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20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組成的特別法庭依法對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團(簡稱「兩案」)進行公開審判。公審的地點位於公安部小禮堂,這裏原是公安部舉行大型會議或演出的地方。之所以選擇在這裏開庭,是因為安保工作的需要,且公審參加的人數較多,禮堂的觀眾席位正好可以作為旁聽席。當天參加庭審的旁聽人數達到了創記錄的八百多人,整個公安部禮堂座無虛席,另外還有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的主審團、陪審團。
隨著江華庭長的一聲令下,荷槍實彈的法警將「兩案」的主犯們逐一押解上台,他們分別是江青、張春橋、王洪文、姚文元、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比較特殊的是,被告席的周圍統一設定了鐵柵欄,一方面是為了防止發生意外,同時也是為了增強對犯人的心理震懾,有利於他們如實地交待罪行。面對氣氛莊嚴的公開審判,受審的主犯們神態各異,有的裝腔作勢以掩飾內心的慌張,有的故作鎮定,還有的東張西望,似乎在尋找什麽人……下午三時許,江華庭長宣布開庭,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萬眾矚目的庭審正式拉開了帷幕,新中國法制建設的史冊上,註定要因這場審判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公開,是這場審判的特殊意義所在,電視台對庭審現場進行了全程攝像,並在每天晚上的黃金時間實況轉播,這不僅是傳媒技術的革新,更是法制觀念的革新。
除此之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介對公審也進行了全程報道,億萬國人透過各種渠道了解到了審判的詳情。審判不僅對國內民眾公開,還透過衛星訊號在世界上多個國家進行了轉播。審判結束後,外交部還曾專門召開新聞釋出會,向中外記者通報審判的最終結果。那麽,在這場史無前例的公審前後,中央高層究竟經歷了哪些決策的過程?對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量刑為何采用不同的標準?陳雲同誌又為何反對判處主犯之一的江青死刑立即執行?
01
1978年11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北京召開,這次會議否定了「以階級鬥爭為綱」和「兩個凡是」的錯誤思想,重新確立了實事求是的路線方針,對於改革開放和撥亂反正工作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除此之外,這次會議還透過了對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審判的決議,決定由重新組建的中紀委負責案件審查工作。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上,陳雲同誌正式復出工作,他被增選為政治局常委,同時擔任中紀委書記,他對「兩案」的審查工作十分重視,多次作出具體批示,同時指示成立專門的案件審查工作小組。當時,包括陳雲同誌在內的黨內高層領導有一個普遍的共識,那就是文革結束以來的法制建設成果需要一次實踐的檢驗;文革期間被砸爛的「公檢法」系統,需要得到法理和現實意義上的重建。在這種情況下,對在文革中犯下累累罪行的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進行審判,就成了黨內外的一致呼聲。但審判的形式是什麽?公開審判還是不公開審判?十一屆三中全會上對此並未作出明確決議,中紀委將前期審查形成的工作報告上報中央等待最終決策。
經過多方面謹慎考慮以後,黨內初步的意見是不公開審判,只在審判結束後向社會公布審判結果。之所以選擇不公開審判,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出於保密的考慮,因為審判的物件都曾擔任黨和國家的重要職務,一度掌控了黨務、軍隊、輿論宣傳、文藝等戰線的大權,審判他們就必然涉及到大量黨和國家的核心機密,一旦泄密的話很可能會被敵特分子利用,因此不公開審判就成了最合情合理的選擇。但不公開審判的建議報送到鄧小平同誌那裏後,他卻在批示中否決了這一方案,並要求政治局開專題會研究此事。在政治局會議上,鄧小平同誌旗幟鮮明地指出:對「兩案」進行公審,不僅是法制建設的要求,更是全國人民的共同願望。因為「兩案」的主犯在文革中作惡多端,民憤極大,只有對他們進行公審,才能向群眾揭露他們的罪行,起到提高全民法制意識,推動法治社會發展的作用。除了堅持要對「兩案」主犯進行公審外,鄧小平同誌還提議將「兩案」合並為一案審理,即同時開庭,同時審判。
一個顯而易見的歷史事實是,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團都是文革的既得利益者,但兩者之間經歷了相互合作利用,再到勾心鬥角,以至於徹底決裂的地步。從本質上分析,林彪一夥透過軍委辦事組控制了軍隊,江青「四人幫」一夥則插手意識形態和宣傳工作。在爭權奪利的過程中,兩者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愈演愈烈,到了1970年的廬山會議,由於設不設國家主席之爭,更是到了白熱化的程度。根據「兩案」審查小組的結論,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團所犯的罪行並無太大關聯,屬於兩個不同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應分別單獨審判。但鄧小平同誌高瞻遠矚,他認為合並審判更有利於集中效率辦案,有利於增強法律震懾力,有利於更好地教育民眾。作為文革中最早被打倒的老幹部之一,彭真同誌也堅定支持鄧小平同誌的關於公開審判的提議,政治局最終一致透過了這一提議,決定將「兩案」合並公開審判,由彭真同誌擔任案件審理工作委員會主任,親自負責主抓公審的組織工作。隨後,在彭真同誌的領導和大力推動下,公審的各項準備工作在有條不紊地進行,特別法庭的庭長也明確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親自擔任。
02
