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納稅期限
(一)企業所得稅
1. 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2. 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應當在辦理登出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
1. 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薪資 . 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2. 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 . 股息 . 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3. 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薪資 . 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登出中國戶籍的,應當在登出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4. 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 . 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稽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三)增值稅
1. 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個月或者 1 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 ;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 1 個月或者 1 個季度為 1 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申報納稅 ; 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或者 15 日為 1 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 5 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 1 日起 15 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2. 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 15 日內繳納稅款。
(四)消費稅
1. 第十四條規定,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個月或者 1 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 1 個月或者 1 個季度為 1 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申報納稅;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或者 15 日為 1 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 5 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 1 日起 15 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2. 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 15 日內繳納稅款。
(五)契稅
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 . 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六)土地增值稅
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約簽訂之日起 7 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七)船舶噸稅
第十二條規定,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十五日內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稅款滯納金。
(八)資源稅
第十二條規定,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九)房產稅
第七條規定,房產稅按年征收 . 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 . 自治區 . 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七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 .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 . 消費稅同時繳納。
(十一)印花稅
第十六條規定,印花稅按季 . 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 . 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 . 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 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十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 . 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 . 自治區 . 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十三)車船稅
第九條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 . 自治區 . 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四)車輛購置稅
第十二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十五)煙葉稅
第九條規定,煙葉稅按月計征,納稅人應當於納稅義務發生月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十六)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檔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十七)環境保護稅
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二、關於稅務登記期限
(一)設立登記
1. 第八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 . 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 . 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 . 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 . 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 . 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 . 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 . 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 . 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約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 . 安裝 . 裝配 . 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計畫合約或協定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向計畫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 第九條規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 . 個人和無固定生產 . 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變更登記
1. 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 30 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 . 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 . 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2. 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 30 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檔;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 . 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 停業登記
第二十一條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三)登出登記
1. 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 . 破產 . 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 15 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 15 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2. 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因住所 . 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 . 登出登記前,或者住所 . 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並自登出稅務登記之日起 30 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 第二十八條規定,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 . 安裝 . 裝配 . 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計畫完工 . 離開中國前 15 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四)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第三十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三、爭議解決期限
(一)行政復議法
1. 第二十條規定,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 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 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 第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二)行政復議法
1. 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第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四、關於處罰期限
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 . 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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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 法稅先鋒劉金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