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冥婚,是指一方死亡後,強行找到八字合適的人與之一起埋葬。而這一概念我們似乎只在一些封建片子和僵屍電影的情節中見過和聽說過。
可誰又能想到,2004年的山西,就真切地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而且案件的受害人是一位14歲的小女孩兒,被別人活埋配了冥婚!
婷婷是山西一所初中初二的學生,而這起悲劇就發生在她的身上。
婷婷家有一戶鄰居,家裏的女主人是湯某,湯某常年經營著一個小餐館,但由於自己懶散的性格導致生意一直不是很好。而她卻從來不把心思放在如何經營上,而是整日想著能夠透過投機取巧來得到一些利益。
2004年,一次機緣巧合之下,湯某無意間聽村子裏有人說配冥婚很掙錢,她也就來了興趣。
正好鄰村的一個十幾歲的小男孩兒因為意外死亡,而其家人便想要找人為去世的兒子配冥婚。湯某當即找到對方立下了軍令狀。
起初的湯某並沒有殺人犯罪的想法,她還是透過尋訪找到一些已經去世的女子,希望透過雙方洽談能有一個好結果。
但找了很多人家,要麽是直接被拒絕,要麽就是鄰村的男孩兒家不滿意。
而在一次接自己的女兒放學時,她看到了和女兒一起玩耍的婷婷。 這時,她便動起了歪心思。鄰村委托人給湯某下了最後通牒,告知其一周之內如果還沒有合適的物件就找別人了。
湯某便開始謀劃殺掉婷婷,以達到目的。
當周周末,婷婷和其他同學外出玩耍,湯某便上前欺騙婷婷說家裏人出車禍了,趕緊和自己一起去醫院。
而婷婷認識這位鄰居湯阿姨,便沒有猶豫就跟著走了。之後湯某在車上給婷婷服用了安眠藥,趁其昏睡後殺死了婷婷。
當湯某帶著婷婷的屍體找到鄰村男孩兒家人時,對方非常滿意,便立即舉行了冥婚葬禮,事成之後,湯某如願得到了2萬元的現金報酬。
婷婷家裏人見孩子遲遲未歸,便報了案,警方順著線索很快就查到了湯某頭上,起初湯某各種擾亂警方視線,混淆視聽。
但隨著線索一步步清晰,她也知道自己逃不過去了,便如實交代了自己犯下的罪行。
而之後警方順著線索找到了婷婷埋葬的地方,開棺後,發現婷婷穿著紅色婚紗,和一名陌生男子的屍體靜靜躺在一起,而婷婷父母看到這個場面也是當場哭昏了過去。
最終,湯某也因為觸犯故意殺人等多個罪名被判處了死刑。
對於湯某故意欺騙婷婷上套,隨後殺害婷婷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毋庸置疑 。
而冥婚最早或許是一種祖先祭祀和懷念親人的方式,但隨著時代潮流的發展逐漸變了味道。提及冥婚我們都知道現在是違法的,但是到底觸犯了哪些法律規定呢?
行為人透過提供他人的屍體,然後配冥婚家庭在滿意的情況下給兩具屍體舉行婚禮後下葬,而行為人則可以得到配冥婚家庭的一筆不菲的金錢報酬。
而行為人所提供的屍體,通常是非法途徑獲得的, 根據中國相關的法律規定這種獲取屍體的行為根據獲取方式不同,分別區分為涉嫌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等。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根據行為方式不同進行區分
。
盜竊屍體是指平胡手段轉移屍體,最常見的方式就是盜墓、刨墳的行為;
毀壞、侮辱屍體指以暴露、猥褻、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針對這一罪名並不能單純從字面上去理解,雖然罪名中之提及了「盜竊、侮辱、故意毀壞」,但尤其是「侮辱」和「毀壞」所包含的概念是非常大的, 比如本案中的買賣他人屍體的行為,就屬於侮辱行為,侮辱的是屍體的自身尊嚴以及屍體家人的情感。 中國並沒有規定一個「買賣屍體罪」,買賣屍體的,按照侮辱屍體罪去定罪處罰。
湯某先前的故意殺人行為作為手段,而達到配冥婚後獲取利益是自己的目的。
但她的動作屬於兩個行為,即殺人行為和移交屍體的行為,
這兩個行為分別觸犯兩個罪名,應當進行數罪並罰。
而僅一個故意殺人罪量刑上最高就能夠判死刑,數罪並罰後最終判處死刑自然是符合量刑規定的。
另外,在湯某到案後,根據她自己的懺悔中表述到,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能夠讓自己的女兒能夠過上更好的生活。 然而自己的後代過上好的生活是每個父母所期望的,但這並不能成為犯罪違法的借口。
好的生活並不僅僅是物質上,作為父母更要給子女樹立一個好的榜樣,從精神上對他們進行激勵。試問,如果湯某的女兒長大後知道自己的母親居然為了幾萬塊錢去不惜殺害一個初中的小女孩兒,她又會作何感想呢?
而且湯某與其他人來說她甚至還有這一定的優勢,至少她還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小餐館,如果把這些心思放在經營上,又怎麽會過不上好日子呢?
對 於想這類封建迷信而引發的案件如今社會上仍然很常見,也正因此許多人將責任歸咎於落後的習俗,但我們捫心自問,這一切的罪魁禍首真的是習俗所導致的麽?並不,惡俗固然要摒棄,但如果沒有一顆利益熏心的驅使,又怎麽會發生這一樁樁慘案呢?一切不過是人的利益心在作怪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