公審的形式和時間都已確定,接下來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對「兩案」主犯們的量刑問題。由於林彪反革命集團主犯林彪、葉群、林立果已經在叛逃的途中墜亡於蒙古溫都爾汗,另外康生、謝富治已經病亡,按刑事訴訟法規定不予起訴,這樣的話對江青、張春橋等人如何量刑就成了重中之重。當時,黨內外很多同誌都認為,江青作為反革命集團的首要分子,其罪行貫穿於文革十年,大批老同誌受到迫害,堪稱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因此主張判處江青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在少數。與此同時,社會上也廣泛流傳著江青要被判處死刑的小道訊息。但「兩案」的審判不僅是法律問題,還是一個政治問題,量刑的準確恰當與否,關系到國內外的政治影響,更關系到改革開放初期國家的長治久安。1980年11月,「兩案」正式開庭前,政治局召開會議專門討論量刑問題,會上很多同誌再次主張判處江青死刑,但陳雲同誌力排眾議,表示了反對意見,他在發言中明確指出:「不能殺,黨內問題不能開殺戒,否則後代不好辦!」
事實上,陳雲同誌也是文革的受害者,粉碎「四人幫」也有他的一份功勞,但在關系到黨和國家事業穩定的重大問題上,他擯棄了個人的是非恩怨,以一個老一輩革命家的廣闊胸襟和政治智慧,作出了理智冷靜的個人決策。在這次會議上,徐向前元帥也提出,從國際國內的大局考慮,建議不殺江青。政治局初步采納了陳雲同誌的意見,同時按照公開、公正的民主原則,在黨內開展小範圍投票表決,幾次投票表決的結果都是主張不殺的人略占多數。最終,政治局決定在量刑問題上不考慮死刑立即執行,並在庭審中結合主犯的認罪表現作出終審判決。另外,在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團的處理問題上,陳雲同誌提出應從兩個方面看待問題,他說:「林彪反革命集團有些不同,他們主要是部隊的。像黃、吳、李、邱他們,包括林彪,過去這些人都打過許多仗,也立過各種戰功。他們現在犯了罪,應該處理,但與四人幫應有所區別。」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特別法庭對「兩案」主犯進行了公開審判,有統計顯示,從起訴、調查、辯論、最後陳述到公開宣判,共開庭53次。按照現代法治的原則精神,公審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開庭前將起訴書送達給每名被告人,並準許他們會見法院指定的律師團,不過到了最終庭審的時候,所有被告人都沒有選擇辯護律師。由於沒有辯護律師的緣故,庭審的大部份時間都在法官、公訴人、證人、被告人之間展開,被告人有充足的時間認罪悔罪,或提出為自己辯護。
在庭審的過程中,「兩案」主犯們的表現各異,其中江青經常大喊大叫擾亂法庭秩序,甚至與法官展開激辯,態度極為惡劣,多次被法警強制帶離庭審現場。張春橋則一言不發,緊閉雙眼,始終保持著沈默,既不回答任何問題,也不替自己辯護,被稱為四人幫「軍師」的他,試圖用這種方式抗拒審判。王洪文是「四人幫」中認罪態度最好的,他如實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並在最後陳述中認罪悔罪,希望接受勞動改造。筆桿子出身的姚文元則避重就輕,一味地狡辯,把自己的罪行說成是上下級的工作責任,企圖以此逃避罪責。
林彪反革命集團方面,曾有著「黨內理論家」之稱的陳伯達認罪態度也較好,年事已高的他由於聽力不好,請求法庭給他配備助聽器,得到了法官的準許。另外,林彪的四大幹將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以吳法憲的認罪態度最好,他甚至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表達了自己的悔過之意,希望得到從輕發落。終審判決之前,特別法庭組成合議庭,全體審判員參加評議,討論決定10名被告人的量刑問題。大家一致認為,「兩案」主犯們的罪行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依法嚴懲。同時綜合考慮到文革特定的歷史背景,特別是堅持少殺、慎殺政策對未來的影響,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江青、張春橋作為反革命集團首要分子,鑒於犯罪情節嚴重且認罪態度惡劣,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王洪文由於認罪態度較好,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姚文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陳伯達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都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公審的結果正式對外公布後,廣大人民群眾無不歡欣鼓舞,奔走相告。「兩案」公審在新中國法制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重大意義,中央對此給予了高度評價:這次審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劃清了刑事犯罪與政治錯誤的界限,是維護法制,加強法制建設的一次司法實踐,取得了豐富經驗,是依法辦案的一個典型範例。鄧小平同誌之所以力排眾議,作出「兩案」公審的決定,正是源於他超凡卓越的政治氣魄和長遠的戰略眼光。「兩案」公審的結果也是民心所向,永遠經得起歷史和時間的檢驗。與此同時,歷史的事實已經證明,人民內部矛盾大開殺戒是不妥的,不殺的處理在國內外都取得了很好的反響。以陳雲同誌為代表的老一輩革命家,在關鍵時刻能夠冷靜思考,科學判斷,小心謹慎而又敢於挺身而出,推動了公審的行程,為國家的長治久安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免責聲明】:轉載自其他平台或媒體的文章,本平台將註明來源及作者,但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作參考。本公眾號只用與學習、欣賞、不用於任何商業盈利、如有侵權,請聯系本平台並提供相關書頁證明,本平台將更正來源及作者或依據著作權人意見刪除該文,並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