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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錄|塗如松殺妻案

2024-04-23歷史

蘇軾有雲:「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澎湃新聞·私家歷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

文|史誌強

雍正十二年底,牽動湖北官場上下的塗如松殺妻案終於要落下帷幕。麻城縣民塗如松殺死妻子塗楊氏並拋屍,歷經四年之久,終於由湖北巡撫楊馝題奏皇帝,建議將為塗如松出謀劃策改換屍體的蔡燦斬立決,塗如松絞監候。就在大家等待皇帝的最終裁決時,雍正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新任麻城縣知縣陳鼎發現塗楊氏依然健在,就藏在她兄長楊五榮家中。這場「湖北第一奇案」,在當時「雖窮鄉僻壤黃童白叟無不知之」,前後數任官員因此去職。

案發

雍正八年正月十三日,塗楊氏回娘家省親,二十四日由其兄長楊五榮送回。當天夜裏,塗如松就聲稱妻子失蹤,發動親戚鄰居一同尋找。而楊五榮則認為是塗如松殺妻之後賊喊捉賊。由於楊氏屍體一直沒有找到,加之塗母許氏到省城伸冤,塗如松最終被釋放。

清代對於地方官審理各類案件規定了嚴格的期限,普通的殺人案件,要在六個月內完成州縣→府→臬司→督撫四級審理程式並上報皇帝。本案遷延日久,雍正八年十月,麻城縣令楊思溥因此去職,由湯應求接任。湯應求鄉試中舉之後經過吏部的揀選在鹹寧縣協助修堤,這次終於有機會放了實缺。

為了避免重蹈楊思溥的覆轍,他從兩方面出手以求盡快處理此案。一方面,背後為楊五榮出謀劃策是楊同範和劉存魯,他們都是生員(即秀才,透過院試取得官學入學資格的讀書人),清律規定「生員包攬詞訟而代人具告作證者」,州縣官應當先申請革去功名方可審理,於是湯應求提請革去二人功名。另一方面,湯應求以20兩懸賞塗楊氏的線索。當時縣令的薪俸大約45兩,雍正年間火耗歸公後,其主要收入是養廉銀,大約在1400兩以上。但這些收入還需要支付胥吏、幕友的報酬和不時的各種攤捐,所剩無幾,因此20兩對於湯應求來說也不是一個小數目。

之後楊氏依然杳無蹤跡。不料雍正九年五月二十三日,麻城縣趙家河沙灘上流浪狗扒出來一具骸骨,皮肉無存。一直心懷不滿的楊五榮認為這就是塗楊氏的屍骨,去省城上告。清代沒有今天的DNA技術可以鑒別身份,黃州知府批示首先要確認屍骨性別,如果確系女屍,那麽應當按照【洗冤錄】所載滴骨驗親之法,確認親緣關系。塗楊氏母親朱氏健在,「朱氏刺血滴骨,倘沁入,再令塗如松滴血」,若都沁入則為塗楊氏無疑。【洗冤錄】即宋代法醫宋慈所作【洗冤集錄】,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在明清之際已經廣泛流行。清代在雍正六年確立了仵作制度,每一州縣都配有數名仵作,並「各給【洗冤錄】一本」。【洗冤錄】中關於滴骨驗親,記載如下:

檢滴骨親法,謂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的親生,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俗雲「滴骨親」,蓋謂此也。

【洗冤錄】中記載的是子女血滴父母骨,塗如松夫婦沒有生養,所以只能是用塗楊氏母親的血。不過黃州府的批示還沒來得及落實,很快縣令湯應求也因為逾期被免。繼任麻城縣令李作室和廣濟縣令高人傑共同處理此案。可能是因為作出批示的黃州府已經去職,高李非但沒有滴骨驗親,反而認為「【洗冤錄】原有不可盡信者……似未便因【洗冤錄】而反滋冤濫也」。

