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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存多,這樣處理賬面上庫存,一定要註意涉稅風險!

2024-05-15辦公

方式一

會計將積壓的 庫存商品低價出售。

若是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存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的稅務風險。

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成本×(1+成本利潤率)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方式二

會計將積壓的 庫存商品按照損失的方式處理。

應註意損失形成的原因,若是屬於內部管理不善造成的,屬於非正常損失,需要轉出增值稅,另外還要註意存貨損失稅前扣除的風險,看看是否具有充分的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

參考: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庫存商品的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已經抵扣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規定,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遺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明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以下簡稱「65號公告」)的規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企業申報資產損失需要中介出具專項報告的取消。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統一修改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方式三

會計將積壓的 庫存商品出售給關聯公司,一方繳納增值稅、另一方抵扣增值稅。應特別註意虛開發票的稅務風險。

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下行為屬於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方式四

會計將積壓的 庫存商品買一贈一的方式進行處理。

應特別註意開票的方式上,避免無償贈送視同銷售的增值稅風險。

參考: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 2010〕56號)規定:

1.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2.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因此,主品與贈品的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向購買方收取的金額繳納增值稅;如果主品與贈品未開在同一張發票上或僅在發票「備註」欄註明贈品,贈品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主品按購買方支付的金額繳納增值稅。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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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