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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誅九族」,一個聽了讓人不禁膽寒的名詞,作為歷史上特有的一種殘酷 刑罰而廣為人知。所謂的「九族」,涵蓋了犯罪者的父系、母系和配偶系 家族,具體包括父族四代、母族三代和妻族兩代,統稱為九族。然而這又引發了另一個問題,面對如此廣泛的懲罰範圍,那些被牽連的族人為什麽不設法逃走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從「誅九族」制度的形成講起了。其實株連制度在中國出現時間較早。夏商時期就開始出現了這種制度的雛形,【尚書· 甘誓 】中記載了夏啟討有扈氏的軍令狀,其中寫道,發生戰事而不遵號令者,或私逃叛敵者,一旦被拿獲就需連同其父其子一並受刑處死。
夏啟像。來源/中國歷史博物館保管部編【中國歷代名人畫像譜】,海峽文藝出版社2003年版
戰國時期,商鞅在秦國的變法中提出了「夷三族」的刑罰,這一制度在【史記·秦本紀】中有所記載:「 (文公) 二十年,法初有夷三族之罪」。關於「三族」具體指的是哪些親屬,史學界存在不同的觀點。在漢代,張晏對【史記·秦本紀】的註解中提出,「三族」指的是「父、兄弟及妻子」。而東漢的鄭玄在對【周禮】的註解中則認為「三族」是指「父、子、孫」。三國時期的如淳在【史記·秦本紀】的註解中則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三族」是指「父族、母族及妻族」。 歷史上就有 名人因犯下重罪而遭受「夷三族」的 極刑。 例如, 秦末時期 被 處決的丞相李斯 「具斯五刑,論腰斬鹹陽市……夷三族」 , 很明顯就 成了 這一制度的受害者。 漢朝初期,劉邦為了穩定人心,一度廢除了「夷三族」的刑罰,但不久之後又重新恢復。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株連制度逐漸變得更加系統和完善。 比如曹魏時期,按照【晉書】記載:
「但以言語及犯宗廟園要斬,家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至於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汙瀦,或梟菹,夷其以嚴絕惡跡也。」
這一條算是正式規定了「夷三族」的規模,對這一刑罰的具體物件進行了明確。特別是,已婚婦女被排除在「夷三族」的範圍內,她們僅因夫家的罪行而受株連,不再因父母的罪行而受牽連。這一改變有效地限制了「夷三族」刑罰中被處決的人數。到了西晉時期,「夷三族」的適用範圍進一步縮小。那時,被判「夷三族」的罪犯中,父子同族的男性成員無論年齡大小仍會被處死,但女性無論婚否都不再被處死,而是被降為奴婢。但在後來的歷史中,「夷三族」的規模又有所擴大。南北朝時期,北魏發生了「國史之獄」事件,導致出身清河崔氏的重臣崔浩遭受了「夷五族」的嚴懲。根據【資治通鑒】的記載:
「帝命允為詔,誅浩及僚屬宗欽、段承根等,下至僮吏,凡百二十八人,皆夷五族。」
隋唐時期,法律體系正式確立了「十惡」罪行的標準,其中只有犯下「大逆」罪者才會遭受族刑。這一標準也成為後世施加株連族人罪名的基本依據。比如歷史上的楊玄感就被誅了九族。【隋書·刑法誌】的記載:「及楊玄感反,帝誅之罪及九族」,不過這件事也導致楊廣的聲望受到重大打擊。唐代繼承隋朝之後,李唐王朝吸取了隋煬帝的教訓,制定了更為嚴格的法律。按照【唐律疏議】規定: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
也就是說, 家中 15歲以下的男孩 會被免除死刑,以 保留家族的血脈。
唐律疏議 。來源/中國法院博物館
宋元時期,這一制度基本上得到了沿襲,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而到了明清時期,盡管口頭上強調「嚴刑峻法」,但在成文法律中並未明確出現「誅九族」的條款。例如,【大明律·刑法·盜賊】規定:
「謀反、謀叛,同謀者,不分貴賤,一律淩遲處死。祖父、父親、兒子、孫子、兄弟、室友,不分異姓,兒子的叔伯、兄弟、姐妹,不分同籍,年滿十六歲以上,不分輕重,一律除名、斬首;年滿十五歲以上,以及母女、妻妾,以及兒子的姐妹、妻妾,一律交由家族有功之臣為官為奴。」
而這一時期最為著名的就是方孝孺的「誅十族」。不過此事也有爭議,【明史】中只記載 「以祖宗之怒......四肢城令殺孝友弟孝儒,章奏而死」,並未提及所謂「誅十族」。這個說法更多來自民間和一些非官方的記載,這可能是因為方孝孺案中被牽連處死之人眾多,使得人們相信確有其事。
然而,其實不論是明代還是清代的法律條文中,都找不到「誅九族」或「誅十族」的正式法律依據。可見,所謂的「誅九族」更多情況下是來自最高統治者的直接命令,而並非成文法律的一部份。
方孝孺 「誅十族 」劇照 。來源/電視劇【 洪武三十二大 】截圖
動輒 打擊面如此之大,自然會引發人們的疑問:那些即將遭受 處罰的人就不能在被殺之前跑路嗎?然而事實就是,不 能。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三個。
