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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購置軟體無償提供給分公司共同使用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2024-05-27辦公

導 言

實踐中,總分公司共用一套財務軟體的情形比較常見。比如,M 公司購置財務核算軟體後,供總部使用的同時,無償提供給各省級分公司使用。M 公司、各省級分公司均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稅務處理時,M 公司財務人員產生疑問:對於 M 公司給各省級分公司無償使用財務核算軟體,是否需要按照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

處理分歧

對於 M 公司財務人員的疑問,實務中有完全不同的處理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應作視同銷售處理。從財務核算軟體的性質分析,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中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一文,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由於著作權中包括軟體著作權,M 公司購置的財務核算軟體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同時,財稅〔2016〕36 號文在附件中還規定了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情形——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M 公司無償將財務核算軟體提供給其他各省級分公司使用,屬於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且既不屬於公益事業也未以社會公眾為服務物件,應按視同銷售無形資產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無須作視同銷售處理。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財務核算軟體是企業內部使用的一種管理工具,屬於無形資產。盡管總公司和分公司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但總公司將財務核算軟體無償提供給省級分公司使用,是 M 公司基於內部管理需要采取的措施,無法產生獨立的經濟利益。集團企業共用財務核算軟體、資訊科技軟體等行為,屬於與經濟利益流入間接相關的內部管理活動,其經濟價值已經在與經濟利益流入直接相關的主業經營行為中得到體現,不符合無償轉讓視同銷售的條件。

業務分析

根據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非匯總納稅的總分公司之間發生交易,用於銷售且不在同一縣(市)的,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多數情況下,總分公司發生交易行為需要作視同銷售處理。在實務中,總分公司之間發生特殊交易行為時,應如何判斷總分公司之間的業務是否需要作視同銷售處理呢?筆者認為,重點是把握交易行為的業務實質。

在具體判斷業務實質時,首先分析業務是否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如果總分公司的交易行為不是增值稅應稅行為,也就不涉及是否視同銷售的問題。其次,判斷業務屬於企業統一管理需要還是分支機構的經營需要。如果業務單純屬於企業統一管理需要,筆者認為,此類業務不符合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定義。

上述案例中,總分機構屬於同一法人主體。從會計核算的準則要求來看,這種架構下的分支機構會計核算,不僅是分支機構自身的行為,而且是整個法人主體統一編制財務報表的一部份。總機構對分支機構的會計處理擁有直接的管理權和控制權,總機構將財務軟體免費供分支機構使用,有助於確保集團內部財務資訊的一致性、準確性和透明度,便於對外提供匯總財務報表,反映企業整體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也就是說, 總公司與分公司共用財務核算軟體,是基於法人主體核算需要而發生的「免費」行為,而非總機構向分支機構讓渡了無形資產的使用權。

需要明確的是,增值稅視同銷售原則主要針對那些未透過常規銷售方式但實質上發生了貨物或服務所有權轉移或價值增值的交易行為,其目的在於確保稅收的中性原則,防止因人為安排導致稅收流失,給國家經濟造成損失。因此,在總分機構屬於同一法人主體的情形下,總分機構共同使用一套財務軟體,不應作視同銷售處理。

實操提醒

筆者建議, 總分公司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應明確區分統一管理活動與經營活動,且內部交易往來應嚴格遵循獨立交易原則,並註重留存相關資料 。如果總分公司之間發生特殊業務往來,難以判斷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時,可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充分溝通,註重說明業務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盡可能全面客觀反映業務情況,進而增加稅務處理的確定性。

實務中,還有觀點認為,為了保持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總分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按視同銷售來處理。假如上述案例中 M 公司按視同銷售處理,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分支機構可以抵扣。不過,從防範稅務風險和規範稅務管理的角度看,應準確分析交易實質後再作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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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中國稅務報、晶晶亮的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