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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移民重新開機細則及常見問題分享

2024-03-29海外

PART. 0 1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3月1日開始接受申請!

香港「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俗稱新投資移民) 3月1日 開始接受申請,合資格申請人須投資 最少3000萬港元 於獲許投資資產,包括至少2700萬港元須投資於股票、債券、存款證等金融產品及非住宅房地產(設1000萬港元上限),另至少300萬港元須投資於新成立的以創科等行業為主的投資組合。這是特區政府自2015年1月暫停舊版「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後,時隔九年,首次重新開放同類計劃。

申請資格

申請物件:

  • 申請人必須年滿18周歲;

  • 在提出申請前2年,實際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凈資產或凈資本;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和北韓除外),澳門居民及台灣華籍居民;

  • 申請人沒有不良記錄,能開具無犯罪證明;

  • 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如有)提供在香港生活及住所的經濟能力。

  • 凈資產:

    申請人向投資推廣署提出凈資產審查申請,即證明在提出凈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凈資產或凈資本。

    獲許投資資產的投資:

    申請人投資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凈值於其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

    雖然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大門未直接向內地開放,但內地人士可憑第三國永居,曲線投資——即先提前「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再申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因此,有意向的朋友不妨先做好身份規劃的準備,可以考慮香港認可的第三國身份,比如萬那杜、幾內亞比索等小國綠卡。

    申請所需資料

    申請時,申請人根據自身所屬的申請類別,送出以下資料即可:

    如有受養人隨行(已婚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則需要提供以下證明檔:

    需要註意的是,主申請人和隨行受養人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檔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檔和資料。

    申請程式

    新投資移民的申請需經歷「原則上批準」與「正式批準」兩個步驟。

    原則上批準:

  • 申請人在入境處申請入境簽證之前,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是否符合凈資產規定。

  • 投資推廣署核實申請人符合凈資產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符合凈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

  • 申請人必須在符合凈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處申請入境簽證/進入授權。

  • 入境處按入境事宜的角度審批完成後,將向申請人批予「原則上批準」。

  • 申請人可獲發入境簽證/進入授權,以訪客身份來港不多於180天,以便在有關期間作出已承諾的投資。

  • 正式批準:

  • 申請人按新計劃規則規定的投資期間內完成已承諾的投資,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相關投資是否符合投資規定。

  • 投資推廣署若確認申請人符合投資規定,將向申請人發出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

  • 申請人必須在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處送出該證明書,入境處將繼續處理申請人的入境簽證/進入授權申請。

  • 入境處審批完成後,將向申請人給予「正式批準」。

  • 申請人及其受養人一般獲準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於24個月,條件是申請人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規定。

  • 續期申請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逗留期限為 2+3+3年 ,因此,申請人在首次24個月逗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需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其是否符合投資管理規定。

    該辦公室核實後,會把相關結果通知入境處。入境處如認為申請人符合「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相關資格,會給予申請人不多於3年的逗留期限。

    PART. 0 2

    香港投資移民優勢

    1、無學歷或工作要求,僅需投資便能拿身份;

    2、無資本利得稅,投資環境優越;

    3、無創業、經營要求;

    4、投資資產類別豐富,選擇多樣;

    5、資料準備簡單,申請條件要求寬松,審批快速;

    6、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行來港工作和學習;

    7、只要投資款保持在港7年,完全沒有續簽壓力;

    8、無需放棄內地戶籍獲得香港身份。

    PART. 0 3

    常見問題

    Q1

    凈資產規定下的資產/資本可以共同擁有嗎?

    A1

    不可以。申請人須按本計劃提出凈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凈值的凈資產或凈資本。

    Q2

    在購買、持有及出售或許投資資產的過程中招致的支出會被計算入最低投資門檻嗎?

    A2

    在購買、持有及出售獲許投資資產的過程中招致的一切收費、費用、傭金、印花稅、稅項、徵費及其他所有的支出不會被計算入最低投資門檻。

    Q3

    可否在申請人/投資者的指定帳戶進行保證金(孖展)交易?

    A3

    否。申請人/投資者在指定帳戶內的所有投資一概不得以孖展形式進行交易。

    Q4

    申請人可否投資於混合用途的房地產?申請人可否投資多於一個非住宅房地產?申請人可否轉換房地產?

    A4

    申請人可投資於商用及工業混合用途的房地產,但不可以投資於商用及住宅混合用途的房地產。申請人購買的物業數目不受限制。申請人也可由一非住宅房地產轉換至其他非住宅房地產,亦可以由非住宅房地產轉換為其他獲許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務證券),或從其他獲許金融資產轉換至非住宅房地產。

    Q5

    申請人可否就購置非住宅房地產取得銀行或其他貸款?

