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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不需發票即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27項支出

2024-03-06辦公

說起各類支出如何在企業稅前扣除,很多財務人腦海中第一反應就是憑發票扣除了,這樣的認識當然是不全面的。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有哪些支出不需要憑發票扣除,首先我們可以分以下三大類來看下:

一、在境內發生且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計畫的支出

企業發生的境內支出,如果不屬於增值稅的應稅計畫,不需要憑發票稅前扣除的,這樣的情形有很多,常見的不需要發票的支出有:

1、薪資薪金支出

財稅〔2016〕36號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薪資的服務,屬於非經營活動,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所以對於薪資薪金支出,企業只需要提供薪資表、轉賬或現金發放證明、辦理了扣繳個人所得稅既可以稅前扣除。

2、發放福利金、撫恤金、職工困難補助等

公司逢年過節向職工發放福利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等,這些支出也不需要取得員工開具的發票,提供發放明細表、付款證明等,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個人取得的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福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如果是超過薪資薪金14%的限額標準發放的福利費,需要進行納稅調增。

專題1: 企業發生工傷支出如何扣除?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關於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0]20號)第十七條規定:

(1)企業職工因公傷亡而發生的醫療類費用支出在醫療統籌以外支付的部份,以及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2)企業職工因公傷亡而發生的補償金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3)職工發生與企業無關的傷亡事故,企業給予的各類慰問補助費用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企業應取得傷亡職工的傷亡證明、調解或判決資料、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作為企業職工因公傷亡而發生的補償金相關證據。對企業員工或其家屬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工會經費、五險一金、補充養老、補充醫療

(1)工會經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薪資薪金總額2%的部份,準予扣除。
工會經費的扣除憑證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委托稅務機關代收的,應提供稅務部門代開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完稅憑證);

(2)工會組織直接征收的,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使用【行政撥繳工會經費繳款書】撥繳工會經費的單位,可用銀行付款憑證代替【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

(2)五險一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承擔的員工社保部份,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社保費專用憑證】或【社會保險專用繳款書】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承擔的住房公積金部份,以收繳單位開具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專用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補充養老、補充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薪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份,不予扣除。

依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及【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規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不承擔風險責任,不屬於保險業務」。企業將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委托保險公司管理,不超過相關規定標準的部份,可憑委托協定、資金支付記錄等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專題2:部份地方稅務機關針對補充保險的執行口徑

【浙江國稅】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額時扣除的企業實際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企業在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礎上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支出;

(2)企業辦理的補充養老保險必須是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之後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才能享受的;

(3)企業辦理的補充醫療保險必須用於參保人員的醫療性支出。

【東莞國稅】補充醫療保險方面,如果當地社保部門實施了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的,應透過社保部門購買補充醫療保險,憑社保部門出具的繳納憑證按規定在稅前扣除。若當地社保尚未實施補充醫療保險的,可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的相關規定,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可按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蘇州國稅】蘇勞社[2002]40號檔第二條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也可以由企業或行業自行管理。」財稅[2009]27號檔對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是「支付」,而不是「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因此在企業自設帳戶管理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計入單獨帳戶管理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等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企業僅為少數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

(4)社保、工會經費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企業繳納的社保費滯納金不屬於稅收滯納金,因此社保費滯納金可以在稅前扣除。

4 、解除勞動合約補償金(辭退補償金)

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辭退補償金不屬於薪資薪金的範疇,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但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相關支出,支付員工的辭退補償金以包含辭退補償條款的勞動合約,解除勞動合約內部審批流程、員工的身份資訊,付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5、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1)差旅費津貼

出差期間的差旅費津貼(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可以包幹制報銷,前提是單位建立了適宜本企業的差旅費管理制度,標準合理,業務是真實的。

在此基礎上支付因公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不需要發票,企業差旅費津貼標準可以參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或經企業董事會決議自定標準,自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應當合理、符合經營常規。

稅前扣除時,需要有差旅費報銷單,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憑證,如交通費、住宿費以及出差的證明材料。

(2)誤餐補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規定:

不征稅(個人所得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公司應制定誤餐補助的管理制度,按照員工實際外出天數乘以適用的標準計算,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

會計處理上建議單獨發放,不要並入薪資薪金一起發放,計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憑證後應附經過審批的計算表。按照上述要求處理的誤餐補助,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不需要開具發票。但需要提供經過審批的誤餐補助明細表、付款證明、相應的簽領單等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憑證。

