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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我公司由於帳戶原因不能對公付款了,委托第三方代付款,稅務上允許嗎?

2024-05-06辦公

請問

老師,我公司由於帳戶原因不能對公付款了,委托第三方代付款,稅務上允許嗎?

答復

只要是業務真實的情況下,出現的委托第三方代付款,稅務上允許的,不會影響增值稅抵扣。建議簽訂好委托三方付款或抵賬的協定。

參考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物件。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參考二:

[ 問題內容:國稅發[1995]192號檔中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請問「所支付款項的單位,是指付款方還是銷貨單位或提供勞務方?」,此檔是否適用僅適用於貨物、勞務,不適用營改增計畫,比如:餐飲服務業。

答復時間 2021-03-24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 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國稅發〔 1995〕192號檔中提及的「所支付款項的單位」是指收款單位。營改增計畫建議參照該份檔執行。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準!感謝您的咨詢,順祝生活愉快!]

參考三:

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問題解答二(綜合管理類)】:

在確保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因行業或企業資金監管制度規定,發生 「付款方與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則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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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