本案之所以剛開始遷延日久,也是因為仵作之間對於【洗冤錄】的效力認識不同。雍正年間,【洗冤錄】類似於作為參考的官箴,直到乾隆七年,律例館頒布【律例館校正洗冤錄】,才成為正式的官書。因此高李二人才會提出【洗冤錄】不可盡信。在沒有DNA技術、司法資源也非常緊張的清代,地方官發現事實的能力極為有限。【洗冤錄】所記載的法醫學知識盡管不乏可取之處,如依靠骨骼數量鑒定性別的方法顯然是無稽之談,不過仍然不能全盤否認其價值。司法活動的重要目標是定分止爭,恢復社會秩序。在偵查技術能力與司法資源嚴重不足的清代,如果沒有一個適合於當時技術條件的法醫學標準,那麽兩造就會不斷上訴,導致案件遲遲不能解決。因此才有學者論及,司法上的證據標準從來不是統一不變的,而是一個「社會建構的具有時代性的地方性的常規標準」。

冤獄

高李刑訊逼供之下,塗如松供認自己殺害了塗楊氏,因蔡燦唆使,反告楊五榮等人誣告。而麻城縣的捕快陳文和書役李憲宗在屍體發現後向塗如松索賄,然後幫助塗如松妝點屍體,放上男性發辮。清代規定,死刑案件在州縣官審理結束之後需要將人犯押解至知府以及更高層級官員進行重新覆核。當時黃州知府出缺,由蘄州知州蔣嘉年暫時代理,他多次提審人犯,發現塗如松等人供述模糊不清,頗多矛盾,而且高李二人對案情的結論也漏洞百出,因此駁回了判決。

高李重新審理之後將案件的焦點轉移到了湯應求身上,他們發現,保正發現屍體的報告中記錄屍體「止有一手背尚有皮包骨,腰上有朽爛白布」,而湯應求向上匯報「止有破藍布衫一件,破藍白布裏夾襖一件,藍白布裏夾被一床」,在黃州府等官員批示要調查性別之後,湯應求又說「還有四五寸長發辮,及夾被橫裏腰系草繩」。【大清律例】中專門有一條就是「檢驗屍傷不以實」。湯應求為什麽要這樣做,我們不得而知,不過相關文書俱在,無論塗如松是否殺妻,湯應求都難逃法辦了。

高李上次是審結之後上報給黃州知府,遭到知府連番駁斥。這次他們先采用通詳的形式同時上報黃州府、湖北臬司和總督巡撫。然後湖北巡撫作出了改變案件走向的批示,指出湯應求「明知塗如松致死伊妻楊氏」,卻沒有查明真相,反而改換驗屍報告,「徇私掩飾,大幹功令」。巡撫在沒有提審犯人的情況下,僅憑高李的一紙文書就直接為案子定了性,也推翻了黃州府蔣嘉年之前的結論。隨後蔣嘉年也不再堅持塗如松被冤,提出了調和的看法:一方面他承認塗如松和仵作在屍體檢驗上確實存在瑕疵;另一方面希望能夠再請人對屍體性別進行重新鑒別。「如系女屍,則當日男衣夾被明系妝點,其為楊氏屍骸無疑」。至此,本案相關各方已經不再考慮屍體可能是其他人的可能性了,問題的核心從鑒別身份轉為鑒定性別。

不久黃州府就迎來了新任知府李天祥。蔣嘉年受命去檢驗屍體,他還是堅持河灘的屍體應為男屍。河灘的屍骨有九片顱骨、二十四根肋骨。根據【洗冤錄】記載,男子顱骨8片,女子6片,男子肋骨左右各十二條,女子各十四條。仵作認為應該是額骨裂為兩片,所以河灘屍骨顯然是男屍。在蔣嘉年檢驗屍骨時,當初為高人傑檢驗的仵作薛必奇居然試圖用刀自刎。與此同時,高人傑和李作室眼見不妙,他們提出湯應求偷偷換了屍骨,只有顱骨是他們原來所檢。兩相對質,真假難辨。湖北按察使又委派黃岡縣知縣暢於熊和蘄水縣知縣汪歙審辦。暢汪首先提出湯應求改換屍檢報告,應當治罪。五月二十五日,湖北巡撫和總督上奏吏部,認為湯應求未能及時驗明屍體性別,應將湯應求革職。湖北按察使也同意了暢汪的請求,既然高李認為河灘屍骨僅有頭顱未被替換,那麽就將頭顱與其他男屍頭顱比較即可。