6、 發放的消費者、客戶的微信紅包/優惠券/現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計畫不屬於應稅計畫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發放給消費者個人的小額電子紅包或優惠券等,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未堅持要求企業取得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或其他憑證。但是,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企業仍須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彈性管理的同時,也體現了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規範性特征。

案例

企業舉辦促銷活動,針對客戶進行抽獎,獎品為現金,獎金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沒有發票也可以作為企業的銷售費用稅前扣除。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內部憑證應包括:中獎人姓名、身份證號、中獎人簽字、支出計畫、收款金額的收款憑證、支出憑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7、 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可以憑借資產折舊或攤銷表稅前扣除,但是若外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時沒有取得發票等合法憑證,無法確認其計稅基礎,計提的折舊費、攤銷費也不得稅前扣除。特殊情形見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後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

8、結轉的產品成本

企業對外銷售產品,同時按照一定的方法結轉成本,成本稅前扣除可以憑內部自制憑證,包括材料成本核算表、制造費用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等,但是需要註意生產相關產品購進的原材料沒有取得發票,結轉的原材料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9、符合規定的資產損失支出

企業發生的各項損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可以稅前扣除,不需要提供發票。

案例

因生產經營需要,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貸款互保協定,根據雙方資金需要計劃,甲公司為乙公司500萬元的貸款提供了擔保,乙公司為甲公司200萬元貸款提供了擔保。乙公司因經營不善,於2017年破產關閉。其債權人市農商銀行將乙公司及其擔保人甲公司起訴至法院。因乙公司無償還能力,2018年初經法院調解,由甲公司代償500萬元貸款的本金及利息。請問:甲公司形成的擔保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互保屬於企業融資而采用的一種透過參加擔保聯合體擴大融資額度的擔保,應認定為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貸款互保協定,根據雙方資金需求計劃,甲公司為乙公司500萬元的貸款提供了擔保,乙公司為甲公司200萬元貸款提供了擔保,與企業融資相關,由此造成的連帶責任損失,屬於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擔保支出,能稅前扣除。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相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力償還,對無法追回的金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準備證據材料留存備查。

10、現金折扣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現金折扣是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盡快付款而提供的一種債務金額的折扣。它和原始銷售業務無關,只和債權債務結算有關,現金折扣作為財務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不需要發票,應當以購銷合約註明的折扣條件及銀行付款憑據、收款收據等單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1、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土地出讓金、協會會費

企業繳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提示: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包括電子和紙質兩種形式。財政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等的重要依據。

企業上繳的協會會費,以該組織開具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12、捐贈支出

企業透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為稅前扣除憑證。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2020-2021年)

13、匯兌損失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年度終了時需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份外,準予扣除。

14、企業繳納的各項稅金

企業繳納的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以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為稅前扣除憑證。

15、個人擡頭憑證

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個人擡頭憑證可以稅前扣除,符合真實性及合理性等稅前扣除原則,常見但不限於以下:
(1)允許稅前扣除的醫藥費票據;
(2)機票和火車票、出差過程的人身意外保險費;
(3)符合職工教育費範圍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4)員工入職前到醫療機構體檢費票據;
(5)企業為因公出差的員工報銷個人擡頭的財政收據的簽證費;
(6)允許稅前扣除的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員工憑發票實報實銷,發票擡頭為個人。

16、未履行合約的違約金支出

企業如果遇到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合約未履行,需要支付對方違約金,這項支出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要取得發票。

憑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定、雙方簽訂的賠償協定、收款方開具的收據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等就可以稅前扣除。

17、支付給個人的拆遷補償費

企業實際支付給個人的補償款,屬不征稅收入,不需要開具發票。支付給農民的土地賠償、青苗補償費等支出,根據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賠(補)償協定、受償人簽字的收款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並附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影印件為輔證等稅前扣除。

二、部份在境內發生且屬於增值稅應稅計畫的支出

屬於增值稅應稅計畫的支出,大部份是需要憑發票扣除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具體如下:

1、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只有三類:一是國家機關;二是個人;三是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

案例

A公司租用了某政府機關的房屋,那麽A公司可以憑政府機關代開的增值稅發票稅前扣除;也可以憑收款憑證、租賃合約、銀行付款單據等證明業務的真實性,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但要註意細節,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計畫、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

2、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計畫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九條-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振幅如下:(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專題4: 如何理解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張衛]

答: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對於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也就是說,接受自然人的500元以下的小額零星支出業務不需要發票稅前扣除,只需要憑借對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就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計畫、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

3、特殊情形下無法補開換開發票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登出、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資料有: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登出、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約或者協定;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案例

甲公司購進一批貨物,當月已經售出,由於當月沒有取得發票,憑入庫單、合約、以及付款單據暫估入賬。後來由於供貨商登出,導致進貨發票永遠沒法取得了,請問:能否稅前扣除?

