組織起來,變一家一戶「單打獨鬥」式農業生產為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生產,適應了當前生產力發展要求,推動了農業經營方式轉變,有效破解了「誰來種地,怎麽種地」的問題,促進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推進了農業現代化的發展。

土地托管是農村土地經營模式的一項制度創新

土地托管是在堅持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變、農民土地使用權不變、農民經營主體不變、農民 受益主體不變的前提下,由種糧大戶、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供銷合作社等托管主體按照農民的要求,對其責任田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服務、統一經營,分為全程托管、勞務托管和訂單托管三種模式。 在土地托管模式下,托管主體和被托管農戶依靠制度創新實作了雙贏。

托管主體 盈利方式主要有四種 一是透過整合土地資源、采用現代農業生產管理技術等手段,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獲取規模化生產效益。二是透過減少購銷環節、借助資源優勢進行大宗商品議價、賺取購銷差價等實作收益。三是發揮技術和管理優勢,追求超額產量,獲取規模化超額產量收益。四是透過提供機械作業、農業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賺取服務費用。

被托管 農戶盈利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是透過改善生產條件、規模化連片種植、大量采用新品種新技術等手段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獲取超額產量,實作增產增收。二是農產品的規模化訂單生產、標準化技術管理、品牌化市場行銷,可以形成強大的品牌增值效應,借助「互聯網+」技術,進一步拓展銷售渠道,提升農產品附加值,解決農民「賣難」困擾,實作增值增效。三是透過農資集中采購、農產品統一銷售,進一步降低農資采購成本,增強農產品議價能力和抵禦市場波動風險能力,實作農資減量,農業增效。

土地托管在推進農業現代化行程中具有比較優勢 透過土地集中連片托管, 可以充分發揮農業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生產和統一經營管理的優勢,大振幅減少生產要素資源投入總量,提高農業生產效率,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有利於先進適用生產技術在農村的迅速普及和整體推進,有利於開展農產品標準化品質管控,提高農業生產效益,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

根據對山東、河南等省的調研結果表明,土地集中連片托管後,可增加有效種植面積13%-15%,每畝年均增產糧食約100-150斤左右,每畝節支增收200元左右,增產增收效果十分明顯。相對於其他土地經營模式,土地托管在保護農民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村發展方面具有特殊優勢。

在收益分配上,土地托管允許農民參與土地收入的二次分配,農民在獲得土地保底收益同時還可獲得土地增值收益,有利於保障農民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在農業生產上,由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所有和農民對種植經濟作物高投入、高風險的擔憂,使從事糧食生產成為土地托管的較好選擇,有利於化解「非糧化」甚至「非農化」問題;在農村管理上,村「兩委」透過服務托管組織和農戶,在獲得一定比例收益提成的同時,進一步拓展了工作職能,有利於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促進農村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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