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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個體、個人獨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024-06-30辦公

一個自然人有心獨自創業,應該選擇什麽形式的載體呢?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亦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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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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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個體工商戶對債務負無限責任,不具備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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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 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資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 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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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具有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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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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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


(1) 個體工商戶

從個體工商戶的定義即可看出, 個體工商戶 在法律性質上仍 是自然人 。正是出於這個原因,【民法總則】關於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在第二章「自然人」項下。一個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且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即 具有特殊的民事行為能力 ,比如能夠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實施動產浮動抵押等一般自然人所不能實施的商行為。

(2) 個人獨資企業

顧名思義,個人獨資企業首先屬於「企業」。其次,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 在法律性質上 為非法人組織 ,即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 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 為非法人企業

(3)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作為公司在法律性質上 屬於法人 ,同時由於公司為「企業」的一種形式,因此,有別於個人獨資企業為非法人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為法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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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方式


(1)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 本質上 為自然人 ,因此不對個體工商戶及其經營者的財產予以區分。有鑒於此,【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未要求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出資方式。

(2)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雖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需要登記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但並沒有予以限制。根據民商事領域「法無明文禁止即授權」的原則,粥粥認為 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並無限制

(3)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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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主體


(1) 個體工商戶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 既可以 為個人 ,也可以 為家庭 。若家庭經營,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應當同時備案。

(2) 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由此可見,個人獨資企業的 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 ,更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征。

(3)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作為公司,自然 設有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經理等經營管理機構 ,使得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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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主體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

(1) 個體工商戶

【民法總則】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由此可見,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決定其債務承擔主體

(2) 個人獨資企業

從個人獨資企業的定義即可看出, 投資人應以其個人財產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不過,【個人獨資企業法】同時規定,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那麽應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其股東僅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由於相較於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的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容易與股東的財產相混淆,因此,【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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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設立


(1)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由於本質上為自然人,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因此,雖然【個體工商戶條例】在2011年修訂後取消了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的限制(此前只能有一、二個幫手,三、五個學徒),但由於不能設立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的規模一般較小。

(2)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法】明確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因此,一般來說,個人獨資企業的規模比個體工商戶的規模大。

(3)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亦可以設立分公司 。由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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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變更


(1) 個體工商戶

雖然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但並不意味著在自然人之外出現了新的主體,因此也就 不存在轉讓個體工商戶、變更投資人的可能 。若原投資人透過轉讓營業執照等方式讓非家庭成員以外的第三方實際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對外登記的經營者需要與實際經營者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由此可見,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變更投資人

(3)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投資人有權將其持有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部份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第三方。因此,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亦可以變更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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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要求


(1)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 由於本質上為自然人而非企業,因此當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時, 可直接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而無需經過清算程式。

(2) 個人獨資企業

不同於個體工商戶,【個人企業法】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後,方能辦理個人獨資企業的登出手續。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個人企業法】的規定,若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五年內,債權人要求原投資人償還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的,原投資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3)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經過清算程式後方能登出 。不同的是,【公司法】未規定公司解散後一定期限內原投資人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公司經解散、清算、登出,實踐中市場監管部門通常要求投資人在登出時簽訂保結書,對公司尚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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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1) 個體工商戶

根據 等的相關規定, 個體工商戶應就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中,「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年經營所得不超過3萬元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的納稅義務人為其投資人,應在 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根據是否達到 規定的設定賬簿標準,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方式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

(2) 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 ,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 ,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所不同的是,【個人獨資企業法】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定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因此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方式以查賬征收為原則 ,除非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查賬征收的條件。

(3)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有別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此外,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向其股東分紅、其股東轉讓公司股權,該 股東需就對應的該分紅所得、轉讓所得另行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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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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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


(1) 優點

登記手續較簡單 費用少 ,經營起來相對靈活。

(2) 缺點

信用度及知名度比公司低 ,不可轉讓; 不能開分店 ,因為一個個體戶只能有一個經營場所,一個人只能註冊一家個體戶;沒有股份之說,更沒有投資人願意合夥投資一個個體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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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


(1) 優點

創立容易 不需要與他人協商,註冊資本少; 經營的固定成本較低 。例如,政府對其監管較少,對其規模也沒什麽限制,企業內部協調比較容易; 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2) 缺點

業主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時企業的損失會超過業主最初對企業的投資,需要用個人其他財產償債; 企業的存續年限受制於業主的壽命 難以從外部獲得大量資金用於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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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 優點

降低投資的風險 :其最能吸引投資人之處就是使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 提高了公司的競爭力 ,一人做大股東,兼董事長、兼總經理、兼財務總監,這樣既可以避免諸如股東之間意見不一致、債務糾紛等問題,另一方面在 經營理念、執行機制 上更加 靈活 便利 ,如可以省去股東會議、董事會議執行的繁瑣程式,可以使股東直接參加公司業務經營,靈活迅速做出決策。

(2) 缺點

對債權人保護不利,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股本單一的特點 ,所以它特別。當公司經營不善的時候,公司的唯一股東會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透過轉移財產來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達到保護自己的利益;逃避侵權責任,在一人有限公司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或損害公司員工或其他人的生命健康等情形。而公司的財產相比巨額賠償就很有限了,在有限責任原則下,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常常得不到的保障;需要每年提供審計報告,因為一人公司沒有其他股東利益牽制,要提高公司會計報表的公信力,就必須將經會計事務所審計報表作為法定內容,以便政府監管。【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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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開公司上中財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