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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月薪不到這個數,違法!
一、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近期釋出關於調整全省最低薪資標準的通知。
月最低薪資標準 :一檔為 2000元 ,二檔為 1870元 ,三檔為 1740元 。
小時最低薪資標準 :一檔為 20元 ,二檔為 18.7元 ,三檔為 17.4元 。
新的最低薪資標準將從 4月1日 起正式執行 。
根據【江西省最低薪資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薪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加班加點薪資;
(二)國家規定的中、晚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露天采礦、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艱苦崗位津貼;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四)用人單位透過貼補夥食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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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江西省最低薪資標準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政策原文:
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4/2/4/art_4975_4781050.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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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地 區
(1)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近期釋出公告,公開征求黑龍江省最低薪資標準調整方案意見。
黑龍江省最低薪資標準擬調整為:
第一檔2080元/月(19元/小時):
執行地為哈爾濱市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除外)、大慶市區;
第二檔1850元/月(17元/小時):
執行地為哈爾濱市呼蘭區及阿城區、齊齊哈爾市區、牡丹江市區及綏芬河市、佳木斯市區及撫遠市、雞西市區、雙鴨山市區、七台河市區、鶴崗市區、綏化市區;
第三檔1750元/月(16.5元/小時):
執行地為哈爾濱市雙城區、伊春市區、黑河市區、大興安嶺地區,全省其他各縣(市)。
▲以上就是意見征求稿相關內容,還未正式確定。
公眾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3月30日。
目前,黑龍江最低薪資標準是多少呢?
月最低薪資標準 :一檔為 1860元 ,二檔為 1610元 ,三檔為 1450元 。
小時最低薪資標準 :一檔為 18元 ,二檔為 14元 ,三檔為 13元。
(2) 湖北省、遼寧省、江蘇省、浙江省、河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也釋出了關於調整最低薪資標準的通知。
其中,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釋出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區最低薪資標準的通知】規定:
月最低薪資標準 :一檔為 2050元 ,二檔為 1900元 。
小時最低薪資標準 :一檔為 20元 ,二檔為 18元 。
新的最低薪資標準已從 3月1日 起正式執行 。
提高後的月最低薪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薪資標準,包括職工個人應依法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薪資標準的組成部份: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薪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如夥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等。
政策原文:
https://www.nx.gov.cn/wxb/wxzcgk/202402/t20240204_4450239.html
最低薪資標準匯總表
(截至2024年3月)
一、最低薪資標準是什麽
最低薪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 提供了正常勞動 的前提下,用人單位 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
二、最低薪資標準的形式
最低薪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薪資標準和小時最低薪資標準的形式。
【月最低薪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小時最低薪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三、最低薪資標準是否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各地執行標準存在一些差異:
1.最低薪資包含勞動者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這是全國大多數地區的做法,比如廣東、山東、浙江、安徽、雲南等地。
2.最低薪資不包含勞動者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比如北京、上海。
●北京:關於調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薪資標準的通知(京人社勞發〔2023〕20號)規定,下列計畫不作為最低薪資標準的組成部份,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上海:關於調整本市最低薪資標準的通知(滬人社規〔2023〕19號)規定,一、月最低薪資標準從2590元調整到2690元。下列計畫不作為月最低薪資的組成部份,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四)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最低薪資中包含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但不包含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份
比如江蘇,規定最低薪資不包括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江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全省最低薪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規〔2023〕4號) 二、下列計畫不作為最低薪資的組成部份,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四、最低薪資上調,這些待遇均受影響
1.試用期薪資
根據勞動合約法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薪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薪資或者勞動合約約定薪資的80%,並 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資標準 。
2.加班薪資的基數
隨著最低薪資的提高, 加班薪資的最低計算基數 也會相應提高。
3.醫療期薪資待遇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薪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薪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但 不能低於最低薪資標準的80% 。
4.經濟補償金標準
根據勞動合約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約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薪資按照勞動者應得薪資計算,包括計時薪資或者計件薪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約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薪資 低於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薪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薪資。
5.停工停產薪資
根據【薪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薪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約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薪資。
超過一個薪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薪資標準 ;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當向職工發放生活費,且 不低於最低薪資的80% 。
6.勞動者薪資扣除
【薪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約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薪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份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薪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余薪資部份低於當地月最低薪資標準,則按最低薪資標準支付。
7.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約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薪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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