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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的薪資按勞務報酬還是薪資薪金申報個稅?稅務局明確!

2024-06-18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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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薪資個稅這樣交!

一、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員屬於兼職的形式,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計畫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員屬於與公司簽訂勞動合約再任職的,按如下規定

1.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 「薪資、薪金所得」應稅計畫 繳納個人所得稅。

2.退休人員再任職, 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3.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原則上 可以適用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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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的薪資是否屬於薪資總額?
按薪資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屬於薪資總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1. 【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於薪資總額,但「 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屬於薪資總額範圍。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明確,企業因雇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薪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其中屬於薪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薪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退休人員薪資等涉稅要點

1.退休薪資、離休薪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員如還取得返聘薪資,不需要合並退休薪資、離休薪資和離休生活補助費計算繳納個稅;退休人員取得退休薪資、離休薪資和離休生活補助費不需要匯總到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

2.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離退休薪資或養老金以外的各類補貼應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薪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薪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薪資、薪金所得」應稅計畫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俗地說,原任職單位給離退休人員「發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相關規定,按照「薪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離退休人員自行按照綜合所得稅決定是否需要匯算清繳。

3. 退休人員取得薪資薪金所得按照綜合預扣預繳和匯算清繳繳納個稅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薪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通俗地說, 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薪資薪金/勞務報酬,可以按規定預扣預繳/匯算清繳時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支出。

4.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薪資、補貼等視同離退休薪資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薪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薪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薪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5.離退休人員的其他應稅所得應依法繳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6.退休人員的薪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份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中關於「一、離退休人員的薪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薪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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