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妍妍網 > 辦公

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40228更新)

2024-03-01辦公

一、政策要點

1.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約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約約定的使用限分期攤銷。

2.企業可在當年7月份預繳、10月份預繳以及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 繳時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二、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情形

(一)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

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包括 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 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六大行業 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程式碼(GB/4754-2011)】為準,並隨之更新(目前最新版本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程式碼 (GB/T4754-2017 ) 】)。

上述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的投資收益包括稅法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股權轉讓所得。在計算收入總額時,應註意收入總額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稅收上確認的收入總額不能簡單等同於會計收入,應重點關註稅會收入確認差異及調整情況。在判定主營業務時,應將企業當年取得的各項不適用加計扣除行業業務收入匯總確定。

例:某綜合性商場2017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萬元,兼營生產汽車儀表取得銷售收入5000萬元, 取得投資收益1000萬元。

全年用於汽車儀表研發發生的費用支出500萬元。則該商場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 5000)×100%=75%,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依據:財稅〔2015〕119號、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二) 不適用加計扣除的企業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

2.核定征收的企業;

3.非居民企業。

依據:財稅〔2015〕119號

(三)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研發活動可分為基礎研究(不含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套用研究(不含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套用,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試驗發展(不含市場調查、品質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常規測試、為生產工藝而進行的設計、試生產等)三類。

研發活動判斷要點有三個,一是有明確創新目標,二是有系統組織形式,三是研發結果不確定。

  • 財稅〔2015〕119號明確以下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 1. 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 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套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 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 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品質控制、測試分析、 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舉的7類活動,僅是采取反列舉的方法,並不意味著上述7類活動以外的活動都屬於研發活動。企業開展的可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必須符合財稅〔2015〕119號檔有關研發活動的基本定義。

  • 研發活動與科技活動

  • 很多科技活動單獨看其本身並不是研發活動,但如果主要是為了實作 研發需求,則可視為研發活動。例如,科技資訊服務、通用資訊收集和編 制、測試與規範化、品質控制、可行性研究等;否則,不是研發活動。

    以下科技服務活動不屬於研發活動:①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 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等服務,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 解決復雜、特殊技術問題而提供的服務除外;②描曬影印圖紙、攝影攝像等服務;③計量檢定單位提供的強制性計量檢定服務;④理化測試分析單位提供的儀器裝置的購售、租賃及使用者服務。

  • 研發活動與軟體開發活動

    軟體開發活動即使取得了軟體著作權,也不一定是研發活動。只有當軟體開發活動符合研發活動的界定時,才屬於研發活動。

  • 常規性的軟體相關活動, 由於不涉及科學和 (或) 技術的進步或技術不確定性的解決,不屬於研發。例如:

    ① 運用已知方法和現有軟體工具進行商業套用軟體和資訊系統的開 發;

    ② 使用標準的加密方法進行安全性驗證和數據完整性測試;

    ③ 使用現有工具對網頁或者軟體的制作;

    ④ 客製具有特殊用途的產品,在這個過程中,增加的知識對原有項 目有重大改進的除外;

    ⑤ 為應用程式添加使用者功能 (包括基礎數據輸入功能) ;

    ⑥ 試驗發展過程結束後,對現有系統或者程式的日常偵錯,如功能、 界面、效能等方面的簡單最佳化;

    ⑦ 轉換和 (或) 編譯電腦語言;

    ⑧ 使用者使用說明書的編寫。

  • 創意設計活動可以適用加計扣除政策,但並不代表創意設計活動屬於研發活動。

  • 財稅〔2015〕119號規定,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後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於20%。

    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計畫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鑒定意見不需要企業提供。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計畫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計畫,不需要再鑒定。

    企業研發費用各計畫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依據:財稅〔2015〕119號

    三、研發計畫的組織形式

    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兩大核心是 「研發活動的判斷」和 「研發費用的準確核算歸集」,而兩者都需要以研發計畫為基礎,即判斷研發 計畫是否為研發活動且按照研發計畫進行研發費用準確核算歸集。因此, 規範的研發計畫管理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的基礎和前提。

