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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未成年人遊戲退費標準公布:廠商和監護人按過錯承擔責任

2024-05-28遊戲

5月28日,中國互聯網協會公開釋出【未成年人網路遊戲服務消費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團體標準,而這也是國內釋出的第一個未成年人遊戲退費標準。

該標準秉承著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對業內普遍關註的未成年人遊戲退費問題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未成年人消費管理機制要求公布

首先,該標準指出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未成年人消費管理的相關機制,包括流程管理機制、金額管理機制、提示管理機制、投訴與退費處置管理機制等。

消費流程管理要求:

a) 針對消費者的充值及消費等資訊記錄,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保存不少於 180 天,如法律法規或主管部門另有要求,則從其要求;

b) 針對未成年人設定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的消費管理功能,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不應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產品和服務;

c)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以醒目便捷的方式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消費管理功能;

d)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探索預防未成年人繞過消費限制的合理技術手段。

消費金額管理要求:

a)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付費產品與服務應符合未成年人保護及網路產品和服務相關法律法規中關於消費上限的規定,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月累計消費數額;

b)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 不應向未滿 8 周歲的使用者提供付費服務

c) 針對 8 周歲以上未滿 16 周歲的使用者, 同一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遊戲付費服務, 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 50 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 200 元人民幣

d) 針對 16 周歲以上未滿 18 周歲的使用者 ,同一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遊戲付費服務, 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 100 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 400 元人民幣

消費提示管理要求:

a) 支付環節前,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設定明確的資費提示,並及時準確地提供符合約定方式的確認支付的資訊;

b) 支付完成後,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保存消費記錄,包括支付時間、支付金額等資訊;

c) 針對保存的消費記錄,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宜提供查詢途徑。

退費標準:按過錯承擔責任

此外,標準還指出如果使用者以未成年人監護人身份發起投訴或申請退費,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按規定核驗其身份。核驗透過且申請人符合退費標準後,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應按照法律有關「無效合約」的規定,將各自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

對於返還方式,團體標準援引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第一,已消耗或使用的增值服務等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減扣;第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經濟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過錯」的界定,團體標準也給出了相應參考場景以及建議責任比例。其中,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未接入實名認證系統,或未落實充值限額要求,導致未成年人超額充值的,將承擔100%責任。

如果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已經依照法律法規,配置了防沈迷措施,是 因為監護人幫助未成年人繞過防沈迷限制,或監護人未充分履行監護職責 的情況,那麽,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相關消費過程中,防沈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況承擔對應責任, 建議責任比例為30%-70%,並由監護人承擔剩余責任

如果各方依然無法達成和解,可向中國互聯網協會調解工作委員會尋求幫助,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標準落地,鞏固防沈迷成果

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理事長、中國互聯網協會未成人網路保護與發展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澄清介紹,團標出台的背景在於目前存在個別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對推動網路遊戲防沈迷工作心存僥幸、搞變通,還有大量監護人對個人身份資訊保管不善、甚至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成年人身份資訊破壞網路遊戲防沈迷系統的情況,最終將矛盾集中在退費。

團體標準的出台厘清了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與監護人的責任,為網路遊戲中未成年人消費管理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規範參考,有助於遊戲行業守住未成年人防沈迷的「護城河」,繼續健康發展。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姚誌偉說:「該標準的推出,為未成年人及家長主張權益提供了規範路徑,為企業響應退費訴求提供了處置樣版,使企業在面對退費糾紛時‘有章可循’,處理更為規範化、合理化,有利於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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