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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有關的19個熱點難點問題(20240618更新)

2024-06-21辦公

一、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在合夥企業領取薪資薪金,需要每月按照薪資薪金計畫申報個人所得稅,季末年末再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嗎?

不需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第五項第1目規定, 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 夥人來源於 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因此 合夥企業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薪資薪金所得。

自然人合夥人從合夥企業領取薪資, 應將投資者薪資調增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後,按合夥人分配比例分到每個投資者,然後由自然人投資者按照經營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 同時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 規定, 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二、合夥企業登出,個人合夥人分配的所得應如何交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 財稅〔2000〕91號) 第三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第十六條規定,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登出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後,超過實繳資本的部份。因此,合夥企業登出,個人合夥人分配的所得應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 合夥企業內部股權轉讓(轉讓財產份額)要交什麽稅?要繳納印花稅嗎?

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9號 )規定:「三、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收入,再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自然人合夥人交個人所得稅,法人合夥人交企業所得稅。

自然人合夥人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稅的範圍: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裝置、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法人合夥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定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作。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

不繳納印花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約、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舉的「產權轉移書據」不包含合夥企業份額,因此轉讓合夥企業合夥份額所立的書據不屬於印花稅列舉的應稅憑證,不征印花稅。

例:甲乙兩人各投資100萬成立有限合夥企業A,A合夥企業投資200萬元設立B公司。請問1.合夥企業出資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2.甲將其在A企業的份額全部轉讓給了丙,按什麽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的 營業賬簿, 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 0.25‰貼花。 合夥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2.自然人合夥人甲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份額給丙,屬於財產轉讓轉得的範圍,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用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合夥人份額不屬於企業股權,因此合夥人轉讓合夥人份額,不屬於印花稅應稅計畫,不需要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四、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其個人合夥人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1〕84號 第二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計畫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 應按財稅〔2000〕91號 所附規定的第五條( 註1 )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計畫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換句話說,合夥企業經營所得不包括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即便是經營所得是虧損,也不能抵減「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合夥企業收到分回的股息紅利,按規定比例計算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註1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定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定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例:乙 是A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A合夥企業對外投資設立B上市公司,A公司將從B公司分回的股息、紅利, 分配給乙。

A合夥企業投資B公司分回的股息、紅利,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的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因此乙作為投資者, 應按照分配比例確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 財稅〔2015〕101號和稅總稽便函〔2018〕88號規定,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該"個人"不包括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

特例:假設A合夥企業是選擇 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應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夥人的所得。如符合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被轉讓計畫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後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後年度結轉。 同時 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五、合夥企業對外轉讓股權,合夥人按什麽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自然人乙和丙各占A合夥企業50%份額 A合夥企業將持有的B公司股權全部出售,獲得2000萬元。丙和乙各分得900萬元。乙和丙按什麽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第五項第1目規定, 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 夥人來源於 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又根據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 〔2000〕 91號)第三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計畫,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合夥企業轉讓B公司股權,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定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丙、乙應就分得的900萬元所得按經營所得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 規定,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假設A合夥企業是選擇 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被轉讓計畫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後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後年度結轉。

特例:假設A合夥企業屬於 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創投企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規定,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合夥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由創投企業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被轉讓計畫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後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後年度結轉。

六、合夥企業申報經營所得後,將剩余的利潤打到個人合夥人帳戶,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又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定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定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於留存利潤已經按經營所得繳納過個人所得稅,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列舉與獨資、合夥企業有關的經營所得易混稅目有哪些?

經營所得是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屬於經營所得。易混稅目小穎言稅總結如下: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國稅發〔2011〕50號)

2. 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見註2)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經營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83號)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並入投資者個人的經營所得(財稅〔2003〕158號)

4.個人或者幾個人合夥對外吸收存款、放出貸款,從中獲取貸款利息的差額利潤。對個人或個人合夥取得的吸存放貸收入,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計畫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0〕516號)

5.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創投企業,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計畫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9〕8號)

6. 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畫計征個人所得稅。從事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薪資、薪金所得計畫和勞務報酬所得計畫計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6〕127號)

7.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八、列舉與獨資、合夥企業有關的股息、利息、紅利所得易混稅目有哪些?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見註2),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畫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83號)

2.個人將資金提供給「個人或個人合夥吸存放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集資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計畫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繳(國稅函〔2000〕516號)

3.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9〕8號)

4. 企業 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畫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份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國稅函〔2005〕364號)

5.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國稅函〔2001〕84號)註意:不能享受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

九、列舉與獨資、合夥企業有關的薪資薪金所得易混稅目有哪些?