結果雍正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趙家河突發洪水,將河灘屍骨沖走。八月初二,吏部發來皇帝諭旨「湯應求著革去職銜,其玩視人命等情,該督究審定擬具奏」。由於是暢汪提議將湯應求革職,因此革職後需要另外派人進行審理。湖廣總督派鹹寧縣知縣鄒允煥和黃陂縣知縣黃奭中負責本案。他們很快得出結論,塗如松殺妻埋屍,蔡燦幕後操盤教唆塗如松擺脫罪責並賄賂湯應求和仵作李憲宗改換屍骨,從而讓本案遷延日久未能結案。蔡燦罪行甚多,其最惡劣的犯罪行為是「盜屍換屍,折割棄屍,兇暴貪殘」,但是清律沒有與之對應的規定,因此依「光棍為首者,斬立決」例,判處斬立決。所謂光棍,是當時對於流氓無賴的別稱。「光棍例」是對「惡棍設法索詐官民」的諸種行為進行懲處的法條,當時適用頗廣。塗如松判絞監候,他母親許氏現年五十七歲,但是青年守寡,患有癆病,只有塗如松一子,是否可以存留養親,需要上司定奪。所謂存留養親是古代為了維護孝道而對罪犯的優待措施。清代法律規定,犯一般死罪的罪犯,如果其祖父母父母等年齡在七十歲以上或者患有嚴重疾病,家中又沒有其他十六歲以上男丁,那麽需要奏明上司,由其定奪是否可以緩刑。

暢汪的擬判經武昌府知府、漢陽府知府的會審,又經湖北按察使,最終得到湖北巡撫的認可,湖北巡撫上奏皇帝要求判處蔡燦斬立決,塗如松絞監候。接下來就到了故事開頭的那一幕,新任麻城縣令陳鼎發現塗楊氏尚在人間。恰逢新任湖北巡撫吳應棻此前沒有參與審理此案,不僅沒有翻案的壓力,而且他與湖廣總督邁柱的關系也很緊張。在陳鼎發現塗楊氏之前,履新不久的吳應棻就因為湖北吏治廢弛上奏參了邁柱一本。而邁柱已經任湖廣總督八年之久,塗如松被冤他無論如何也難逃幹系。此案成為身陷督撫之爭中的吳應棻的重要抓手,他積極為塗如松翻案,不僅要求臬司盡快重審,還以高人傑等人為負面典型通告全省官員,要求他們吸取教訓,「至一切獄訟,尤須至虛至公,精詳慎重,不得酷法嚴刑,玩視民命」。

陳鼎發現塗楊氏後不到一月,雍正帝駕崩。剛剛登基的乾隆皇帝將邁柱和吳應棻都調回北京,另派史貽直去湖北處理此案。史貽直查明塗楊氏省親回家之後因與塗如松爭吵就想逃回娘家,路上被此前與其有奸情的馮大拐走,後因無處藏匿,馮大將塗楊氏送回楊五榮處。面對突然生還的塗楊氏,楊五榮和楊同範的處境非常尷尬,他們此前已經多次提告塗如松殺妻,清代對誣告規定了嚴厲的處罰,誣告死罪而未決者,也要杖一百流三千裏。盡管司法實踐上,地方官經常會對誣告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但他們如果此時坦白真相,還是可能會面臨刑罰。因此,楊同範自恃生員的身份,唆使楊五榮索性堅持到底。最終真相大白後,楊同範和曾經的蔡燦一樣,被依「光棍為首者,斬立決」例,判處斬立決,楊五榮被處以絞監候。此外馮大、塗楊氏等人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但新帝登基,照例要大赦天下,所以除了楊同範、楊五榮之外,其他人都免於處罰。