首先,古代社會的通訊手段遠不如現代發達。在那個沒有廣播、手機、電視和互聯網的時代,訊息的傳播非常有限。因此,當家族中有成員被判處株連之罪時,遠離家鄉的親屬很難及時得知這一噩耗。相比之下,朝廷命令的下達速度可是快得很。早在秦代,中國就有了較為成熟的「驛傳」或「郵驛」來為朝廷傳遞文書、轉運物資,而且官辦官用。到了漢代,「驛傳」制度進一步完善,設立了「郵、亭、驛、傳」四個級別,五裏設郵,十裏設亭,三十裏設驛或傳。為了保證訊息傳遞的速度,郵傳人員必須以最快速度傳遞訊息,否則將受到嚴厲的懲罰。比如【唐律疏議】規定:
「諸文書應遣驛而不遣驛,凡不應遣驛而遣驛者,杖一百。」
「驛使圖」壁畫磚 。來源/甘肅省博物館
由於朝廷對訊息傳遞的嚴格掌控,一旦有人要被「誅九族」,那麽京城中的親屬肯定首先會被控制,隨後,朝廷的命令會透過高效的郵政系統迅速傳遍全國。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京城中有人想要提前通知遠方的親戚逃跑,也很難在時間上搶得先機。往往等到訊息傳到遠方時,那些遠房親戚們已經無法逃脫。以李善長為例,他在被抄家之前,就沒有任何訊息流露出來。李善長是當時的重臣,文官集團的領袖之一,且以精明能幹著稱。即便如此,他也無法提前得知訊息,提前做出應對。
此外,即使有人在搜捕中僥幸逃脫,他們也很難找到願意幫忙傳遞訊息的人。因為在株連制度下,任何幫助傳遞訊息的人都可能成為被誅殺的物件。 對於這點,【唐律疏議】中規定:
「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
從這裏就可以看出來,別說給犯人通風報信了,就是傳遞重要訊息時不小心泄密都可能面臨死刑,輕者也可能被判處長達一年半的徒刑。因此,很少有人願意冒險傳遞訊息,以免招致殺身之禍。
即便有人歷經重重困難,成功躲避追捕逃出京城,並設法通知了其他親戚,他們也必須在官府的逮捕令到達之前逃離。更重要的是,在古代實行的「保甲法」制度下,如果一個人犯罪,而周圍的鄰居知情不報,他們也會遭受與罪犯相同的懲罰。牽連的鄰居數量可能多達十戶。在這種連坐制度的威懾下,很少有人敢於對抗官府,包庇或掩護犯人。
此外,即使這些「親屬 」 能夠僥幸逃脫,他們也會面臨另一個問題——難以 逃遠 。 明朝 就規定了 「離家百裏者」 必須有當地政府授予的「路引」 。 沒有這個通行證,無論逃到何處,都會被攔截並接受仔細盤查。 而且,假借路引並非易事, 以明萬歷年間刑部侍郎呂坤設計的路引為例 :
「要求若州縣為遠行,照得本州縣某百戶某人,年若幹歲,身長幾尺,無須有須,方面亦或瓜子臉,面白或黑或紫等色,有無麻疤……」
可見路引對持有人的照相式文字描述非常詳盡,假借路引的難度很大。
明緞地刺繡「路引」袋 。 來源/南京博物院
就算真有哪些「親屬」神通廣大,能夠巧妙地規避追捕,準備周全,他們也仍然面臨一個根本性的問題:逃往何處?
在古代,人們通常按照族群聚居,一個外來者的突然出現很容易引起當地裏長或宗族的懷疑,甚至官府也會派遣人員進行調查。一旦被攔截並確認身份為逃犯,他們將被立即拘捕並送回京城。在某些情況下,為了確保安全,逃犯甚至可能被當場處決。 當然,也 可以選擇逃往荒郊野外, 但在古代尚不健全 的 治安環境下, 不被盜 匪殺掉 就已經燒高香了,更別提外面的 野獸會不會把他給「 生吞活剝 」 了。
不過,也並非完全逃脫不了,特別是那些擁有功名和名爵的人,在面臨此類重罪時,他們的社會地位往往能夠為他們帶來生機。西漢時期就規定這類 死罪可以拿爵位和錢豁免。到了魏晉時期也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比如【晉書·文帝紀】記載: 「成濟弒君,大逆不道,千刀萬剮,誅滅三族!」然而【晉書·荀勖傳】卻又記載:「成倅刑止其身,佑乃族誅,恐義士私議。乃免佑為庶人。」
錢镠鐵券,目前中國保存下來的唯一的唐代鐵券實物 。上嵌金字詔書333字。詔書內容包括錢镠的爵銜、官職、邑地和據以受封的功績,還特別說明對錢镠本人可以免除9次死罪,其子孫後代可以免除3次死罪。 來源/中國國家博物館
可見有很多人就算是被判了「夷三族」之罪,也有獲得豁免的機會。最典型的就是上面提到過的北魏 「國史之獄」事件,清河崔氏崔浩既然受到了「夷五族」之災,那麽到了唐朝時期怎麽又冒出來那麽多清河崔氏名人,如崔群,崔顥,崔元綜,崔國輔……可見雖然是導致滅頂之災的「夷五族」之罪,依然還有很多人可以得到豁免。這麽想來, 「誅九 族」應該 也是同理。
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對於株連罪的反對聲音不斷增強。到了清末新政時期,中國法學界開始著手修訂傳統法律,以期與現代法制接軌。在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推動下,1905年修訂的【大清新刑律】正式宣布廢除連坐制度,至此,這項在中國存在了兩千年之久的殘酷刑罰,正式被廢止了。
參考文章:
【1】 【史記】 司馬遷 中華書局。
【2】 【晉書】 房玄齡 中華書局。
【3】 【資治通鑒】 司馬光 中華書局。
【4】 【唐律疏議】 長孫無忌、褚遂良等 中華書局。
【5】 【明史】 張廷玉等 中華書局。
*本文系「國家人文歷史」獨家稿件,歡迎讀者轉發朋友圈。
END
作者 | 郭歆
編輯 | 胡心雅 鄭美玲(實習)
校對 | 火炬 李棟 張斌 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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