薪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薪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註2),按照"薪資、薪金所得'計畫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83號)

註2: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1.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2.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

十、合夥企業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合夥企業不是一個獨立法人(是獨立的會計主體),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沒有釋出專門針對合夥企業的會計制度、準則或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此處的「企業」,並沒有限定其組織形式,因此可以適用於財政部暫時還沒有釋出統一規定的合夥企業會計處理。

合夥企業會計與其他企業會計的不同之處在於損益分配和所有者權益帳戶的設定。為了反映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投資的增減情況及其在企業凈收益(或虧損)中所占的份額,在合夥會計事務中,一般要設定三個所有者權益帳戶,「合夥人資本」、「合夥人提款」、「合夥人損益」科目,且以上科目均為一級核算科目。 合夥企業一般不設定「資本公積」科目,由投入資本引起的各種資產增值可直接記人「合夥人資本」科目。

十一、合夥企業個人退夥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退夥, 屬於該合夥人當年度未繳納經營所得的未分配利潤部份,按照「經營所得」計畫繳納個人所得稅; 屬於該合夥人當年度「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計畫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計畫、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計畫的經營合作人取得 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 ,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畫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例: 某合夥人2022年1月退夥取得400萬元,其中: 出資額 180萬不屬於個人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2年1月合夥企業取得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該合夥人對應的分配份額80萬,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前已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後,一直未分配該合夥人對應的分配份額110萬,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剩余30萬(400-180-80-110=30萬),屬於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公告規定的範圍,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畫。

十二、 合夥企業當年實作了利潤,不分紅需要繳稅嗎?

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第五條第二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第四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定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夥協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條款明確了各合夥人應計繳的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實際分配的所得和雖沒實際分配,但合夥企業已經實作的所得。

還可以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得到驗證:

填表說明:

第 41 行「(五)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本年會計核算上確認的對合夥企業的投資所得。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先分後稅」原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檔第四條規定 計算的 從合夥企業分得的法人合夥人應納稅所得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2-1 列 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2-1 列金額的絕對值。

A105000「納稅調整計畫明細表」中專門增加了一個納稅調整欄次: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表說明中用的也是「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實際分回的所得。

因此,不論合夥企業是否作出利潤分配的決定,只要有留存利潤,該部份利潤就應該按規定的分配比例計算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十三、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明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對法人合夥人來說,由於其與被投資居民企業之間不屬於直接投資,投資行為也不是在居民企業之間進行,因此, 法人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分紅不屬於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所得,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四、合夥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十五、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有何區別?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一)責任承擔不同

1.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全部為普通合夥人。

2.有限合夥企業中一部份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份出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合夥人既有普通合夥人也有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出資人數不同

1.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

2.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企業只有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至少一個有限合夥人。

(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不一

1.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夥協定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委托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2.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中的事務,只有普通合夥人才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力。

(四)能否與本企業進行業務交易

1.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定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夥協定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五)營業執照上名稱不一樣

1.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2.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十六、合夥企業購買股權,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甲、乙兩人各出資200萬元成立A合夥企業,以400萬元從丙處購買了丙持有的B公司股權的5%,該股權公允價值為600萬元,丙在股權轉讓時被核定了股權收入600萬並且計算交了個稅,請問A合夥企業將來轉讓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是多少?甲、乙兩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時出資額是否發生改變?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 第十六條規定,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雖然67號公告所

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但該公告

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因此根據該檔精神, A合夥企業將來轉讓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是是600萬元。

甲、乙兩人轉讓A合夥企業份額時出資額不變,各為200萬元。A合夥企業對外投資B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擡高只有在股權轉讓時得到實作。假設A 合夥企業以700萬元轉讓了B公司股權,實際轉讓所得為700-400萬元=300萬元,分給甲乙兩人各150萬元,甲、 丙應就分得的150萬元所得,按(700-600)/2=50萬元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十七、合夥企業轉讓房屋、土地權屬給其合夥人要交契稅嗎?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征契稅。(財稅〔2012〕82號)

聯想:1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9號)

2.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財稅〔2012〕82號)

3.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征契稅。(財稅〔2012〕82號)

十八、列舉合夥企業在稅前扣除上與個體工商戶的差異?

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 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除特別規定外,生產經營所得比照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的規定確定。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並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十九、列舉合夥企業在稅前扣除上與企業所得稅的差異?

(一)職工教育經費

合夥企業: 不超過薪資、薪金總額2.5%的部份;超過部份,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所得稅: 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薪資、薪金總額8%的部份;超過部份,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18〕51號)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合夥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份,準予扣除;超過部份,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所得稅:

1.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份,準予扣除;超過部份,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份,準予扣除;超過部份,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7〕4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3.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三)公益性捐贈

個人所得稅: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30%的部份,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計畫,按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份,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份,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利潤總額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財稅〔2018〕1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計畫,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個人所得稅:

從業人員:分別在不超過薪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份據實扣除;超過部份,不得扣除;

業主本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薪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份據實扣除;超過部份,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薪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份,不予扣除(財稅〔2009〕27號)

(五)研發裝置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所得稅: 制造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裝置,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一次性稅前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裝置、器具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該政策適用於所有行業企業,已經涵蓋了制造業小型微利企業的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間,制造業企業可適用裝置、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於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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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小穎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