制度與原因

本案首先引人深思的是案件本來在雙方的拉扯之中,對於屍骨的身份始終沒有達成共識。屍骨被洪水沖走之後,由於僅能依靠口供定案,案情急轉直下。囿於清代的技術能力,口供一直是關鍵的定罪依據,在事實認定上,清代強調諸證一致,要求供詞之間高度一致,沒有明顯差異,證供也要相符。從高李第一次審理開始,在數任官員的審理之下,這一完全虛構出來的殺人案件情節被逐漸修改、完善最終顯得無懈可擊。湯應求曾質疑「(塗如松母親)許氏青年守誌,止此一子,其視媳不啻親生,子即兇橫,伊母豈肯坐視不救」,對此,高李在之後的擬判中回應「如松忿激將氏推開,隨取紡線車打去,適中楊氏致命小腹,因有四月身孕被毆傷胎,旋即殞命」,可見是過失致死,事發突然,許氏來不及勸架。湯應求還質疑「如松所居之地比鄰數十戶,非深山獨居可比,若欲匿屍豈無人見」,高李又稱「時方昏夜,其鄰人皆不知毆斃之情」。

而關於作案兇器的變動則更為離譜,在高李等人的擬判中認為塗楊氏舉起紡線車要打塗如松,結果被塗如松奪下反戳楊氏受傷。實際上紡線車體積巨大,楊氏當時有孕在身,很難想象楊氏能夠舉起紡線車。之後鄒黃的擬判中,兇器就變成了紡線車的木心,更加讓人信服。

還有在掩埋屍體過程中,高李先是聲稱塗如松請蔡秉乾和蔡三幫忙掩埋屍體,但蔣嘉年就駁斥蔡秉乾年老眼瞎而蔡三又是跛足,如何能夠掩埋屍體?高李重新提審之後,針對蔣嘉年的意見,又說「秉乾、蔡三,雖一盲一跛」,但是並不嚴重,擡屍的時候,其目尚明,其足能步。而到了鄒黃那裏,塗如松與眾人準備埋屍,「蔡秉乾因眼力不濟,荷鋤同蔡五先往刨土」,之後「蔡三足跛失跌」,顯得更加順理成章。類似這樣的審轉過程中的修飾還有很多。經過數次修飾之後,案件情節變得無懈可擊。最終透過了逐層審轉。

與當代司法體系中雙方不提出上訴即為終審判決的制度不同,清代的刑事案件處理采用逐層審轉覆核制,死刑案件要自動歷經縣、府、司、督撫、刑部直至皇帝覆核最終才能執行。那麽為什麽經過修飾的擬判能夠透過逐層審轉呢?塗如松在上級機關覆核時為什麽沒有翻供呢?其核心問題就是清代上下級官員存在著資訊溝通機制,從而使得逐層審轉流於形式。本案中在州縣官的幾次通詳之中,上級官員僅憑州縣官的書面報告就做出了非常具體的指示。先是湖北巡撫批示湯應求「徇私掩飾,大幹功令」,要求徹查,之後黃州知府就提出如果確系女屍,那就是楊氏無疑。高李二人羅織的冤獄,經過湖北巡撫的批示,已然成為不可撼動的鐵案,高李自然不敢再推翻自己的結論,其他官員也只能照著巡撫的思路去調查。

另一方面,上下級官員還存在著非正式的資訊溝通機制,形成「共謀」。筆者在一批清代官員之間的信函中就發現若幹上下級官員私下溝通的證據。例如貴州普定縣知縣就一個疑難案件致信知府,知府又給臬司衙門的幕友寫信希望得到指示,信件的具體內容不得而知,但是事後知府給幕友寫信感謝,表示「頓開茅塞,感紉之至,現已飭縣照繕矣」。當上級官員的意見已經滲透到州縣官審理階段,多層審級的獨立性和實際效果就大為削弱。當州縣官的擬判審轉到上級時,上級已有先入為主的看法,加上缺乏足夠的偵查手段和較低的證據標準,即使塗如松翻供也很可能被認為是狗急跳墻,無濟於事。當時的很多史料都說明存在各級官員疏於核查而「據詳率轉」的情況。因此清人萬維翰指出:「萬事胚胎,皆在州縣,至於府司院皆已定局面,只須核其情節,斟酌律例,補苴滲漏而已。」

如何設計司法責任的邊界和主體,如何破解科層制結構中的共謀問題,如何有限的司法資源條件下實作有效的司法監督。本案所揭示的許多課題,今天仍然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