結論:采取非現金支付的,具有合約、對方登出證明就可以稅前扣除。

4、兩個以上主體共同接受勞務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專題5: 對於「勞務「的理解: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何冰解讀:六、勞務,【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均提及「勞務」概念。這裏的「勞務」也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原則上包含了所有勞務服務活動。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訊、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群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等。此外,【辦法】第十八條所稱「應納增值稅勞務」中的「勞務」也應按上述原則理解,不能等同於増值稅相關規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案例

A汽車修理廠和B賓館共同租用C物業公司廠房,A和B沒有單獨電表,C物業公司對供電公司支付電費,然後轉售給A和B。C物業公司收到A和B電費後開具分割單,A和B根據分割單可以在稅前扣除。

5、租用資產發生的相關費用

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路線、有線電視、網路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計畫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適用水電氣等分割單的前提必須是發生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沒有租賃這個大前提是不能使用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

案例

A公司將自有房屋全部租賃給B公司,這種情況下,B公司使用的水、電等可以憑A公司開具的轉售水電費發票稅前扣除,也可以憑A公司開具給B公司的水電分割單稅前扣除。28號公告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包括單一承租方這種情況。

6、上市公司在公開市場發行公司債,到期支付利息

上市公司在公開市場發行公司債,到期按發債時的約定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據券商的通知,將相應的利息款項劃轉至上交所帳戶,再由上交所根據債券持有人資訊,將相應的利息劃轉至債券持有人帳戶。在此過程中,發債公司不知債券持有人的相關資訊,支付利息時也無法取得發票,只收到中國證券結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券兌付確認書。這種情況應該如何稅前扣除呢?

北京稅務局答復:企業在證券市場發行債券,透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慮到中國結算轉給投資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記錄,稅務機關可以透過中國結算獲取收息企業資訊,收息方可控的實際情況,允許債券發行企業憑中國結算開具的收息憑證、向投資者兌付利息證明等證據資料稅前扣除。

7、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後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四條規定:

(1)企業核定征稅期間購入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後,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約(協定)、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2)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後,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後,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並在稅前扣除。

三、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於境外購進貨物或勞務支出是否需要發票沒有硬性規定。 企業根據上述原則和境外國家、地區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稅前扣除憑證即可。

案例

A公司委托境外非居民企業B公司設計圖紙,且B公司在中國境內無經營機構和代理人,A公司所支付的境外服務費,以B公司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約協定、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四、被拆遷企業取得拆遷補償如何開具發票

拆遷企業對外支付拆遷補償款,拆遷企業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補償協定,對於協定中約定拆遷補償費、停業補償、搬家費用以什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拆遷企業應如何開具發票呢?對於拆遷企業和被拆遷企業都是個大問題,那麽拆遷企業是以什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被拆遷企業收款後如何開具發票呢?

1、被拆遷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費

包括:土地補償和房屋補償,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屬於開具發票範圍。拆遷企業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具體說明如下:

拆遷企業將被拆遷企業的房屋拆除後,拆遷企業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分為兩部份:

一是土地補償款。即:土地使用權屬由被拆遷企業變更拆遷企業,拆遷企業支付補償款,符合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一條規定的「銷售無形資產」增值稅應稅行為;

二是房屋補償。拆遷企業拆除房屋支付給被拆遷企業的房屋補償款,符合符合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建築物,即:被拆遷企業相當於將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拆遷企業,符合「銷售不動產」增值稅應稅行為。

被拆遷企業轉讓土地、舊房給拆遷企業,並取得拆遷企業的貨幣拆遷補償款,屬於有償轉讓無形資產和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因此,被拆遷企業取得拆遷企業支付的拆遷補償款,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屬於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向拆遷企業開具發票。

