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妍妍網 > 辦公

【稅局提示】加油站須關註的7項涉稅風險點

2024-04-16辦公

加油站企業須關註的7項涉稅風險點,具體如下:

風險一: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稅風險

風險描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因成品油的受眾面廣,加油站企業的銷售物件離散度高、現金結算的情況較多,使得加油站企業通常存在較大比例的無票銷售的情況。比如大量的私家車等非經營主體采購成品油不需要取得發票;某些行業如農業,本身屬於免稅企業,采購成品油也不需要取得發票等。因此,部份財務人員或企業利用此部份富余票的銷售額進行虛開發票行為,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造成稅款流失,同時也涉嫌觸犯刑法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的條款,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風險防控建議: 加油站企業應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發票的管理,一方面提升企業法律意識,杜絕企業層面的違法行為發生;另一方面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健全成品油進銷存明細台賬,並制定日常監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賬數據,避免利用富余發票進行虛開等違法行為發生。

風險二:無票銷售未及時確認收入

風險描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加油站企業因其自身特點,存在比例較大的無票銷售情況,通常加油站企業無票銷售收入一般是在月末統計,並在次月申報期內對無票銷售收入進行統計並上報。但存在部份加油站企業因數據錯誤、購銷存台賬不全、主觀故意隱瞞等原因,未及時將無票銷售部份如實計入當期收入,此項操作造成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的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 加油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成品油購銷存明細台賬,並制定日常監管制度,定期核查台賬數據與實際庫存的一致性,同時配合稅務機關安裝加油站智慧稅控系統,即時讀取加油機數據,便於成品油進銷存的動態管理與監督,確保無票銷售收入在當月確認並申報繳納相應稅款,避免發生偷漏稅、稅款滯納等風險。

風險三: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時違規開票

風險描述: 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第五條規定,加油站以收取加油憑證(簿)、加油卡方式銷售成品油,不得向使用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十二條規定,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使用者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加油站企業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的業務較多,部份企業因對政策熟悉度不高,容易錯誤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對購卡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風險防控建議: 加油站企業應按照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預售卡業務按預收款方法進行賬務處理,同時可開具普通發票,選擇「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計畫」下設的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稅率欄選擇「不征稅」。如果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按政策在其加油後按回籠記錄開具。如預售單位要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加油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開具的發票資訊需與實際結算的商品名稱、油款金額一致,以規範加油卡出售、賬務處理、開票等流程,避免可能出現的違規開具發票風險。

風險四:銷售折扣未正確開具發票

風險描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加油站企業經常開展打折促銷等優惠活動,開具發票時若不註意折扣金額的填寫,可能導致折扣金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的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 加油站企業在發生打折促銷、滿減優惠等銷售折扣行為時,要註意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避免出現相應的涉稅風險。

風險五:違反稅控加油機使用規定

風險描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42號)第三條規定,凡不透過已安裝稅控裝置的加油機或稅控加油機加油,擅自改變稅控裝置或破壞鉛封,導致機器記錄失真或無法記錄,造成少繳或不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42號)第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配合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加油站的稅控加油機進行檢查,對采用技術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數量的,除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還應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成品油經營授權證。部份加油站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不使用稅控加油機進行加油,或人為導致稅控加油機數據失真,以達到少繳或不繳應納稅款目的。

風險防控建議: 加油站企業應確保稅控加油機的正常使用,杜絕人為原因造成的稅控加油機數據異常情況發生。對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現數據異常的加油機,應立即聯系相關技術部門對問題予以排查,以恢復稅控系統的正常工作。同時配合落實廣東省稅務局推行的加油站智慧稅控系統的試點推廣,做好相關數據的收集、比對工作。

風險六:缺失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

風險描述: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同時,該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而加油站企業部份情況下未能及時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但同時又將相應的支出違規進行稅前扣除,容易產生涉稅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 對加油站企業而言,是否能夠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直接決定了成本費用支出。因此,企業在業務交易時需註意上遊供貨商或服務提供商能否及時開具發票,同時在入賬時需註意取得發票是否符合規定、票面資訊是否與經濟業務一致、是否為作廢發票等。

風險七:轉讓加油站房地產有關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錯誤扣除

風險描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加油站房地產有關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確認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7〕513號)規定,對依法不得轉讓的成品油零售特許經營權作價或評估作價不應從轉讓加油站整體資產的收入金額中扣除。加油站企業在轉讓房地產時,如將成品油零售特許經營權估價後在收入中扣除,會產生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減少的稅收風險。

風險防控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加油站企業轉讓房地產時,不得將成品油零售特許經營權作價後從轉讓加油站整體資產的收入金額中扣除,確保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的數據正確。

往期推薦


01

02

03

源: 茂名市稅務局,晶晶亮的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