    根據企業研發活動組織方式的不同,企業研發計畫一般分為自主研發、 委托研發、合作研發與集中研發。

    (一)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的確認

    【技術合約認定管理辦法】 ( 國科發政字〔2000〕63 號) 第六條規定: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約,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因此,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計畫應簽訂合約,委托、合作研發的合約需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其中,根據財稅〔2018〕64號規定,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二)委托、合作、集中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1.企業委托境內的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 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並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委托 境外(不包括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份,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計畫,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財稅〔2015〕119 號規定,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計畫,由合作各方就自 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企業共同合作研發的計畫, 由 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按照計畫計劃書、經登記的技術開 發 (合作) 合約等進行分計畫會計核算、設定研發支出輔助賬,並按照研發費用歸集範圍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 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計畫,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 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 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 告】 ( 2016 年第 42 號 ) 的規定,企業集團開發、套用無形資產及確定無形資產所有權歸屬的整體戰略,包括主要研發機構所在地和研發管理活動發 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風險、資產和人員情況等應在主體文件中披露。

    四、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歸集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人員人工費用

    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薪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1.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1)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計畫的專業人員;

    (2)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

    (3)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4)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定(合約)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定(合約)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薪資薪金等費用,屬於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 薪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3.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註意:

    1 . 不包括

    (1)沒有直接實質性參與研發的行政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和後勤人員

    (2)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3)補充社會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住房公積金(但可透過「其他相關費用」記入)

    (4)間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薪資薪金和五險一金(但可透過「直接投入費用」和「新產品設計費等」間接分配記入)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計畫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2. 與高新技術認定比較

    高新技術認定歸集範圍,未要求直接從事研發,要求是科技人員(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

    (二)直接投入費用
    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執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透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租賃費。
    1.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裝置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碎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3.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沖減。

    註意:

    (1)對比: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研發部門沒有單獨安裝電表的,需要根據工時等合理方式,計算研發人員工時占總工時的比例,得出總共研發需要分攤的電費,再根據計畫工時比分攤到不同的研發計畫。

    (2)與高新技術認定比較

    高新認定包括透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用於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租賃費,而加計扣除只能是儀器、裝置租賃費。例如為了擴大研發,租了研發大樓,不能夠加計扣除。

    (三)折舊費用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
    1.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裝置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 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 稅前扣除的折舊 部份計算加計扣除。( 2016年度稅收與會計折舊取其孰小;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以稅收折舊為準。 )

    例:A企業符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條件,於2015年12月購進並投入使用一台價值1200萬元的研發裝置,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每年折舊額150萬元;稅收上享受加速折舊政策按6年折舊,每年折舊額200萬元。 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加計扣除政策時,企業可就其稅前扣除的200萬元折舊計算加計扣除100萬元。若該裝置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稅前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不再需要根據比較會計、稅收處理的孰小值確認加計扣除金額。

    接上例,假設A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折舊,其他情形不變。企業2016年會計處理折舊額300萬元,稅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舊額為200萬元,此時會計折舊額大於稅收折舊額,則2016年度、2017及以後年度申報加計扣除政策時,均僅可就其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且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計算加計扣除100萬元。若該裝置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註:與高新認定歸集口徑比較

    (1)高新包括了在用建築物的折舊費,加計扣除不包括。

    (2)高新包括了長期待攤費用(研發設施的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加計扣除不包括。

    (四)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授權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1. 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 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 稅前扣除的攤銷部份 計算加計扣除。

    註意: 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於財稅〔2015〕119號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範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例如:無形資產資本化時有40萬研發人員辦公通訊費記帳記入了研發費用,資本化轉入無形資產,但辦公通訊費是不能加計扣除的,這100萬裏真正符合要求的可能只有60萬,這樣每年加計攤銷只能是6*175%=10.5萬。

    (五)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註意:

    1. 設計費一般不填,包含的設計人工成本、相關裝置的折舊或租賃費、材料的領用費,可分別計入人工費、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如果是找設計公司設計的,屬於委托研發,登記【委托研發「研發支出」輔助賬】。

    2. 與高新認定比較

    加計扣除不包括田間試驗費、裝備偵錯費用。

    (六)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轉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 分析、評議、 論證、鑒定、評審、 評估 、驗收費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 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全部研發計畫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計畫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檔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資本化計畫中 「其他相關費用」處理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2021 年及以後年度,對於資本化計畫 「其他相關 費用」的處理分以下四步:第一步按當年全部費用化計畫和當年已結束的資本化計畫統一計算出當年全部計畫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第二步比較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及其實際發生數的大小,確定可以加計扣除的 「其他相關費用」金額;第三步用可加計扣除的 「其他相關費用」金額除以全部計畫實際發生的 「其他相關費用」,得出可加計扣除比例;第四步用可加計扣除比例乘以每個資本化計畫實際發生的 「其他相關費用」,得出單個資本化計畫可加計扣除的 「其他相關費用」,與該計畫其他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一並在以後年度攤銷。