2、被拆遷企業取得的停業補償、搬家費用

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依據發票管理辦法不屬於開具發票範圍。拆遷企業應以拆遷協定、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具體說明如下: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規定,被拆遷企業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應稅行為的情況下,收取的停業補償(停業損失)、搬家費用,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不繳納增值稅,所以不應開具發票。

(2)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在沒有發生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不屬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屬於開具發票的範圍。被拆遷企業取得的停業補償、搬家費用,不屬於生產經營活動,所以也不屬於開具發票的範圍。

3、總結

拆遷補償費用是否開具發票,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是,要判斷取得協定約定拆遷補償費、停業補償、搬家費用等費用計畫是否屬於經營行為;

二是,判斷經營行為是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判斷開具發票的型別;

三是,如果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應區分開具應稅發票還是開具免稅發票。

五、法院判決確認支付款項、違約金、律師費等,企業是否需要開發票?

法院判決書確認企業支付對方款項、違約金、律師費等,做賬時需要對方開具發票嗎?對方沒有開具發票,企業可以拒絕付款嗎?企業可以扣繳稅款後,將剩余款項支付給對方嗎?沒有發票,企業能不能將法院判決書直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此業務上的疑惑,我們依次分解如下問題展開分析:

1、 法院判決書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判決書確認的支付款項是否需要取得發票?

法院判決書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關鍵在於看判決書確定的付款業務是否屬於增值稅應稅計畫,若屬於,則一般需要對方開具發票才能稅前扣除;若不屬於,則可以以判決書以及其他內、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依據。

2、判決書確認的支付違約金,是否需要取得發票?

關鍵在於違約金是否屬於合約款項,是否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故,判斷違約金是否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即價外費用,應結合兩個條件判斷:其一,合約簽訂後發生了應稅銷售行為;其二,違約金由銷售方收取。實務則可以分為如下三種情形判斷:

(1)違約金由銷售方收取,但雙方之間的合約解除,合約未履行的,違約金不屬於發生了的應稅銷售行為的價外費用,購貨方無需取得發票。

(2)違約金由銷售方收取,雙方合約繼續履行或合約已經履行完畢或部份履行的,違約金屬於應稅銷售行為的價外費用,購貨方需要取得發票。

(3)違約金由購貨方收取,違約金不是價外費用,購貨方沒有開票義務。但是,如果購貨方收取的違約金因銷貨方產品瑕疵而生,則屬於因售出商品品質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銷售方應對違約金金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沖減其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3、判決書確認支付的律師費,是否需要取得發票?

原告在取得法院判決對方承擔的律師費時是否需要開具發票,需判斷該律師費是否構成「價外費用」。

只有在發生增值稅應稅交易時,由銷售方基於交易順利完成或部份完成而取得的「由對方承擔的律師費」構成「價外費用」,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應當由銷售方根據主營業務內容開具發票。

其余情況,均無需開具發票,敗訴方當事人憑判決書、付款憑證、對方單位出具的收據即可入 賬並辦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手續。律師事務所只能開具發票給自己的委托方,不得將發票開具給對方當事人。

4、判決書確認的企業承擔的訴訟費、保全費等,是否需要取得發票?

訴訟費、保全費等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計畫,無需取得發票,憑法院開具的收據即可入賬。


【案例 律師費構成「價外費用」情況下的處理】

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貨物,價稅合計人民幣1130萬元,因乙公司遲延付款6個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1130萬元並承擔甲公司實際支出的律師費20萬元。甲公司聘請了A律師事務所並支付了20萬元。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支持甲公司訴訟請求。假設該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13%,A律師事務所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本案中,因甲公司銷售貨物屬於增值稅應稅交易,甲公司為銷售方,甲公司因合約順利履行而取得有對方支付的律師費,該律師費構成「價外費用」。以下我們就相關賬務處理及開票情況分析如下:

1.甲公司支付a律師事務所20萬元律師費的處理

甲公司采購法律服務並支付律師費,a律師事務所在取得20萬元律師費後應當以律師事務所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甲公司,甲公司憑該發票入賬扣除進項稅額並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甲公司應當將律師費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 18.87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3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註:應交稅金是指a律師事務所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款,計算方式為:20萬元÷1.06×6%=1.13萬元(四舍五入)。因a律師事務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故該稅款甲公司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自己應當繳納的增值稅。

