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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布政使到底是個多大的官兒?

2024-05-07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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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宮劇中經常出現這樣一個顯赫而權重的官職,它的名字讓現代人乍聽上去像是管理布匹的小官,然而實際卻並非這麽回事。

這個官職就是布政使。

布政使是什麽意思呢?原來,此布非彼布,布政使之「布」是宣布、釋出的意思,而非養蠶繅絲織布的意思。

布政使簡而言之就是到各地宣布朝廷的政令,並管理一方財政等公共事務的人。

那麽,布政使是從什麽時候開始設立的呢?布政使的職責是什麽?布政使人選是如何確定的?

清代布政使究竟是幾品官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01

清代布政使的淵源和階品

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時期,它的具體政治制度不可能是與此前的歷史和現實完全脫離、毫不相幹的,而必定帶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和影響。

這既是一種政治智慧的歷史傳承,也是現實政治在彼時彼刻的客觀要求。

清代布政使正是這樣,它不是由清代統治者隨意搬來的一座「飛來峰」,而是對明代布政使的繼承和改進。

明太祖朱元璋起於草莽,在社會底層摸爬滾打的許多年裏,他深刻地認識到了元朝行省制度在實際執行中的弊端。

當他取得天下需要為新生的明王朝確立一套新制度時,他經過深思熟慮廢除了元朝的行省制度,而選擇在地方分置三司。

何為三司呢?分別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

用它們的職責來通俗地理解,即:承宣布政使司是管一個地區民政的總機構,提刑按察使司是管一個地區司法的總機構,都指揮使司是管一個地區軍事的總機構。

我們今天所講的布政使最初正是承宣布政使司的最高長官。

明代布政使的職責之重、地位之顯,連明太祖朱元璋都說:「今天的布政使就像古代的牧伯,責任很重大,重在將朝廷的法度和政令傳達給天下臣民。

如果沒有布政使,上情不能下達,下請不達天聽,那麽久談不上治理天下百姓了。」

然而即便這樣一個被朱元璋寄予厚望的職位,也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

本來,朱元璋廢行省置三司就是為了防止地區權力過於集中、損害中央集權。

可隨著三司制度的推行,明朝統治者逐漸發現三司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中央集權,但在處理具體事務的效率上卻大打折扣,三司之間遇事互相推諉、彼此掣肘成為常態。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明代逐漸推行了督撫制度,這一制度的要旨在於「與其十個指頭彈琴,不如合成兩掌之一擊。」

督撫制度的推行,在明面上克服了地方機構之間效率低下的問題,但在實際上布政使仍然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

到了清朝之後,清朝統治者對明代的督撫制度和布政使的建制都進行了繼承和創新。

從清朝入關到乾隆初年,清朝逐漸在全國疆域內建設了一整套完備而集中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

隨著當時政治實踐和維護統治的需要,督撫的設定由明代的京官大吏變成了地方最高長官,擁有了政治、軍事、監察、司法等諸多權力。

這樣一來,地方督撫就取代了布政使在地方至高無上的地位,布政使也因此降低到督撫的從屬地位。

布政使的地位實際上在明朝時就已經處於一個逐漸降低的過程,一直到清朝才正式成為了督撫的從屬。

清代布政使按照官階品秩來說是從二品官員,雖然已經無法恢復明代初年正二品的榮光,但它的職責依然繁重,管理依然嚴格。

02

清代布政使的職能及選拔

清代布政使雖然已經成為督撫的從屬,但是依然主管一省的財政事宜,主要包括對於民眾征收各種正稅雜稅、統計管理一省財政收入和支出。

康熙二十五年,江蘇有一位布政使就曾上書直陳康熙帝說:「國家首要重視的就是錢糧,布政使管理一省錢糧的總匯、起解和批收,如果不是法度嚴格,就會滋生無窮的弊端。」

應該說,這位布政使是一位難得的好官。因為坐在布政使這個位子上油水多、有多少意誌不堅定的官員都難以克服自己內心中的那一抹貪欲。

康熙年間就曾有一位雲南布政使,名叫張霖。

這位布政使大人甚至為了販賣私鹽,假傳聖旨,賺取了一百六十一萬七千八百兩白銀。

浙江布政使黃明更是貪婪無恥,竟把治下生民逼到傾家蕩產、只好逃竄外地。這樣的例子在有清一代並不少見。

此外,布政使仍然擔負著承宣政令的職責,充當著中央和社會各階層相互接觸和溝通的橋梁。

中央考察百官是否合格主要透過吏部運轉,而在各省地方,考察官員是否合格也由布政使進行管理和考核。

布政使作為地方督撫的從屬官員,理所應當為督撫工作提供襄助和便利。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布政使也有直接向皇帝匯報政務的權力。