    對於資本化計畫「其他相關費用」的處理分以下幾步:

    第一步按當年全部費用化計畫和當年已結束的資本化計畫統一計算出當年全部計畫「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第二步,比較「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及其實際發生數的大小,確定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金額;

    第三步,用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金額除以全部資本化計畫實際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得出可加計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計扣除比例乘以每個資本化計畫實際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得出單個資本化計畫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與該計畫其他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一並在以後年度攤銷。

    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在填寫說明中明確了具體的計算公式,企業可根據公式準確計算。

    假設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兩個研發計畫。計畫A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9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12萬元;計畫B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為100萬元,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

    (一)按照97號公告的計算方法(舊辦法)

    計畫A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0萬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10萬元;計畫B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11.11萬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則,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兩個計畫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合計為18萬元。

    (二)按照28號公告明確的計算方法

    兩個計畫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21.11萬元[(90+100)*10%/(1-10%)],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20萬元(12+8),大於18萬元,且僅需計算一次,減輕了工作量。

    註意:

    1. 比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稅 [2013] 70號新增了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轉譯費、論證、鑒定、評審、驗收費用。

    2. 不包括辦公費、招待費、交通費(指除記入差旅費外的本地交通費)、通訊費。

    3.包括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4. 與高新認定比較

    (1)高新認定包括通訊費。

    (2)高新認定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轉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有個「等」字,加計扣除沒有。

    (3)沒有 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4)高新認定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加計扣除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5) 高新認定的研究開發費 用是以單個研發活動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計算的,即企業單個研發計畫「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支出,不得超過該研發計畫研究開發費用的20%;而研發費加計扣除是 全部研發計畫 「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支出,不得超過全部研發計畫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加計扣除口徑對比

    目前研發費用主要有三個口徑,一是會計核算口徑,主要由【財政部 關於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幹意見】(財企〔2007〕194 號 ) 規範;二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 由【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 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國科發火〔2016〕195 號 ) 規範;三是加計扣除口徑,由財稅〔2015〕119 號和 2015 年第 97 號公 告、2017 年第 40 號公告等檔規範。

    五、委托研發及其他事項

    (一)委托研發

    1.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計畫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比如,A 企業 2023 年委托B 關 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計畫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 企業支付給 B 企業 100 萬元。B 企業實際發生研發費用 90 萬元 (其中按可加計扣 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 85 萬元) ,利潤 10 萬元。2023 年,A 企業可加計扣 除的金額為 100 × 80% × 100%=80 萬元,但 B 企業應向 A 企業提供實際發生費用 90 萬元的明細情況。

    委托方委托非關聯方開展研發的,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受托 方無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計畫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2.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計畫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3. 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可加計扣除。 (註:高新認定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4.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 不超過 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份,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計畫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例:某企業2018年發生委托境外研發費用100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110萬元。按照政策規定,委托境外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的80%計入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即為80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110萬元的三分之二的部份為73.33萬元。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份即為73.33萬元,因此最終委托境外研發費用73.33萬元可以按規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6. 委托境內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約,並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約,並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約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約認定規則執行。

    (二)其他事項

    1.政府補助用於研發應區別處理

    根據 2017 年第 40 號公告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後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有總額法和凈額法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凈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對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者所補償成本費用等的扣減。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確認為收入,計入收入總額。凈額法產生了稅會差異。企業在稅收上將政府補助確認為應稅收入,同時增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應以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為基數。但企業未進行相應調整的,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與會計的扣除金額相同,應以會計上沖減後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例如:2023 年,某企業發生研發費用 200 萬元,取得政府補助 50 萬元,當年會計上的研發費用為 150 萬元,未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其稅前加計扣除金額為 150 萬元 (150 × 100%)。

    企業取得政府 補助 按照不征稅收入處理不一定是企業的最佳選擇,因為不征稅收入用於研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和支出計畫攤銷,既不能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研發費用享受 加計 扣除的稅收優惠。放棄不征稅收入處理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更大的稅收收益。

    2.特殊收入應沖減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 確認收入當年 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3. 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碎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特殊處理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碎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沖減。