    A5

    可以。申請人可利用非住宅房地產作為抵押,向香港的持牌銀行或持牌財務機構進行按揭和轉按,但只有投資於非住宅房地產中的資本凈額(即申請人自行出資的部份)才算在本計劃下合資格投資,而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Q6

    申請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有限期嗎?

    A6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於全年接受申請。

    Q7

    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遞交凈資產審查申請及投資規定審查申請需送出什麽檔?

    A7

    申請人須填寫申請書。此外,申請人亦須自費聘用【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協助證明他符合本計劃下的規定,及把申請書連同履行規定檔和當中所列的所有證明檔一併送出。

    Q8

    申請人只將資金投資在香港,但本人不在香港,可以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嗎?

    A8

    不可以。申請人及其受養人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方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Q9

    如申請人已投資七年但未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其投資會如何處理?

    A9

    申請人已投資七年但不符合連續通常居於香港的規定,未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他們可在七年期滿後申請無條件在香港逗留(即讓他們進入香港並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所限制)。申請如獲批準,在不抵觸相關投資的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屆時他們便可自由處置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

    Q10

    申請人可在哪獲取有關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的資訊?

    A1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將在其網站設立專屬網頁釋出及登載本計劃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的列表(列表),詳情可瀏覽有關網址。根據證監會記錄符合計劃規則中第5.1(e)段所列的資格準則的集體投資計劃將被列入刊登於證監會網站上的列表。如對列表有任何問題,可透過[email protected]以電郵向證監會查詢。

    Q11

    本計劃有沒有就合資格基金的本籍有任何要求? 獲證監會根據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基金互認安排認可的基金能否成為本計劃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A11

    計劃規則並沒有就合資格基金的本籍有特定的要求。一只基金,不論本籍為何地,只要符合計劃規則中第5.1(e)(i) 段所列的資格準則,便符合資格成為本計劃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Q12

    本計劃有沒有就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的往績或管理資產規模有任何要求?

    A12

    計劃規則並沒有就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的往績或管理資產規模有特定的要求。

    Q13

    根據計劃規則第5.1(e)(i)段的規定,要符合資格成為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證監會認可基金必須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第9類持牌人)管理。就此而言:

    (a)「管理」是指什麼?

    (b)如果第9類持牌人只擔任某證監會認可基金的香港代表,該基金能否符合資格成為本計劃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c)對於采用匯集投資職能轉授安排(pooled investment delegation arrangement)而第9類持牌人僅作為該安排中其中一個可能獲轉授投資職能者的證監會認可基金,該基金是否本計劃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A13

    解答(a):

    就計劃規則中第5.1(e)(i)段而言,「管理」是指該第9類持牌人(不論作為管理公司、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共同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就有關基金進行全權投資管理。

    解答(b):

    由於【單位信讬及互惠基金守則】第9章所指的證監會認可基金的香港代表並不會就相關基金進行全權投資管理,因此如果第9類持牌人只擔任某證監會認可基金的香港代表,則該基金將不會符合資格成為計劃規則第5.1(e)(i)段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解答(c):

    對於采用匯集投資職能轉授安排(pooled investment delegation arrangement)而第9類持牌人僅作為該安排中其中一個可能獲轉授投資職能者的證監會認可基金,該基金僅會在該第9類持牌人已獲轉授該基金全權投資管理職能的時候方符合資格成為計劃規則第5.1(e)(i)段規定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為證明該基金符合計劃規則第5.1(e)(i)段規定,基金須向其持有人發出通知,以知會持有人該基金目前正在由第9類持牌人管理,而該通知應在發出後刊登於該基金的網站上並送交證監會存檔。在收到有關通知後,證監會將安排將該基金列入列表。如該基金隨後不再由第9類持牌人管理並因此不再符合資格成為計劃規則第5.1(e)(i)段所指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一般而言管理公司應於至少14個公歷日前呈報證監會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基金持有人。在接獲有關呈報後,證監會便會安排將該基金從列表上移除。

    Q14

    如果投資者已對本計劃下的一個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作出了投資,但該集體投資計劃隨後不再符合計劃規則第5.1(e)段下的資格準則,並因此不再符合資格成為本計劃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該投資者是否需要將其在該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投資轉移到其他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或其他獲許金融資產?

    A14

    當一項獲許金融資產基於任何理由不再是獲許金融資產時(例如該項獲許金融資產因完全虧損而無法變現),本計劃並沒有規定該項資產必須轉換為另一獲許金融資產。在此情況下,只要該金融資產仍由投資者實益持有,就該項個別申請符合投資管理規定而言,該項資產仍被視作獲許金融資產。盡管如此,如果獲許金融資產因任何原因不再存於投資者的指定帳戶(例如,該資產被第三方扣押用於償還債務),為符合已承諾的投資並維持參與本計劃的資格,投資者須再投資於另一項獲許投資資產,該投資金額應相當於被扣押的獲許金融資產在被扣押之日的市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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