2.在法院判決生效後甲公司就該筆律師費的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判決對方支付價款,相當於「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故判決生效後的判決給付日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此時甲公司應當確認收入並在法定的期限內申報該筆增值稅應稅收入。至於發票,可以等到實際收款款項後再開具,但應當先行申報繳納增值稅。

因該筆律師費定性為「價外費用」,故甲公司應當將該律師費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20萬元

貸:營業收入17.7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3萬元

增值稅=20萬元÷1.13×13%=2.3萬元(四舍五入)

3.甲公司實際取得乙公司支付的該筆律師費的處理

收款後由甲公司按主營業務內容開具發票給乙公司,具體發票型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雙方的約定開具。本案假設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銀行存款 20萬元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20萬元

4.乙公司支出該筆律師費的處理

對於乙公司而言,該筆律師費支出屬於購買貨物的成本,應當計入存貨計稅基礎。


借:存貨 17.7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3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小結

這筆20萬元律師費的業務中,a律師事務所繳納增值稅1.13萬元,實作律師費收入18.87萬元;甲公司繳納增值稅1.17萬元(2.3萬元-1.13萬元),實作營業收入17.7萬元,產生管理費用支出18.87萬元;乙公司未繳納任何稅費,存貨的計稅基礎增加17.7萬元。

甲公司憑律師事務所的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並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乙公司支出的20萬元中,由2.3萬元屬於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憑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前扣除,剩余17.7萬元只能憑甲公司開具的發票計入存貨計稅基礎,當期不得抵扣企業所得稅,只能在將來賣出貨物時計入營業成本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處理。


【案例 律師費不構成「價外費用」情況下的處理】

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貨物,價稅合計人民幣1130萬元。乙公司全額支付貨款,但因因公司遲延交貨6個月,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退還貨款1130萬元並承擔乙公司實際支出的律師費20萬元。乙公司聘請了b律師事務所並支付了20萬元。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支持乙公司訴訟請求。假設該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13%,b律師事務所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本案中,甲公司銷售貨物屬於增值稅應稅交易,乙公司為購買方並非銷售方,乙公司因解除合約而取得有對方支付的律師費而並非因合約繼續履行而取得費用,故該律師費不構成「價外費用」。以下我們就相關賬務處理及開票情況分析如下:

1.乙公司支付b律師事務所20萬元律師費的處理

b律師事務所在取得20萬元律師費後應當以律師事務所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公司,乙公司憑該發票入賬扣除進項稅額並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乙公司應當將律師費計入管理費用(僅涉及一級科目):


借:管理費用 18.87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3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註意: 此時 乙公司不 可將該筆支出作為「其他應收款」處理,因為最終律師事務所是不會退還該筆款項,而是由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要。 乙公司與b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交易客觀發生後不會因法院判決轉嫁律師費而取消,故此處不能作為應收款處理。

2.在法院判決生效後乙公司就該筆律師費的處理

因該筆律師費不屬於「價外費用」,故乙公司無需繳納增值稅,也無需開具發票。乙公司應當將該律師費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收賬款——甲公司 2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20萬元

註意: 此處乙公司不可將收到的律師費抵消應收款,因為該款項並非b律師事務所 退費,而是由甲公司賠償乙公司的損失,故該賠償損失構成營業外收入,在企業所得稅法上屬於「其他收入」。

3.乙公司實際取得甲公司支付的該筆律師費的處理

收款後乙公司無需開具發票,只需出具收據。甲公司憑法院判決及銀行轉賬記錄、乙公司出具的收據入賬。


借:銀行存款 20萬元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20萬元

4.甲公司支出該筆律師費的處理

甲公司憑法院判決及銀行轉賬記錄、乙公司出具的收據即可辦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手續。對於甲公司而言,該筆律師費支出屬於營業外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 2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小結

這筆20萬元律師費的業務中,b律師事務所繳納增值稅1.13萬元,實作律師費收入18.87萬元;乙公司無需繳納增值稅,但因實作營業外收入20萬元,需,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扣除管理費用18.87萬元;甲公司無需繳納任何稅費,其支出的20萬元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

乙公司憑b律師事務所的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並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甲公司支出的20萬元,可以憑法院判決書及銀行轉賬記錄、乙公司出具的收據即可辦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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