如果把目光暫時撥離官銜品秩的微調,那麽人們會發現,無論是布政使還是地方督撫,在清朝統治者的眼中擔負著同樣重要的責任。

雍正皇帝就認為巡撫和布政使都是代替皇帝在地方布政於民、維護一方,因此二者「事同一體」。

對於布政使的選拔和任用,其重要性並不遜色於各省督撫,皇帝常常親自過問布政使的人選等問題,擢選品格優良、能力突出的人才出任要職。

這種選任方式一方面凸顯了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威,有利於布政使始終銘記皇帝的恩寵和信任,另一方面也表現出皇帝對於布政使這一位置的重視程度。

當然,這種特殊的選拔方式終究還是少數,大多數情況下布政使的選拔方式是推薦保舉。

這種推薦保舉的方式雖然也能為朝廷選拔出可用之才,但終歸人人都有一些私心。

推薦人或許被蒙蔽,或許出於自己的私心胡亂舉薦的事情在清代也並不少見。

這也促使統治者為了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出台了一則嚴苛的法律:「得人者賞,誤舉者連坐。」

在中央集權高度集中的清代,雖然存在推薦保舉的方法,但追根究底選人用人的決定權始終被操縱在皇帝手中。

選拔布政使最符合法定程式,也是最主要的一個途徑則是透過吏部審查評價,再將人選上達皇帝,由皇帝選定具體人選。

清朝還對布政使的升遷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清朝初期規定布政使必須在所在地工作滿兩年才準升遷,到了道光皇帝時,這一標準被再次擡高為三年之期。

布政使倘若在三年任期內有任何政務沒有處理完畢,都不能繼續升遷。對於布政使業績的考核方式,清朝相較於前代更加深入和具體。

統治者將考察地方布政使的權力委托給當地的督撫,由各地督撫對布政使進行考察和獎懲。

清政府利用詳盡周密的獎懲措施和考察手段,實際上將布政使已經安置在了中央制度的監控之下,試圖達到中央對地方財政的有效監管。

此外,清代對於布政使的考察,其主要標準是根據布政使本人在當地展開工作的情況,能者上而劣者下,推動了清代對布政使獎懲制度化的發展。

03

對清代布政使制度的評價

布政使的設定最初是明王朝為了克服元朝行省制度地方權力極度擴張的問題,故而布政使在一開始取得了地方行政的最高地位。

然而,隨著三司制度在施行的過程中出現了自身難以克服的弊端,督撫制度才因此登上歷史的舞台。

清代布政使的地位顯然已經不如明代時一般顯赫,但是從官僚制度本身和政治制度的高度來看待布政使的演變,應該說清代布政使的設定是對明代布政使的揚棄。

清代布政使在處理地方行政事務上擁有比明代時更高效的行動,能夠對社會穩定和政權穩固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總的來說,清代布政使的發展,其本身歸根到底是基於當時中央集權的進一步集中。

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權背景下才能夠產生督撫統領布政使這樣一個獨特的局面。

這樣一來,既能夠透過督撫實作中央直接統領地方,又能夠借助布政使的能量對地方進行有效的治理和管轄。

清代布政使制度有著歷史的繼承性和必然性。

一方面,清政府作為少數民族建立的全國性政權,不可能以自身的統治策略和方式統治如此廣袤的疆域。

它必然要借鑒、吸收甚至於直接搬用漢人長期以來運用的政治制度和策略。

另一方面,清王朝自從順治皇帝入關一直到乾隆初年這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都屬於穩固政權、發展政權的階段,在這樣一個階段裏用最少的成本辦最大的事情,布政使制度和督撫制度的結合成為清王朝統治者的必然選擇。

最後,清代布政使制度只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封建官僚體制內在的根本矛盾。

它並不具備長期適用的價值,而只是封建皇權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的附屬品。

盡管如此,今天我們依然能夠從請代布政使制度中借鑒到一些今天我們依然可以用到的東西,比如清代建立的地方財政管理系統的一些管理辦法,依然能為今天國家監督財政運轉提供借鑒。

總之,要采取科學的態度和批判的眼光去對待清代布政使制度,充分地壓榨和利用這一政治智慧和政治制度的全部價值,古為今用,共同建設更加富強更加繁榮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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