    4.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5.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也可享受加計扣除。一是企業的研 發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政策是對 研發活動予以鼓勵,並非單純強調結果;二是失敗的研發活動也並不是毫 無價值的,在一般情況下的 「失敗」是指沒有取得預期的結果,但可以取 得其他有價值的成果;三是許多研發計畫的執行是跨年度的,在研發計畫 執行當年,其發生的研發費用就可以享受加計扣除,而不是在計畫執行完 成並取得最終結果以後才可以申請加計扣除。在享受加計扣除時實際無法 預知研發成果,如強調研發成功才能加計扣除,將極大的增加企業享受優 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勵的有效性。

    6.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以與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疊加享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 辦法>的公告】 (2018年第 23 號)的規定,稅收優惠,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 定的優惠事項, 以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 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 通知】 (財稅〔2009〕69 號 ) 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因此,企業既符合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條件,又符合享受其他優惠政策條件的, 可以同時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例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以疊加享受加速折舊政策。2017 年第 40 號公告將加速折舊的加計扣除口徑調整為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份計算加計扣除。某企業 2022 年 12 月購入並投入使用一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裝置, 單位價值 1200 萬元,會計處理時按 8 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 為 10 年,不考慮殘值。企業對該項裝置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 折舊年限縮短為 6 年 ( 10 ×60%=6 ) 。2023 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 150 萬元 ( 1200/8=150) ,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 200 萬元 ( 1200/6=200 ) ,若該裝置 6 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 6 年內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的 「儀器、裝置折舊費」200 萬元進行加計扣除 200 萬元 ( 200 × 100%=200) 。

    7.盈利企業和虧損企業都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明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 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 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論企業當年是盈利還是 虧損,其發生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均可以加計扣除。虧損企業享受研發費 用加計扣除後,將加大虧損額,在結轉以後年度彌補虧損時,將減少以後 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享受到政策紅利。

    六、 會計處理

    (一)會計核算要求

    1.遵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 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

    2.設定研發支出輔助賬: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計畫設 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 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計畫分別歸集 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業研發費用各計畫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3.研發費用與生產費用分別核算: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 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 扣除。

    (二)輔助賬

    研發計畫立項時應設定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2015 年第 97 號公告和 2021 年第 28 號公告為指導企業設定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 支出輔助賬樣式包括以下幾種:

    1.2015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及匯總表:根據 2015 年第 97 號公告, 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包括 4 種形式,分別為自主研發 「研發支出」輔助賬 樣式、委托研發 「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合作研發 「研發支出」輔助賬 樣式、集中研發 「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企業繼續使用 2015 版研發支出 輔助賬樣式的,可以參考 2021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公式等進行相應調整。

    2.2021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及匯總表:與 2015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 式相比,2021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將輔助賬體系由 「4 張輔助賬+1 張匯總表」精簡為 「1 張輔助賬+1 張匯總表」,並精簡了輔助賬填報計畫,減少了企業填寫工作量。

    3. 自行設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企業按照研發計畫設定輔助賬時, 可以自主選擇使用 2015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或者 2021 版研發支出輔 助賬樣式,也可以參照上述樣式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企業自行 設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應當包括 2021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所列數 據項,且邏輯關系一致,能準確歸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應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填報輔助賬匯總表。需註意的是, 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應填報所屬期間的費用化及已結束的資本化計畫的 研發支出金額。

    (三)會計科目設定

    「研發支出 科目 ,是一個過渡性的科目。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對於企業在研發計畫上的支出,應該區分費用是用在研究階段,還是用在開發階段。

    研發費用支出,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滿足資本化條件,方可確認為無形資產。

    研究階段的支出屬於費用化的範疇,支出發生時借記 研發支出 —— 費用化支出 ,期末轉入 管理費用

    無法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支出,應當在發生時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開發階段 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時候,和研究階段的處理相同;第二種情況, 符合資本化條件 ,這時借記 研發支出 —— 資本化支出 ,有些像未轉入固定資產之前的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 資本化支出 科目的余額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填入開發支出, 達到預定用途之後 ,結轉到無形資產。

    小結:研發費不符合記資本化條件時記在管理費用, 對於企業內部研究開發計畫,研究階段的有關支出,應當在發生時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研發費要形成無形資產必須是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並且達到預定用途之後。

    (四)會計分錄樣版

    註意,從2018年6月起, 利潤表附件中的一般企業財務報表增加了一級科目「研發費用」。「研發費用」反映企業進行研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化支出。稅務機關在本年度審查研發費用 加計扣除 時,可能會要求企業只有在「研發費用」項下的費用才允許 加計扣除

    七、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時點

    (一)預繳申報享受

    1.企業 7月份預繳申報第 2 季度 (按季預繳) 或 6月份 (按月預繳) 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以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 情況, 自主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對 7 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 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 況, 自主選擇在 10 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2.企業 10月份預繳申報第 3 季度 (按季預繳) 或 9月份 (按月預 繳 ) 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企業可結合自身生產經 營實際情況, 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對 10 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 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 自主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匯繳申報享受

    企業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以就當年發生 的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三) 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留存備查資料

    1.企業自主、委托境內、合作、集中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 應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 1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計畫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 委托、合作研究開發計畫立項的決議檔;

    ( 2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計畫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 人員名單;

    ( 3 ) 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計畫的合約,科 技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是指技術合約登記機構;

    ( 4 ) 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 (包括外聘人員) 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 裝置、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 (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 證據材料) ;

    ( 5 ) 集中研發計畫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計畫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 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 6 ) 「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 7 )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 (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 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2.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應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 1 ) 企業委托研發計畫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檔;

    ( 2 ) 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計畫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 3 ) 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約,科技行政主管部 門一般是指技術合約登記機構;

    ( 4 ) 「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 5 ) 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 6 ) 當年委托研發計畫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 7 )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 (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 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企業預繳申報享受優惠時,應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 ( A107012 ) 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並留存備查。

    企業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按照 2018 年第 23 號公告,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 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四) 稅務機關後續管理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後,稅務機關應適時開展後續管理。在後續管理時, 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 備查資料, 以證實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等不符,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並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八、案例分析

    例:某醫藥企業研發一種創新藥,自2021年1月開始研究,研發人員薪資90萬元、購買商業險10萬元,資料轉譯費、專家咨詢費各10萬元,假設未發生其他費用;2021年7月1日,該企業拿到臨床批件進入開發階段 ,並符合資本化條件,發生費用與上半年相同,2021年12月,新藥研發成功,達到預定用途開始使用。 該企業如何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比研發支出資本化和費用化的差異。

    解析:醫藥企業屬於制造業企業,根據 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規定,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一)研究階段(2021年上半年)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薪資薪金 90

    - 商業險 10

    - 轉譯費 10

    - 咨詢費 10

    貸:銀行存款 120

    借:管理費用 12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20

    1.據實扣除的研發費用=90+10+10=110萬元。(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2.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其中 轉譯費,咨詢費屬於其他相關費用,根據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第六條規定,其他相關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允許扣除的研發費用=90+90/(1-10%)×10%=100萬元

    加計扣除比例100%

    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100×100%=100萬元

    2021年度,該企業研發費用可稅前扣除金額合計為110+100=210萬元。

    (二)開發階段(2021年下半年)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及指南——無形資產 企業第九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計畫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1.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3.無形資產具有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能證明其有用性;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5.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雖然企業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資本化條件進行了明確,但在實務中,對於能否同時滿足上述條件存在著很大的主觀判斷空間,研發費用資本化還是費用化?對企業的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將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將研發費用資本化短期可以美化利潤,使研發支出與受益期匹配,當期多交稅,以後年度少交稅;將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會低估當期利潤,高估以後年度利潤,當期少交稅,以後年度多交稅。

    假設2021年下半年進入開發階段,且符合資本化條件。

    借: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薪資薪金 90

    - 商業險 10

    - 轉譯費 10

    - 咨詢費 10

    貸:銀行存款 120

    借:無形資產 120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20

    1.2021年12月計入無形資產計稅基礎金額=110萬元(商業保險:不得計入計稅基礎);

    2.在賬面上形成的無形資產實為公司未來的費用, 如將來轉讓該無形資產,則為成本。

    3.2021年度應該抵扣的加計扣除費用,該企業可以選擇到2022年5月30日前匯算清繳時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選擇在2021年10月份扣除上半年的研發費用,在預繳時可以少預繳一些企業所得稅。

    (三)2022年

    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1.可稅前扣除的無形資產攤銷金額=110÷10=11萬元;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第二條第(六)項規定:「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於【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範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由於允許計入加計扣除歸集範圍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為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總額的10%,超過部份就不屬於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範圍的了。 因此,以前年度形成無形資產本年攤銷額=(90+90/(1-10%)×10%)÷10=100÷10=10萬元,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10×100%=10萬元。

    2022年度無形資產攤銷稅前扣除金額共計11+10=21萬元。

    九、涉稅風險

    (一)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的行業進行了加計扣除

    現行政策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有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程式碼(GB/4754-2011)】為準,並隨之更新。對於同時從事多種行業的納稅人,判斷是否屬於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六大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二)對研發活動界定不清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要滿足先進性、創新性。有部份企業由於缺乏對研發計畫的合規管理,只追求形式上的要求,未重視對「研發活動」實質性把控,導致一些「研發計畫」在稅務檢查時被否定。政策明確了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套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品質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如果企業確實無法準確把握是否屬於「研發活動」,可以透過科技部門咨詢。

    (三)會計核算不健全、實行核定征收、不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不適用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按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能享受此項優惠政策。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計畫設定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計畫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企業應設定「 研發 支出」科目核算研發費用。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和 財會〔2019〕6號規定 ,對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應分別處理,企業內部研究開發計畫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完成研究後進入開發階段所發生的支出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允許資本化。研究階段的支出屬於費用化的範疇,支出發生時借記」 研發 支出——費用化支出「,期末轉入」管理費用「;開發階段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時候,和研究階段的處理相同,第二種情形,符合資本化條件,這時借記」 研發 支出——資本化支出「,「 研發 支出—資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額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填入開發支出,達到預定用途之後,結轉到無形資產。對於費用發支出,應在利潤表「研發費用」科目登記研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化支出。

    (四)對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進行了加計扣除或攤銷。

    財政性資金,如果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要提醒註意的是,企業取得政府 補助 按照不征稅收入處理不一定是企業的最佳選擇,因為不征稅收入用於研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和支出計畫攤銷,既不能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研發費用享受 加計 扣除的稅收優惠。放棄不征稅收入處理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更大的稅收收益。 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後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比如, 某企業當年發生研發支出200萬元,取得政府 補助 50萬元,當年會計上的研發費用為150萬元,沒有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則稅前 加計 扣除金額為150×75%=112.5萬元。

    (五) 企業研發費用各計畫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分配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

    1. 研發費用的歸集口徑有多種,會計口徑、高新技術口徑一般大於加計扣除口徑,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範圍應小於在其他口徑下歸集的研發費用支出。會計核算口徑由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自行判斷,對應屬於研發活動支出外,沒有過多的限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主要是為了判斷企業研發投入強度、科技實力是否達到高新技術企業標準。但是加計扣除稅收規定口徑對允許扣除的研發費用的範圍采取的是正列舉方式,對沒有列舉的計畫,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2.將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或者將沒有直接實質性參與研發的行政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和後勤人員的費用歸集進了直接人工費用。

    3.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

    4.將辦公費、招待費、交通費(指除記入差旅費外的本地交通費)、通訊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歸集到其他相關費用加計扣除。

    5.歸集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時,未按照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部份、無形資產攤銷金額計算加計扣除。

    例: 甲汽車制造企業2017年12月購入並投入使用一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裝置,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裝置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8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200萬元(1200/6=200),不需要與會計折舊額比較孰小。

    6.以 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發生的租賃費、折舊費未按合理方法進行分配。

    7.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碎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加計扣除時,未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對當年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未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沖減。

    8.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未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

    9 .企業集團需要集團成員分攤研究開發費的,未提供集中研究開發計畫的協定或合約,協定或合約未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計畫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

    10.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未按照不同研發計畫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11.其他相關費用的加計扣除金額超過了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12.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於財稅〔2015〕119號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範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六)委托研發加計扣除不符合規定

    1.委托境內個人研發的,未取得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

    2.委托境內單位研發的,未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

    3.對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進行了加計扣除。

    4.委托境外單位研發的,可加計扣除金額計算不準確。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份,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5.對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涵蓋的費用範圍理解錯誤。

    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應為受托方實際發生的費用情況。 比如,A企業2017年委托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17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50%=40萬元,B企業應向A企業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明細情況。

    6.委托研發未按規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委托境內研究開發計畫的合約,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委托境外進行技術開發的合約,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七) 研發支出沒有立項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 23號)規定,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主要留存備查 資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計畫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計畫立項的決議檔,因此,沒有立項的研發支出不能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

    (八)未按規定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研發費加計扣除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有以下幾種: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計畫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計畫立項的決議檔;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計畫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計畫的合約;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計畫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計畫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其中委托境外研發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新增了以下留存備查資料:

    (1) 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2)當年委托研發計畫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2021年10月申報期,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需準備哪些資料?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企業享受此項優惠實行「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方式,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按稅收政策規定在預繳申報表中直接填寫前三季度的加計扣除金額,準備前三季度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等留存備查。

    往期推薦


    01

    02

    03

    源:小穎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